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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合作社原则与其规模的关系探讨]规模对称原则

    时间:2019-07-09 06:39:32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一般说来,信用合作有如下原则: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和非营利性。这些原则都制约着信用社的发展规模,因此信用社更适合小规模经营。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扩大其规模,这都与其原则相悖,也反映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最后,提出了改革建议: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培育信用合作环境等。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信用合作环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56-04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关于农村信用社绩效低下的诸多讨论中,有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是主要原因之一。关于信用社组织模式的改革,存在多种设想,多种争议。
      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试点工作在8省展开,而8省均采取了省级联社模式。
      2007年8月10日,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海口市举行了挂牌仪式。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全国最后一家挂牌开业的省级联社,它的诞生,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全面建立,标志着从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基本完成。
      显然,以上几种改革模式无疑都会使信用社的规模扩大。由此,引出两个问题:信用社的规模多大为宜?政府主导的信用社改革为什么要追求“大”规模?
      本文试图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解释,具体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分析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及其原则;
      第三部分阐述了信用合作社原则对其规模发展的制约;
      第四部分解释了信用社改革追求大规模的深层原因;
      最后是简短的结论以及改革建议。
      
      二、信用合作社的原则
      
      世界上第一家信用合作组织于1847年在德国诞生,到目前为止合作金融的发展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也是其长盛不衰的生命力所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1895年8月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并制订了相应的章程。
      1995年曼彻斯特会议对合作社原则作了再次修改。修改后的原则增加到7条: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民主的成员控制;成员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
      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则,对合作社民主管理的细节作了微妙的处理,对基层合作社以外的其他合作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但在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中,特意增加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内容。
      针对一些国家的合作社受政府控制和干预过多最终招致失败的教训,特别强调了合作社保持独立和自治的重要性。
      上述修改,反映了国际合作社联盟面对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抱有几分顺应、几分保留的态度。
      我国对信用合作原则的认识和解释有一个演变的过程,直到1997、1998年趋于稳定和完善。
      1997年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把合作制理解为“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
      1998年的《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进一步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把合作制原则解释为“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
      从上面的分析亦可得出信用合作社的原则:
      一是自愿性;
      二是互助共济性;
      三是民主管理性;
      四是非赢利性(谢平,2001)。
      这些原则都制约着信用合作社的规模。
      
      三、信用合作的原则对其规模的制约
      
      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这体现了合作的价值,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它们的价值付诸实施的指导方针。合作社价值的体现及实施原则的最佳契合点要求合作社小规模经营。
      
      (一)合作金融微观经济特征要求信用社小规模经营
      合作金融微观经济特征是与其经营规模相联系的。在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其成员可以充分利用固有的当地信息源和信任资本,还可以充分利用自我雇用的优势,因而可以降低交易费用。
      但同时其一人一票的管理制度又容易造成更大的低效率,同时要耗费更多的交易费用。规模扩大后,其成员不再有充分的固有的当地信息源和信任资本可以利用,降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的优势就会丧失,制度安排容易造成更大的低效率的劣势增大,耗费的交易费用就很高昂。
      这样,它的微观经济基础决定它属于低效金融的范畴。
      合作金融具有的这种利弊共存的微观经济特征,决定着它的两个明显特点:
      一是从宏观上看,合作金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是一种广泛的、稳定的、长期存在的金融组织形式;
      二是从微观看,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好的就存在和适度发展,不好的就解散或者关闭。
      这两个特点,在市场发育成熟、制度供给均衡的国家就体现得比较突出。
      例如,在美国就是如此,每年有一大批合作金融组织关闭,但同时又有一大批合作金融组织成立。从地理分布看,全美各州都有信用社,信用社数目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同时,美国信用社普遍存在资产分散和小规模经营的特点。
      
      (二)具有正经济外部性的低效经济要求小规模经营
      信用社属于低效金融的范畴,但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是因为其具有正的外部性,即满足社员生产消费的融资需求,这就是信用社存在的理由。
      但信用社不能转化为公共部门,这是因为这种转化的成本不能外部化,即把其成本外部化所产生的交易非常高昂,远远高出外部化的收益,对于社会而言是无法实现的。
      那么,合作金融在这种可以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必然会理性的限制成本、收益均不外部化,即只向(主要向)社员服务。
      因此,无论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的高低,都必须靠自身消化以换取其社员获得融资需求的便利。所以合作金融不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力军,是十分明确的。
      任何具有正外部性的低效经济都必须严格控制在适度规模以内,否则就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高度不经济(蔡�,1999)。作为制度安排的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公共部门也不同,具有自身特殊的规模调节机制。公共部门必须受立法的控制,社会通过法律严格控制其规模。企业受利润控制,是否赢利和赢利多少决定规模扩张与否。合作组织的规模控制来自其自身的机制,一旦规模过大其交易成本必然大幅度上升,结果改变了原有的成本收益比,部分社员会自动退出,规模缩小,交易成本下降,成本收益比恢复。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产生了入社或者退社的动机,这就是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自愿入社和退社的理由。
      因此,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是由参加成员的数量的多少控制的。但是如果由于制度安排的结果使 信用社一枝独大,这时它完全可以通过价格也就是利率转嫁出去,从而使成本外部化,降低了农村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
      这就是合作金融存在的一个特殊危险:如果成员的出入并不决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扩大资金融通规模去掩盖实际成本的上升甚至亏损而继续生存并扩大,形成高成本――高亏损(或者高成本外部化)――高速度扩张的陷阱,结果是很危险的。
      
