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情文章
  • 亲情文章
  • 友情文章
  • 生活随笔
  • 校园文章
  • 经典文章
  • 人生哲理
  • 励志文章
  • 搞笑文章
  • 心情日记
  • 公文文档
  • 英语文章
  • 当前位置: 星星阅读网 > 生活随笔 > 正文

    银行存款利率2018最新【对财政性存款监管的思考】

    时间:2019-06-19 06:54:23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财政性存款缴存总量逐渐减少,人民银行对政财性存款缴存的监管逐渐放松,财政性缴存款欠缴、漏缴现象突出。笔者所在辖区2004年3-10月财政性存款曾出现零余额现象,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辖区除中国银行外,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出现零缴存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财政性缴存款资金难以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界定是“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人民银行的文件只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范围科目作了规定,但对未放入缴存科目的财政资金款项监管,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
      2.缴存财政性存款不实,商业银行随意改变资金性质。
      国库拨款资金从央行拨出后进入商业银行,这些资金都应算做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畴,但各商业银行并没有将这些资金全部归入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而是把一些该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这样就减少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增加了基础货币。
      3.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业务监督多头管理效率低。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缴存财政性存款政策和监督,会计部门负责科目调整,营业部门负责办理缴存业务。会计营业部门发现问题却无权查证核实。上级行对会计部门检查只明确了账户管理、反洗钱等职能,对财政性缴存款的检查职能定位不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科目反映,很难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是否占用挪用财政性存款。
      4.事前监督不够完善。
      目前运行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缴存财政性存款未设置提示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查询,不利于对缴存款的柜面监督管理。
      基于上述,这里提出对财政性存款监管的设想。
      第一,尽快出台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罚则等做出具体规定,为规范财政存款提供法律保证。
      第二,人民银行应明确管理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监管部门。从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范围和缴存规定来看,财政存款范围与人民银行的国库资金是分不开的,应由国库部门对财政性缴存款进行统计,交由会计部门记账。这样,人民银行管理财政存款全额缴存业务有了依据,也更符合财政存款全额缴存业务操作程序,方便国库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应将对财政性缴存款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监督责任划归国库部门,由其行使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这样有利于国库部门了解缴存款资金的来龙去脉,有利于国库部门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的监督。
      第三,改变现行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实行计付手续费的做法,按照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计息标准对缴存财政存款计付利息,以提高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吸引力和积极性。
      第四,完善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强化对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的柜面监督,增加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财政性缴存款的自动提示功能,以及时发现财政性缴存款核算中的不规范现象。
      (责任编辑:于健)

    • 爱情文章
    • 亲情文章
    • 友情文章
    • 随笔
    • 校园
    • 哲理
    • 励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