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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模式探索_利率定价机制

    时间:2019-03-29 06:42:50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戴季宁(1957),男,江苏南京人,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发展与金融管理。�   樊金元(1963),男,湖北黄冈人,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副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市场、利率。
      摘 要: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现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利率市场化风险控制的要求,探索具有区域性特色的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模式,强化利率风险管理,对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
      
      近年来,我国外币利率、人民币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利率品种相继实现市场化,2004年又取消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下限及贷款利率上限,从央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将会全面放开。但据调查,现行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利率市场化风险控制的要求,为此,本文通过全面分析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现状,对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模式的选择进行了探索性研究。�
      
      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一)管理权限基本集中于法人社�
      由于受管理体制、资金实力、经营环境、贷款对象、员工素质等因素制约,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由县(区)联社统一制定,统一规定不同贷款品种、不同贷款对象的利率浮动水平,基层信用社无权变动,而且浮动标准单一。�
      
      (二)贷款利率定价以传统的比例浮动为主�
      目前安徽省大部分农信社贷款定价仍以传统的定价方式为主,即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定价机制过于生硬、简单,定价时考虑的因素较少,基本上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扶优限劣、风险度量、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具体讲,一是贷款利率浮动缺乏灵活性,未能运用贷款利率差别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存在贷款利率“一刀切”和“一步到位”现象。二是利率风险防范存在表面化现象。农村信用社资金运作的视角已经触及到资金价格风险范畴,但是预警与防范利率定价风险的基本操作规程还不够完善,加之农村信用社利率内生机制的缺陷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防范利率风险的意识不强,利率风险防范存在着表面化现象。�
      
      (三)贷款利率定价以固定方式为主,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
      贷款利率定价可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浮动利率定价通过按月、季、年定期调整利率,可有效规避利率风险。但从调查情况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固定利率定价方式。究其原因:一是浮动利率定价模式成本过高。由于浮动利率定价模式要求借贷双方在贷款合同期内定期重新确定利率,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投放上以农业贷款为主,金额小、笔数多,若定期一一重新定价,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增加成本,影响效率。二是农信社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看,居民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基本执行基准利率,支农再贷款虽执行浮息制度,但也是一年一变。因此,最大的利率风险就是法定基准利率的调整,利率风险程度较低。在资金运用方面,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本身就已经很高,因此,即使短期内利率上调,其贷款利率上调的空间也十分有限。三是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不高。农信社的客户大多是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利率微调对其利息支出的影响有限,对利率的敏感程度较低,加上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处于卖方市场,借款人更不会计较少许利息的得失。�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水平过高,贷款浮动幅度高于其他银行业机构�
      2003年以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总体利率水平较高。农村信用社为了自身的发展,尽量用足政策,新增贷款都执行了较高的利率,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从目前情况看,贷款利率水平的高低,对农村信用社的效益影响很大。存贷款业务作为目前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业务,其利差收入也是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利润来源。2004年初和2004年10月29日利率浮动区间两次扩大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随之两次上调,直接带动2004年和2005年的收益水平同比出现明显增长。2005年度,全省农信社各类贷款的综合平均利率水平超过10%,接近基准利率的两倍,如果剔除各郊区农信社上浮幅度较小的因素,县域农信社上浮幅度则更高。此外,少数农村信用社缩短贷款期限,导致贷款逾期,进而收取高额罚息的现象仍然存在,更进一步抬高了实际利率水平。�
      
      (五)城乡农村信用社之间贷款利率定价差异明显�
      在全部农村信用联社中,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普遍较高,2005年4季度,其所有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均在80%以上,平均上浮幅度接近100%,所发放的贷款也基本上以农户贷款、农产品加工运输贷款等为主。而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地处城市边缘,贷款投放结构与县域农村信用社有着明显不同,近一半的贷款投向了各类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着市区各家金融机构的竞争,在当前市区贷款利率整体定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各郊区农村信用社对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也只能随行就市,执行与商业银行相近的利率。据统计,2005年度,全部郊区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的平均上浮幅度约为67%,明显低于县域农村信用社。�
      
      (六)利率定价机制发展不平衡�
      虽然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总的来看,由于农村信用社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其经营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富裕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情况整体好于贫困地区,郊区好于县域农村。有些农信社在利率定价方面已经开始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将因素量化,确定对不同客户的利率水平,基本具备了建立定价模型的基础,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日渐成熟;而有些农信社利率仍处于简单的分类定价阶段,与利率定价管理差别化、精细化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并且很多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缺乏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存在管理粗放、定价基础较为薄弱等现象。�
      
