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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垄断法_公平竞争:中国《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

    时间:2019-02-17 06:44:44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饭垄断法》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13年漫长的等待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正是各个利益团体激烈的争执和无奈的妥协才导致了反垄断法的难产。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的《反垄断法》能否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在我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价格卡特尔: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观点,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或意见),就会形成一种垄断性企业联合,也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卡特尔”现象。显然,此次方便面行业整体性提价,一定程度上已经符合了这种现象的特征。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主要方便面企业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从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厂家称:受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方便面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涨幅达到40%。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统一、今麦郎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参与了此次调价。与此同时有方便粉丝生产厂家公布资料:此次原材料涨价幅度不超过10%。涨价行动受到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质疑和抵制。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依法进行了查处,事件以方便面协会公开道歉、方便面纷纷降价为结束。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了行业垄断、企业相互串通谋求暴利和藐视消费者利益的丑行。
      实际上,类似行业协会引领涨价浪潮的事情绝非个案――如房地产每一次价格波动的背后,总能依稀看到行业协会的影子。行业协会推动涨价的理由无外乎“行业自救”、“规范经营”,而惯用的手段正是结成“价格联盟”。
      “卡特尔”现象危害有多大,这可从近几年来国内机票销售出现的“价格联盟”现象看出。因为被固定的价格一般会大大超过有效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这种卡特尔自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在价格被固定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因为不能随意降价,不能根据市场情况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它们也就难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市场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也正因为“卡特尔”现象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竞争,在国际上, “卡特尔”现象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头号敌人”。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现象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设备和联合抵制交易等内容在内的企业垄断协议将被严格禁止。而行业协会将被禁止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以上垄断协议。面对强势企业的包括价格联盟在内的垄断协议,消费者只能使用货币进行投票:你涨价,我就少买,你再涨价,我就不买。朴素的平民诉求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垄断法》利剑之下,消费者利益将得到一定保护。
      
      暴利企业:如何限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企业中,前500强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这些企业无一例外都有浓厚的国家背景,掌握着强大的资源优势。现阶段,在中国10大最暴利垄断企业中,中石油居首位,拒绝取消月租费和漫游费的中国移动、倡导跨银行查询收费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取20%退票费的中国铁路等紧随其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霸王条款”广泛存在于垄断领域。企业追逐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凭借垄断谋求过高利益则应受节制。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例如,国家授权一个企业在某个行业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这个享有特权的企业自然就是一个垄断企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也同时受到了不少国家的质疑,甚至诉诸法律。结果,今年9月17日,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对欧盟诉微软垄断案作出初审裁决,判定微软败诉,并维持罚款4.97亿欧元的决定。有关判词直指微软“滥用了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优势”。
      微软公司一案说明,那些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的市场行为会受到政府更为严格的管制。也就是说,同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不同企业的身上,它们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搭售行为一般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然而,消费者安装电话的时候,如果电话局要求他们购买指定的电话机,否则就不给装电话,这种搭售行将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这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没有选择其他产品的机会: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会严重损害竞争,因为它会给某些企业的市场销售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行为的管制主要是针对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及被罚款。
      
      娃哈哈与达能的“中国式离婚”:如何规范、审查经营者集中
      从2006年的四月初开始,娃哈哈跟达能就开始了漫长的PK,这场被称为“中国式离婚”大战的纷争,核心问题在于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目前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除了已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之外,还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蒙牛50%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这些企业大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至此,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形成了经营者集中。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 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反垄断法对控制合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作出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
      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也是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更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我们期待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能有一个公平的结论。
      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承担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垄断的原意就是独占,即一个市场只有一个经营者。在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不成熟的条件下,限制自由竞争的现象十分普遍。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失去了创新的动力。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禁止强势者以任何手段封闭市场,从而为国内外企业建立一个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反垄断法的任务不仅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构具有足够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反垄断法要有效发挥作用,须解决一系列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即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现在看来,这一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反垄断法已明确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前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后者则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这种“双层模式”的执法体制,特别是明确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其好处在于:既维持了分散执法的现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是一种务实和稳健的立法思路。另外,还可以弥补草案对于执法权限划分模糊、重叠的不足,为法律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执法权冲突提供解决机制,保证法律的实施。
      我们应该看到,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协议,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作出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但是反垄断工作的继续深入,不能单靠立法工作,更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制度的完善,其中,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当其;中,次之就是对专营专卖权的限制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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