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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主要特征及启示|农业保险公司排名

    时间:2019-07-21 06:49:13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变革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经验。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呈现出类型选择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特色化、价值取向由偏重公平转向重视公平与效率两者的结合等四大主要特征。相应地,其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改革的重要启示意义在于合理选择基本类型以突出农业保险模式的中国特色、合理选择价值取向以优化农业保险的资源配置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特征;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5-0034-05
      
      学界对农业保险模式这一概念有广、中、狭义三种不同理解。广义上是指有关农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在统一的观念和制度体系;中义上是指有关农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狭义上仅指有关农业保险组织构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本文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农业保险模式应包含观念和制度两大要素,并包括农业保险发展理念、农业保险体制和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三个层面的内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单靠一种或几种模式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故需要变革的不断推进。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较为成功,其做法具有全球性的借鉴意义。相比较而言,我国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也对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了数轮规模较大的变革,但尚未形成自己理想的模式,如在2004年新一轮改革试点中还是存在着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难以理顺等问题。因此,科学总结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特征,深入挖掘其所遵循的基本规律,敏锐预测其未来走向,并在此基础上,深刻揭示其对我们的启示意义,是引导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现实需要。
      
      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主要特征
      
      (一)类型选择: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特色化
      发达国家早期的农业保险模式类型都很单一,农业保险完全由民间的商业保险公司或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经营,保险标的物仅限于少数种类的农作物,保险责任为单一险,并且实行投保自愿原则。此后,这些国家致力于制度创新,使农业保险模式的类型趋于多样化。从保险组织角度看,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先后出现过政府主办且经营、政府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政策强力支持下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等模式,欧洲发达国家则实行政府政策优惠下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或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及公私合股股份公司混合经营等多种模式。从保险标的物角度看。在法国,其范围从种植业扩大到养殖业甚至到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使农业保险从种养两业保险发展到大农险。从保险责任角度看,除德国等一些西欧国家外,其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经历了从承保单一风险到综合风险甚至一切风险的过渡。从保险实施方式角度看,美国、瑞典、法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已由纯粹的自愿保险发展到附限制条件的自愿保险、由自愿保险发展到强制保险或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
      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的类型日益特色化。一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改革主要受该国农业生产方式、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动态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各国本来就不尽相同并且变化不均,这就决定了在一国行之有效的农业保险模式并不一定适宜于他国,也可能使原本相同或类似农业保险模式的国家改用其他模式,因而体现出不同特色。如,同为欧洲国家并推行政府政策优惠下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意大利和西班牙,两者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农业原保险实行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的模式,后者的农业原保险则实行共保模式,由多家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组建了具有共保组织性质的西班牙农业保险集团公司。
      
      (二)价值取向:由偏重公平转向重视公平与效率两者的结合
      从历史上考察,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实行市场经济的欧美发达国家,出于农业生产者分散经营风险以及保险公司追逐利润的需要,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告终。在这种情况下,受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或福利经济学的影响,这些国家相继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干预,在价值取向上表现为强调公平,而较少关注效率。在北美,美、加两国相继确立了政府主办且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将农业保险交由政府包办,以保证公平。德、法、英等欧洲发达国家和亚洲的日本则主要通过建立政府政策优惠下或政府政策强力支持下的、以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经营的模式来实现公平。其中以加拿大最为典型,该国在1959年立法时,为了反映农业保险计划的福利性、普遍性和公平性,确定的保险标的相当广泛,保障水平很高,政府支持力度很大。
      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过高。在对个体保险的产量等历史纪录进行整理和理赔及其判断单个农户产量的程度等环节,会产生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重公平轻效率的价值取向极易给财政带来较大压力,也使政府的这部分财政支出难以创造最大保险效益,最终可能有损农业保险长远的健康发展。于是,向来较为重视经济效率的美国从1980年代开始,率先对其原本低效的农业保险模式进行深刻的市场化改革,主要是将政府主办且经营的模式改为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以把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这种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模式充满活力,它在许多国家得到了推广和使用。具体而言,公平与效率取向的有机结合体现为:
      1.追求工农关系和农业保险关系更大程度的公平性。鉴于农业保险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政府间、政府同保险公司和农户间、保险公司同农户间进行利益博弈的一种独特而重要的机制,所有发达国家都将其纳入公共政策的范畴,由政府进行干预以保证工农关系和农业保险关系的公平性。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它们纷纷加大了对农业保险在财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以使上述两种关系更趋公平。以美国为例,1981~2003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总成本超过了260亿美元。其中,1981~1993年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年均1.3亿美元,1994~2003年保费补贴年均增加到12.29亿美元;1981~2003年,美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补贴支出达到93.44亿美元。
      2.日益重视农业保险关系的效率性。农业保险的效率取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像公平取向那样引起发达国家的应有关注,直到近30年来在美国所进行的几场轰轰烈烈的农业保险模式改革的巨大影 响下,该取向才日益受到重视。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发展实践看,效率取向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化经营、银行的参与、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和保险实施方式的强制性变革等方面。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将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仅从1997~2004年就总计发行了184.03亿美元的农业巨灾债券,极大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建设的效率。
      
