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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国工资标准表】 2017全国工资标准

    时间:2018-11-15 06:53:01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金融网免费发布2017年全国工资标准表,更多2017年全国工资标准表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全国工资标准表
      北京
      2016年9月1日起,工资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49.9元。
      上海
      2016年4月1日起,月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小时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
      江苏
      全省
      2016年1月1日起,月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南京
      2016年1月1日起,月工资标准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苏州
      2016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工资标准,由原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南通
      2016年1月1日起,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15.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14元/小时。
      重庆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下工资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山东
      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
      辽宁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下工资标准:
      月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小时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天津
      自2016年7月1日起,月工资标准由1850元调整为1950元/月。
      河北
      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月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调整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
      海南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如下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月工资标准1430元,小时工资标准12.6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工资标准1330元,小时工资标准11.7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
      三类地区月工资标准1280元,小时工资标准11.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今后一段时期内,工资标准调整步伐将有所放慢,调整幅度也将放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地方人社系统获悉,根据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与当前经济形势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导致的失业压力加大有关,因此通过标准杠杆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从而促使企业少裁员。
      工资标准调整周期将延长
      根据2003年发布的《工资规定》,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在此基础上,近年来我国工资标准稳步提高,有些省份调整周期几乎是一年一次。人社部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分别有25个、25个、27个、19个、27个地区调整工资标准。
      但2016年,对工资标准作出确定和调整的省份则大大减少。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14日,全国仅上海、江苏、重庆、广东等四省市对今年工资作了明确,且江苏、重庆更多是对2015年发布的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延长工资调整周期,与经济下行时期企业经营困难有关。根据人社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为13.1%。
      今年年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曾公开表示,“最近十年,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使得我们竞争力越来越不足,实际上代工制是灵活用工,不可能长期发展。”他认为,这与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有关。
      对此,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今年两会前夕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在实施八年的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他当时表示,人社部正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上周,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一行到江西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就《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他表示,将对地方提出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修法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适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广泛调研。
      工资标准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工资标准是指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工资标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作了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工资标准。如,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几项后,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
      所谓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将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工资标准。因此,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关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的问题。劳动部发布的《企业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企业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而《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因此,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当然,个别省、市、自治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地方规定中明确: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确规定。因此,工资中是否包含个人承担社保费的问题时,还要结合地方法规来确定。
    扩展阅读
      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工资标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作了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工资标准。如,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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