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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时间:2019-04-08 06:53:44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监管体制、监管内容和监管执行等三个方面阐述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中国金融创新的特点与现状 ,提出在中国经济转轨和市场全面开放的双重背景下,只有完善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既保持金融稳定运行,又能推动金融创新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3-0051-03
      
      金融创新在金融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我国金融全面开放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实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是当前我国金融实践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分析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
      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基于金融机构观点的机构型监管、基于金融功能观点的功能型监管和基于金融监管目标的目标型监管。
      机构性监管模式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的条件下效果非常明显。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体制上缺乏对金融创新的激励。当前金融创新发展方向是跨业务、跨市场的,往往横跨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衍生品等市场,而在机构性监管模式下,由于只对单一类型的机构和业务负责,并且各个监管当局出于合规和风险的考虑,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也不会得到及时批准。二是在金融创新监管上容易出现“监管套利”。金融集团可以利用其业务分散化、多样化的特点,将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批安排到受强制性监管最少的监管当局,产生“监管套利”。三是在金融创新监管上容易出现“盲点”。各监管当局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中出现相互争夺权力、相互扯皮或推诿责任的现象,从而容易出现金融创新活动监管的“盲点”,带末金融体系的整体不稳定。
      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在实践中监管模式开始向功能型监管和目标型监管转变。一方面,监管当局开始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功能而不是根据机构的类型来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监管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将更加有效,监管的方式将更具灵活性,从而能够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开始注重监管目标的确立,认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通过监管目标的确立,将有利于实现监管责任的有效性、透明性和完整性。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内容
      当前金融的自由化、多元化和国际化以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使银行业面临新的金融风险,加速了金融业创新的步伐。一方面,金融产品的创新加速了金融风险的分散和缓释,在更广泛的领域和基础上将风险分散到各类投资者身上,从而有助于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对于金融创新的主体金融机构来说,只会从自身的微观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可能实施一些规避监管的乃至冒险的行为,从而金融创新又给银行业带来了新的风险和薄弱环节,容易带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如何对金融创新的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监管内容上,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管者的角色。在过去,银行监管往往被误解为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主要关注银行业的合规性。实际上,银行作为管理风险的机构,监管更要关注银行业的风险。它的角色应该是创造一个规则和法律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银行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有效性都可以最优化,以创造一个良好、可靠的银行系统。在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中,一方面,要建立一套评估金融创新风险的规则,引导银行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持续监控和评估金融创新风险,建立金融创新产品的退出机制,使金融机构最终承担金融创新的责任和风险。
      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公司治理提供了一种内部制度安排,它是公司治理中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的责任,既包括内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包括外部利益相关者,如金融消费者和银行监管当局等。因此,在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中,必须要求银行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同时,在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中,要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要清楚地界定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三是要求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还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透明性。当前,金融创新使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强烈和风险更容易放大,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银行必须建立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会计标准、信息披露技术和披露时间等。同时,银行还必须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向社会公众和监管当局充分披露和揭示,以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执行
      当前,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是银行监管的两种主要策略。银行监管的公共执行,主要通过政府权力实现对银行的监管,具有以下的优点: 一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的监管将有利于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二是监管者相对于法官,执法具有更强的激励性和倾向性,从而有可能更好地保护产权。三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全性,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性执法有利于改进法律的效力。但是,银行监管的公共执行,一方面存在着被捕获的危险,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增加了监管中寻租的机会。近年来,银行监管的私人执行作为一种权衡战略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成文法规,然后通过私人执行的方式来实施这些规则,而不是由政府亲自来执行。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有银行监管原有的优点,能够迅速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法律对人们产权保护的不足。二是通过银行监管的私人执行,能够直接减少行政权力带来的寻租,从而缓解金融监管的公共执行所带来的失败。
      对于金融创新,银行监管的执行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有限与有效的银行监管权力。在实践中要确立银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建立严格的监管问责制。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以及树立监管人员良好的操守,保证监管当局不仅要对赋予其职责的政府或立法机关负责,还要对被监管机构和公众负责。二是要提高银行监管私人监督的能力,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要公布金融创新产品的审计报表以及风险管理程序,并要求银行的董事和经理对向公众披露的金融创新信息负法律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评级机构和市场纪律在金融创新监管中的作用。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效性:我国经验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创新是巨大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管理先进的银行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但这些创新不是深刻的,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在我国由于经济转轨,不管是在金融市场,还是在金融机构中,都基本上以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并不存在真正市场化的金融创新主体,从而必然导致金融创新政府主导的特征。二是金融创新主要以模仿为主,缺乏自主创新。虽然它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但同时也具有“后发劣势”,特别是在现在跨国银行纷纷申请金融专利的条件下,国内的金融机构甚至面临“侵权”的危险。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金融全面开放的双重背景下,金融创新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是激励与制度的两难,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我国政府只有通过激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才能使金融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而现在我国制度环境还不完善,如法制不健全、信用机制薄弱,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等,从而不可能真正实现激励相容。二是效益和管制的两难,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放松政府的金融管制,市场主体才有能力进行金融创新,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推动金融的发展,而放松政府的金融管制,推动金融创新,又会放大金融运行中的金融风险,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如何通过适当的银行监管,既能积极推动我国的金融创新,又能保持金融的稳定运行,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金融创新面临两难的条件下,银行监管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监管体制上,要积极转向功能性监管和目标性监管
      我国现在是典型的机构型监管,它不仅带未了监管者的竞争问题,并使得“监管俘获”比其它国家更为严重。因为监管者竞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但也可能对金融发展和创新起到揠苗助长的效果,在风险控制手段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这种快速的金融产品创新可能会对金融稳定造成隐患。因此,有必要改革当前的监管模式,即使在短期内监管体制不能改变,也要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之间正式的互信合作的协调机制,尤其是在金融机构新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方面,监管者之间更应当有统一的步调和安排,确定各自的监管职责,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
      
      (二)在监管内容上,必须坚持风险为本,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创新产品的开发、运作以及长远规划进行系统管理,更多地注重推出新产品,而对新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则缺乏足够的认识,更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内控制度,并且在金融市场发育不成熟,社会信用意识薄弱的情况下,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尤其值得质疑。因此,监管当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高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正确认识,及时评估和测定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将创新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同时,大量金融产品的创新主要是面对金融消费者,因此,在监管上,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
      
      (三)在监管的执行上,要实现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有机结合
      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着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质量不高和金融市场不成熟等问题,因此在金融创新监管中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但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私人执行能力,一是要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金融创新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要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并将它与金融创新产品的批准相关联,以发挥市场约束功能。三是要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外部审计和外部评级的监督能力,弥补政府监管在金融创新监管上的不足。
      
      (四)在监管制度上,要为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是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作为金融运行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创新,保险和激励是它的一个核心问题,并且对人们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信用观念还很薄弱,这不仅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生,也不利于金融创新的扩散。二是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在当前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不仅存在空白模糊之处,而且现有的法律之间还存在冲突,这对金融创新构成了较大障碍。因此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对促进我国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三是要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严格的金融管制大大地减少了我国金融创新的范围和规模,只有在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才能真正由市场来决定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和扩散。
      (责任编辑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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