      (三)变革重点:由农业保险体制变革扩展到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变革
      农业保险模式的变革通常都是围绕着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制度的立、改、废来进行的。其中,农业保险体制的发展和创新,因其意义重要且任务艰难而一直为发达国家变革所格外重视。从目前全球范围内具代表性的四种变革范式来看,美、加、法、日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核心目标分别在于合理构建私营保险机构经营全部原保险而由政府保险机构经营大部分再保险、政府保险机构垄断经营原保险和再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公私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及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等共同经营原保险和再保险、农业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而由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与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保险课共同经营再保险的农业保险体制,可见,它们均无一例外地对农业保险领域里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
      但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所关注的重点早已超出农业保险体制范围,而扩及农业保险运行机制领域。首先,这些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出现了重大调整,即由当初的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转变为保障农民福利乃至国民福利,同时兼顾农业发展。这样,怎样合理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额和优化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重中之重。其次,随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改革的价值取向由偏重公平转向重视公平与效率两者的结合,农业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做法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各国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这种做法除了具有前述的效率效应外,还因成功地实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社会共担,而具有一定的公平效应。最后,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防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选择互助合作制的保险组织形式或构建以互助合作制为基础的保险体制难以取得成功。于是,保险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变革成为了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理性选择。如美国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因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农产品贷款计划等政府其他福利计划的资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四)市场空间:由封闭式经营转向寻求国际合作
      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各国地域为界实行封闭式经营,资金、人才、技术的跨国流动并不多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大量新的农业普查勘测技术和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等的开发和运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才日趋活跃起来,从而使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放性得到了增强。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国际合作的现行形式主要有:(1)引进外资。即采取政策措施,在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吸引外资入境开办独资或合资的农业原保险组织。如西班牙政府鼓励外国公司入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如果是欧盟国家,可以随时到西班牙成立农业保险公司,其他国家则需要在西班牙的保险公司注册机构申报,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举办。(2)参与国际再保险。又可细分为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出农业再保险业务和从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入农业再保险业务两种形式。美国、法国、西班牙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用此做法,通过分出业务将国内农业保险风险化解于国际农业再保险市场或从分入业务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前种情况如西班牙农业保险集团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将其商业再保险业务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后种情况如以欧洲再保险人为主的国际再保险人从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手里分人大部分农业再保险业务,尽管第一年发生了大的损失,但国际再保险人愿意向智利的农业保险计划继续提供再保险,它们普遍认为智利的计划管理水平较高,可望在未来年份内平衡损失。笔者认为,随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市场未来对外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形式必将更趋规范化和多样化。
      