      (七)定价支持体系不健全,管理人才缺乏�
      由于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农村信用社表现得更为突出。很多农村信用社基本数据统计系统不够完善,缺乏基础信息和历史数据,影响各种利率风险管理计量工具的使用,影响利率定价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另外据调查,农村信用社普遍没有专职的利率管理人员,许多信贷人员认为利率定价由人民银行制定,农村信用社只需不超过范围执行。由于信贷人员大部分缺乏利率管理知识和经验,农村信用社即使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利率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很好地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利率管理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水平的提高。�
      
      二、对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模式的思考�
      
      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任何单一的定价方法均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定价要求,只有进行优势互补,才能找出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最佳方法。为此,我们认为一些内控机制比较健全、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自主定价能力比较强的农村信用社以“成本导向”定价模式为基础,同时考虑“风险溢价”因素,进而融合为一种较为适合全省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利率加(减)点法”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同时,考虑到安徽省不少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管理薄弱、风险控制手段较少、缺少熟悉金融产品定价的专业人才和实际操作经验,加上人民银行目前仍然公布不同期限的基准利率,这些信用社可以继续采用传统的利率定价方法,但要加以改进。�
      
      (一)基本利率加(减)点法�
      1.“基本利率加(减)点法”的确定基础�
      首先,农村信用社在全省大部分地区农村金融的贷款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因而满足“成本导向”的定价模式所必备的条件。其次,由于农户规模小,农信社运作成本高,贷款风险往往比中小企业大,所以迫切需要收回成本。最后,现阶段全省农信社普遍处于亏损状态,而扭转经营困境的主要方式将主要依靠今后的改革和利率的重新定价。所以,“成本导向”的定价模式有其合理性。�
      但也必须看到,“成本导向”的定价模式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对“风险溢价”(利率上浮或下浮)的定义特别模糊。所以,在实践上,必须给“风险溢价”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利用5P原则(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保罗・享尼所提出的的授信评估理论,银行授信决策最关键的因素有五项, 包括借款人(People)、资金用途(Purpose)、还款来源(Payment)、债权保障(Protection)和授信展望(Perspective),由于均以P为开头,故称为授信评估的5P原则),同时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确定部分风险因子来决定贷款的风险溢价。�
      2.“基本利率加(减)点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1)基本公式�
      贷款利率=基本利率+经过风险调整的因素浮动点数 �
      (2)基本利率的确定�
      基本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目标利润率�
      其中:�
      贷款资金成本率=(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社内调剂资金利息支出)/贷款平均余额 �
      费用率=(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它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贷款平均余额�
      税负成本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款平均余额�
      目标利润率=预计全年盈利额/贷款平均余额�
      (3)因素浮动点数的确定�
      根据“5P”理论,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我们将浮动点数的影响因素确定为:企业信用等级、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客户综合贡献率、管理成本、其他因素、支农政策等(各农联社可以结合自身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贷款品种等具体情况,对因素进行调整)。各因素的总权重为100,按照贷款利率定价遵循风险必须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同时结合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数据,测算出各因素的重要性,确定出各因素的权重,然后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及对应权重,最后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点数。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点数=�(浮动系数×权重)×100%�
      下面我们以某农联社企业贷款利率的确定具体说明此方法的运算过程。该模式设定5个风险因子,其内涵及权重如下:�
      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企业信用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亦为30%权重设置以当地信用社的主要信贷风险为依据,对贷款安全性影响越大的指标所占权重越高。。�
      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企业入股情况: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综合贡献率:指企业在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也即企业在开户信用社的存款与贷款之比。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管理成本:以单笔贷款额为主因素,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3.“基本利率加(减)点法”评述�
      (1)“基本利率加(减)点法”更符合利率市场化趋势。该方法取代了原有的“在央行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比例上浮”的做法,以“点数”取代“比例”,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可以更好地对央行的利率政策做出反应,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愿。国际上通常以0.25%为一次利率浮动调整的单位,每次调整的幅度都是0.25%或其整数倍。我国央行利率的调整幅度一般都是0.27%或其整数倍,所以采用0.27%或其整数倍作为利率浮动调整的单位更加科学,这样可以使信用社的“基本利率”能及时反映国家的货币政策。�
      (2)“基本利率加(减)点法”更容易确定利率的期限结构。原有的按比例浮动的方法尽管可以大致确定利率的期限结构,但是由于将“比例”换算成“点数”后会出现较大的变化,因此如果持续使用就会造成利率期限结构的扭曲,难以反映合理的期限溢价水平。�
      (3)“基本利率加(减)点法”更能体现“风险溢价”。传统的“成本导向”定价模式对“风险溢价”的定义特别模糊,只考虑了一部分风险因素。我们的方法结合“5P原则”将更多的风险因素纳入了利率定价模型之中,因此对“风险溢价”的定义更加明确。将这种思想贯彻到定价过程中,会使得定价过程更加客观,同时也有助于弥补农信社在信用评估方面的不足。�
      (4)“基本利率加(减)点法” 具有较强的扩展性。该方法不仅在利率上下浮动方面有章可循,而且还可以通过加(减)点的方法体现国家的支农政策,真正做到为“三农”服务。而且随着农信社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的改变,以及农信社自身经营策略的变化,可以随时对公式中的有关变量进行重新定义和修订,从而更好地反映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体现“顾客导向”或“市场导向”等新的发展策略。�
      
