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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_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增值税政策研究

    时间:2019-01-05 06:33:36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现行增值税税制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因素,并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建议。具体将从增值税类型、增值税征收与优惠范围、征收方法、出口退税、减免专项款项增值税、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 自主创新 增值税 政策研究
      
      一、转“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在理论上,收入型增值税是最为理想的。对外购资本品允许抵扣当期折旧所含税款,能够保证在折旧年限均分税款的前提下,各个纳税年度最终将外购资本品的所含税款彻底抵扣。也不会带来消费型增值税的提前抵扣,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现象发生。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和征税体制,则将表现出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十分复杂以及抵扣链条的中断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收入型增值税只能是理想中的增值税类型。
      然而对于消费型增值税,本期的固定资产税额在本期已全部抵扣,最终看来,和收入型增值税起到了异曲同工之妙。2004年7月1日,国家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效果,保证了税源的长远发展。2007年七月中部地区部分行业也进入了试点。随着我国技术型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方面投资不断加大,因此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转型改革也迫在眉睫。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或抵扣范围,保证创新企业增值税可环环抵扣
      增值税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使得在税率即定的情况下,各个环节的产品、劳务的增值税负担是一致的,从而保证税收的中性。
      但是由于现行增值税的范围划分不够细致,导致自主创新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外购劳务往往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这在无形中就进一步加重了本来已存在很大风险的自主创新企业的税负。据此,增值税征收范围应该合理进行调整,起码对创新企业的上游企业的商品和劳务进行更细致的划分。
      当然也可以尝试给自主创新企业增值税抵扣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风险,鼓励自主创新。如修改税法对自主创新企业的外购专利或者其它与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开发相关的费用,拟定一个固定的抵扣率,使创新企业降低成本,减轻其税收负担。
      三、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全面减轻创新企业税负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仅仅局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的投资项目的企业。
      但是这里所包括的企业只是自主创新企业中的冰山一角,要做到真正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必须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对自主创新企业给予明确的界定,全面减轻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负担。
      再者,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税收优惠力度较小。由于科技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因此科技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技技术开发补偿于中间实验阶段的税收鼓励,以增强税收可以政策一体化效应。对于自主创新企业的技术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市场规模化的过程,优惠政策越向前移,越能减小企业创新风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四、对创新技术企业采用特殊征收方法,鼓励其快速发展
      对于现阶段税收优惠范围的扩大,应该采用分步走的方式以避免税基骤减给国家税收带来较大波动。因此可以将创新企业区分主次,分别采用直接和间接的优惠政策。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企业,应该用直接的优惠政策,扩大高科技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范围。对生物医药工程产品、新能源产品等,比照软件产品,测出合理税负,对超过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技术含量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实行13%的低税率,以降低税负。
      对于一般扶持的自主创新企业,可更多地采取将合理资本进项予以抵扣和一些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激励企业更多地将资金投入科技研发和设备更新。
      五、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是WTO体制下一项各国普遍采纳的制度,不会导致贸易对手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
      尽管近年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不断增加,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呼声不断高涨。但是从本质上看,我国外贸出口结构极其不合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因此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调整我国出口结构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已提高了高新技术的出口退税率,增至17%。但退税手续的复杂,对急需资金的高新企业发展形成障碍。在现在,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缩短退税期限,以适应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六、允许减免专项用款,鼓励创新捐赠
      现行增值税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要征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但现在,为了吸纳更多的技术开发资金,建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其他创新款项捐赠,应予以减免增值税。
      七、完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税额不能抵扣,因而不被客户所接受,业务发展深受限制。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属于鼓励之列的高新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或生产额在80万以上的,就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利于大多数中小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勇辉:促进基业自主创新的增值税改革方向.税务研究, 2007年4期
      [2]王乔等: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分析与建议.税务研究,200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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