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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务操作】

    时间:2018-12-31 20:53:51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对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为保障法人制度合法有效的运用,我国公司法也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重点讨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及情形从而解决法人人格否认的现实操作问题。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美国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该制度有时被称为“直索”,是指对已经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从而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所以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恰恰是为了保障法人制度能够有效的运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见,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法人人格否认概念,但是实际上已经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然在具体的适用上还是持谨慎态度。具体来说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
      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设立无效的差别。后两种原因主要是法人在设立时存在瑕疵,原因是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缺陷,从而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法人人格否认则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制度。在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手段,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当然法人人格否认是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而不是赋予其宣告申请法人无效的权利。
      2.构成滥用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应当是民事责任。 而构成滥用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应当具有四要素:
      第一,行为人有滥用法人人格的主观故意。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人应当是股东,当然这里要界定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积极股东是对公司的决策加以影响的股东。消极股东是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显而易见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这种积极的股东大多应该是对公司具有控制力的支配股东。这些支配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情况下,便具备了实施滥用股东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我们不能将其剥开分析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仅适用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责任制规定,应该看行为人是否有滥用行为损害社会和他人的主观故意,但是很多情况下,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如果由受害方举证较为困难,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我们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推定,只要受害人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的行为,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第二,要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故意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这种规避行为主要有公司“脱壳”经营行为;虚假出资,滥设公司行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行为,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挂靠到集体、全民性质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为;大量利润转移,使公司盈利与股东利益一体化行为;等等。
      第三,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实际损害。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亦可能是潜在的;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民事损失时,才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这种损失包括即得利益的丧失和将得利益的未得。而对于不确定的损失不得作为诉讼的请求。并且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实际损失还要求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第四,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滥用法人人格和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基础。这要求损失者证明其损失与滥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提起诉讼。
      3.只能由受到损失的债权人提出诉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要由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请求,但是受害人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法人的债权人;还可能是法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法人内部的其他成员。我国公司法规定能够提出法人人格否认诉请的应该是除法人内部成员的其他债权人,而对于公司内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只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方法进行救济,而不得主张适用人格否认法理。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1.虚假设立公司行为
      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补缴,其他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规定。但是,股东的出资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经营风险相适应,若债权人因为股东的虚假出资受到欺诈而与之交易并受到损失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另外还有虚设股东行为,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设的方式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要求。例如为逃避一人公司出资数额要求,由自己的亲属加入而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可以将其归为一人公司严格监管。再有,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享有优惠待遇,搞假合资假合作,而实际上一方并未出资,笔者认为,为防止国家利益损失,国家可以作为受害人向出资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
      2.法人与股东人格混同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非法控制,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操作工具,而在承担责任时,以法人做挡箭牌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1)财产混同,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在实际经营中混同,其结果是导致法人财产成为股东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法人人格也随之丧失。在实际当中一人公司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于这种情况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对债权人而言比较公平。
      (2)利用关联关系混同,主要是指关联关系人对于公司的非法交易,最为典型的是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例如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极易导致母公司滥用控制权或过度操纵子公司,随意占用子公司的资金,进行关联交易等损害子公司利益行为。当然是否应当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应当考虑几个方面:(1)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的营业;(2)母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是否保持各自独立;(3)母子公司管理机构是否保持一定的界限;如果子公司被母公司过度控制,债权人可以选择由母公司来承担子公司的责任,从而使用法人人格否认。除了控股股东外,还有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实际控制人主要通过合同交易低价将公司财产转移给实际控制人,对于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可以通过关联关系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从而补偿债权人。并且应当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的权利。
      3.公司脱壳经营行为
      脱壳经营是指公司出现亏损时,将原公司的人、财、物转移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由原公司承担亏损,新公司脱壳经营。这也是一种很典型的摆脱企业亏损的一种“良策”。实际上就是通过“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互之间资产重叠、利润转移。当其中一个公司因负债被执行时,便立即将其名下财产转移,造成无财产可执行。对此应当将新公司与原公司视为同一公司,由二者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其他滥用法人人格行为
      在实践中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还有利用行政挂靠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方式获得各种税收方面的优惠条件,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将公司盈利与股东盈利一体化,却将亏损交给债权人承担。对于这些情形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诉讼程序,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司股东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杨子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3-79
      [2]林振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实务中的适用中外民商裁判网
      [3]吴剑平: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我见 中国人大网
      [4]关国正: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思考《广东律师》杂志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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