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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税制与财务会计业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中美税负差异的税制因素有哪些

    时间:2019-03-15 06:42:20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通过对目前我国税制和财务的比较分析,发掘税务与财务会计处理的矛盾与联系,通过对矛盾和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使我国税制和财务更加协调,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税制;会计期间;会计准则
      
      一、我国当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矛盾
      (一)增值税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但这一税制付诸实施后,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却与我国现有会计准则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却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们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
      (二)营业税与会计复式簿记的矛盾
      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定了具有高额利润的房地产业,在交易时应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这一做法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的精神。然而,在确定资本权益交易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发育阶段,还需要大力扶持。因此,就暂不对证券股票的买卖征收流转税。由于股票证券是资本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资本权益的交易,也就不计征任何税了。这一做法,表面上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环境的现状,但由于忽视了复式会计的特征,使得上述做法,带来了会计理论的矛盾。
      根据会计复式簿记理论,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会有三种现象,要么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要么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相互转化,要么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同时发生变化。但是,我们在制定税法时,却不考虑复式会计的原理。如房地业务的交易,应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房契税,而资本权益的交易,却不征收税。这就忽视了企业的资产交易与资本权益的交易,在会计表现方式上,有时实际上是一致的原理。例如,一家中方房地产公司,以一幢楼房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外商投入机器设备及流动资金,并同中方投入的房产通过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房产通过合资后,由资产变成了权益。然而,合资不到一年,中方以合资企业经营效益不佳为由,提出退股。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外方顺理成章地以房产的市价,购买了中方的权益。由于是股权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这样,房屋的产权就合法地变成了外方独资企业所有。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都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在形式上是将资产交易变成了资本交易,即不违反税法,又逃避了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可见,外方投资者正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漏洞,通过会计手段,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这一漏洞的产生,正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复式会计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税法时,认真研究会计原理与会计准则,是保证税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税与会计期间假设的矛盾
      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的税种。所得税的计征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后,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计征。因此,我们在计征所得税时,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期间假设。应该说这是合理的。但是,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之际,我们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时功效的经营方式,如承包经营及租赁经营等。而这些经营方式,由于其不规范,在依据上述两个会计假设计征所得税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首先,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而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但承包经营却相反,只认承包经营者个人,而不确认法人。其次,在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是以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而承包经营者,却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因此,当纳税期与承包经营期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
      (四)其他方面
      1.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款全部付清后,才能申报作为进项税款抵扣。
      2.施工企业作为预收帐款入帐,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规定,不论是备料款还是进度款,只要收到甲方的款项,均要先缴纳营业税等项税金。按会计法则,收到的备料款不确认收入,也无法计提税金,但税务部门规定视作收入的实现,必须缴纳税款。
      3.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按照会计准则,将已发生的上述确认当期损益,能准确、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在未获准扣除前,列待处财产净损失,作为资产列帐。
      4.坏帐准备的计提,会计法规定,企业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为3‰-5‰,但对那些帐龄已超过三年,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帐款,可以加大提取比例,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税务规定,超过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不允许扣除。
      二、解决矛盾,完善税制的措施
      (一)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度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税情况,这不能不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因此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
      首先要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度,在指导思想上不要追求理想化的税制模式,在借鉴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的同时,更要充分地考虑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寻求建立一种理论上虽然是次优的,但在运行上更加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易于依法普遍征收,偷漏税得到高效控制,公平税负、节约征税成本的增值税模式。改革的要点是变目前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变对部分交易推行的增值税为对所有交易推行的全面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上由发票法转变为发票法和帐簿法相结合的实耗扣税制,由实际上的多档税率制变为接近单一税率制。
      (二)进一步改革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
      在增值税诸类型中消费型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优的,在财政困难局面根本改变和提高税率没有可行性的情况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因会加剧财政困难难以被接受,收人型增值税是次优选择。实行收人型增值税将折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可避免生产型增值税重复课税的弊端,又不会导致过大的财政压力。要推行收入型增值税,就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所含税额要依据帐簿记录分期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只能实行实耗扣税法,增值税的计税可与企业所得税或业主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相连接,为了避免收人型增值税和实耗扣税法可能出现的计算复杂问题,相应地必须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将一切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一步先将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无形资产转让等纳人增值税征税范围,第二步将增值税推广到其它交易领域。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再加上实行接近单一税率制,收人型和实耗法增值税就不会出现增值税引进初期所出现的计算复杂问题。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有利于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所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阎达五等.高级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税法.CPA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 Lythur E. Turner:The Year of Accountant.Remarks at the SEC Institute,New York,june 14,1999,165-298.
      [4]IASB.2002.Prefa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London:IASB,2001,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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