      (二)传统贷款利率定价方法的改进�
      所谓传统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是指信用社一直采用的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用公式表示:�
      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考虑的因素增多,科学性合理性有所增强,传统的贷款定价公式改为:�
      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 �因素权重×因素浮动系数)�=贷款基准利率×(1+ �浮动比例)�
      其中,基准利率指央行公布的当期不同档次贷款利率;因素浮动系数具体包括:企业信用等级系数、担保方式系数、管理成本系数、其他因素系数、支农政策系数(针对农信社)等。各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对因素进行确定。�
      1.确定影响贷款利率的主要因素。影响利率定价的因素主要有贷款的风险、成本和市场因素,所以在制定贷款利率模型时本文将企业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作为考虑风险的因素,此外,农信社肩负着信贷支农的政策重任,还应将支农政策作为确定贷款利率的因素之一。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农信社可结合具体实际,对因素进行增减。�
      2.影响贷款利率的主要因素(企业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管理成本、其他因素、客户综合贡献度、支农政策等)在贷款定价中权重的确定。各因素的总权重为100,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结合实际选定定价所要考虑的因素,然后根据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数据,测算出各因素的重要性,确定出各因素的权重。这样可根据这一权重来确定每大因素的系数值,有条件的信用社可直接建立计算机定价系统,输入各要素后直接计算出贷款利率。�
      3.浮动系数。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贷款利率浮动的倍数,其值应处在央行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之内,现行应该为[0.9-2.3]之间。在实际定价时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各自不同的上限与下限,并视情况变化随时调整。为描述方便,将上限设定为Y,下限定为X,现行条件下,X>0.9,�Y<2.3 。�
      4.信用等级系数。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确定系数,信用等级可按三等九级来确定,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其中AAA级最高,C级最低,等级越高,系数越小,信用等级系数值应在3X/5-3Y/5之间。�
      5.担保方式系数。指按不同的担保方式(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确定系数,其系数值处于3X/20-3Y/20之间,风险大小与系数成正比,可考虑双证齐全的不动产抵押取最小系数,即3X/20,信用贷款为最大值,即3Y/20,其余担保方式处于两者之间。�
      6.管理成本系数。管理成本一方面是指获取资金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可参考上季度全行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和货币市场国债回购平均利率而定;另一方面是指为管理该笔贷款所付出的每百元贷款的综合代价。根据这一成本来确定一个综合系数,其系数值位于3X/25-3Y/25之间,一般情况下,管理成本与贷款规模成反比。�
      7.支农政策系数。为体现农信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对符合支农政策的借款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最大优惠取最小系数值、其系数值位于X/20-Y/20之间。�
      8.其他因素系数。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业因素、地区差别因素和客户贡献因素。行业因素主要考虑不同时期的行业产业政策差异,支持行业系数小,禁止行业系数大;地区差别因素主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信用环境、区域风险差异,信用环境越好,区域风险越小,则系数越小;客户贡献因素主要考虑客户在本单位的结算量大小、存款多少,客户贡献越小,则系数越小。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确定其他因素系数,其系数值在2X/25-2Y/2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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