      (三)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制约信用社的规模
      在实际运作中,信用社建立公积金制度,形成不归任何个人所有而归成员集体所有的公积金。因此,更准确地说,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复合型产权制度,它是由为数众多的大致均等的个人产权有机结合而成的复合体,在这种产权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形成了其独特的平等合作关系(马忠富,2001)。
      这种复合型产权制度决定了信用社特有的管理权制度:所有权主体对财产有限制的拥有要求每一个社员拥有相同的管理权。这就是信用社实施的一人一票为基础的集体管理权制度。该制度要求由社员集体拥有对信用社全部经济活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实质上是信用社的每一位社员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反映了在信用社管理权上社员之间的平等关系。按照投票权应该与剩余索取权正相关模型看,股份公司的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相一致,形成古典企业中资本所有者、监督者和剩余索取者统一于一体的格局。随着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这种剩余索取权又逐渐转移到企业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经理人员手中;合作社剩余索取权与投票权也要相一致。合作社在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收益分配上,根据交易额按比例返还利润,收益权分配与民主管理应该说是不一致的。合作制的基础是“剩余分享”,但其产权结构的特点是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合作社成员每人拥有不可交换的剩余索取权,导致合作社缺乏激励机制。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和经理人员缺乏激励机制,使合作组织制度成为组织规模扩大的制度障碍(张维迎,1995)。
      四、追求大规模反映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缺陷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初始产权框架的确立上,与真正的合作制存在明显差别(曾康霖,2001)。一是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社只是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所有者却是国家或集体。这个集体并非全体社员组成的集体,而是一个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比较含混的集体。二是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权益”中的历年积累或亏损缺乏人格化的代表。按照现行制度,集体形成的积累是不可分割的,但这块资本金应由谁来代表,谁来享受,亏损应由谁承担,始终没有明确。三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从具体的组织形式看,指股东与董事会、理事会及经理(主任)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等代理人是否分设、如何产生、如何发挥作用、权责如何制衡约束等问题必须解决。四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管理体制不完善。出资人既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风险。管理者管理但不承担责任,社亏人不亏。正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主人不做主,因此,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因此,又加重了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权虚置状态进一步固化。
      由于产权不清晰及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假合作之名,行国有银行之实,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现的是国家的效用(汤武,2001)。而国家效用是多元的: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制目标、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目标、盈利性目标和规模经济目标。由于农村信用社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及国家的隐性存款保险操作,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破产约束是失灵的,即不存在真正的市场操作原则。监管当局对农村信用社一直采取保护措施,对机构关闭持谨慎态度。
      在农村信用社多元目标及破产约束失灵的背景下,道德风险问题变得非常严重。地方政府、借款人和信用社的管理决策层很容易结成利益联盟,和央行等监管部门博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决策层没必要关心如何真正提高管理水平。即便管理决策层确实懂得现代金融业务,也不能指望他们会尽力规避风险,寻求资产质量状况的根本好转。他们要做的就是将亏损和资金窟窿呈现于央行(谢平,2006)。
      农村信用社的多元目标及破产约束失灵,必然导致其经营绩效低下。农村信用社面临众多指责,深陷泥沼,步履维艰。如果信用社达到一定规模,纯经营性赢利能够随规模扩张而增加,一定程度的费用增长和亏损增加不会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倒也是改良之策。以乡镇为地理单位、业务单一、加上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要求,使信用社只能局限在狭窄的生存地域中。地理限制和政策约束了农村信用社的规模经济发展。因此,就有信用社突破地域限制,追求较大规模的冲动。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成立是间接突破地域限制的重要表现。从而使基层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得以掩盖、外推,风险由省内信用社共担。这恰恰反映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产权主体不清的情况下,规模扩张绝非治本之策。
      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已在全国普遍推行,由其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但省联社是由预算软约束的县(市)联社入股组成的金融企业,预算软约束的县(市)联社缺乏足够的能力来约束省联社,使之成为预算硬约束主体。进而,省联社只能成为依附于政府的、带有行政性质的企业,实际上成为国有金融部门安排富余人员的一个虚设机构。况且省联社的资本金十分有限,其风险承担能力也十分有限,将其列为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勉为其难。前面分析知基层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这同样适用于省联社。那么基层信用社的原有缺陷同样会发生在省联社。与以前不同的是,现在由省联社替代基层联社把亏损和资金窟窿呈现给央行。可见,省联社模式并未触及农村信用社的核心问题。
      
      五、结论
      
      上述分析表明,合作金融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来自于合作金融具有经济外部性,在成本内部化的前提下对社会而言是十分有益的。制度安排的动力,来自成员对其成本和对不能由商业银行供给的融资需求的满足所产生的效用所进行的经济分析与选择。但是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低效经济,不能与商业银行相提并论。因此,合作金融的微观主体通常面临三种发展概率:继续存在、关闭、商业化。因此,作为制度安排,对合作金融必须严格遵循其固有的特征的要求,一是保持其成本不能外部化;二是保证其规模由其成员数量来决定。否则,就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不经济。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信用社属于低效经济的范畴,它天然的具有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经营的特性。其经济的规模由其社员数量决定。
      2.信用社只能提供合作金融服务,并且主要向社员服务,不可能担当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其他金融组织要向农村延伸,缓解信用社难以满足众多金融服务需求、一家独支的窘境。同时,也能为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3.加速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这有赖于政府在二者关系中的恰当定位,尽快为合作金融立法,创造信用社发展的宽松环境。
      4.信用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缺乏网络,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信用社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组建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协调相互间的竞争和合作。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1-13.
      [2]蔡防,合作与不合作的政治经济学[J],中国农村观察,1999,(5):1―7.
      [3]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55.
      [4]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1995:127.
      [5]曾康霖,我国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rJ],金融研究,2001,(10):32-41.
      [6]汤武等,民主制的悖论与准国有制的选择[J],金融研究,2001,(12):131―135.
      [7]谢平等,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J],经济研究,2006,(4):106-114.
      
      (责任编辑:张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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