      二、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改革的若干启示
      
      (一)合理选择基本类型,突出农业保险模式的中国特色
      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的类型日益走向多样性和特色化的国际时代潮流下,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在基本类型选择上也不应忽视自己的个性。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潜在保障作用不可低估。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农业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因而农户对保险产品的品种需求和付费能力差异极大,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这些国情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应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不可能完全依靠某种单一的模式便能取得成功。
      鉴此,我们应根据国情合理选择农业保险模式的基本类型,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多样化发展策略。在实行该策略时,应尽量避免照搬照抄外国模式。如我国与日本的农业同属小农户经济主导型,但不能因此套用日本所用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全部原保险和部分再保险而以政府为主提供再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又如我国与斯里兰卡同为发展中国家,但不能因此照搬它的政府机构主办并经营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一切险的农业保险模式,而应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力求有所创新和发展,甚至实现重大突破。其实,我国第三轮农业保险试点所采用的混合发展模式最类似于法国的复合模式,但与后者仍有较大区别。区别之一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享有的政策优惠较少,而法国农业保险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则享有较多的政策优惠;另一区别是我国仍以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在法国,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其农业保险组织的基本形式,不但经营原保险,而且经营再保险。可见,我国现行农业保险模式具有较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其政策性不足的缺陷有待弥补。
      
      (二)合理选择价值取向,优化农业保险的资源配置
      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实践表明,价值取向的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决定农业保险资源配置的优劣,而农业保险资源配置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我国作为一个整体国民经济实力快速上升的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国家,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业已成熟,同时,还有一定的后发优势,特别是有外国的相关经验可资借鉴。不过,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供分配的农业保险资源十分有限。于此情形,我国应因势利导,在未来农业保险模式变革中,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 系,以实现农业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此,有学者曾分析指出,在农民收入和国家财力支持有限的约束下,选择一套具有较高保障能力和运转效率的农业保险模式,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扩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平的支点,而市场是效率的主要支点。为此,我国有必要整合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组建、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适度投入和农业保险实施方式的强制性变革,使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得到具体体现。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农业保险业务总体上的商业化经营,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始终保持灵活高效。
      
      (三)科学构建农业保险体制,以此为核心全面重构农业保险关系主体制度
      如前所述,农业保险体制历来为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的重点。经过不断改革,这些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开展农业保险,其经营组织形式通常多种多样。相比较而言,我国自1980年代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除了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一直坚持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以外,很少有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特别是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仍无人问津,可见农业保险体制极不健全。因此,我国也应通过变革积极发展和创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科学构建起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制。
      但我国学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中国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农业保险体制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重叠之处在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本身属于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部分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又属于商业保险公司。疏漏之处则在于在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完全排除在外,也未明确规定政府与保险组织的联合共保及多家保险组织投资入股组建共保体的经营方式。因此,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原保险、以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体制。
      从更深的意义上来说,在我国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制,是因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必将大大缓解我国农业保险供给能力长期受制于少数经营主体的状况。同时,在国家给足农业保险保护政策特别是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之间还可形成有效竞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这样,就能将农业风险在广泛的主体范围内分散开来,从而有力保证农业保险关系公平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需指出的是,鉴于农业保险体制构成农业保险关系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有必要在农业保险模式改革中,围绕该核心环节的建设,全面重构农业保险关系主体制度。具体包括重构农业保险组织的体系、资本和内部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创设农业保险代理人等农业保险中介人方面的制度,创设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资格和条件等方面的制度,重构农业保险补贴供给的政府主体制度,重构农业保险监管主体制度等。
      
      (四)加强农业保险国际合作,以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放是大势所趋,这已被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变革实践所证明。2001年,我国已加入WTO,并拟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从而使我国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进而使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放具备了一定的时代必要性和现实条件。2000年3月,法国安盟首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了营业许可申请,并在2001年11月与中国保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决定共同研究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经过三年的调研与努力,安盟终于在2003年6月领到了在西部经营农业财险业务的许可证,成为首家进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2005年。上海安信投保于香港一国际再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0万元却得到了再保险摊回赔款2000万元。占当年农业赔付总额的1/4。可见,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放已初见端倪。
      为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有必要深入学习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国际合作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在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下,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那样在农业保险经营领域享有世界声誉的外资保险公司,以扩大我国农业保险的外资利用规模,并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鼓励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像上海安信那样积极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出部分农业再保险业务,以有效分散国内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当然,也应注意防治在农业保险市场开放进程中已经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对国际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分入、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开放等应持谨慎态度,不宜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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