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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不容忽视_贷款风险

    时间:2019-06-18 06:52:25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泰州银监分局结合五部委规范和整顿“打捆贷款”文件要求,对辖内政府背景类贷款的现状进行了调查。这里重点分析该类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加强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
      本文政府背景类贷款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开发区建设、公路建设、城市资产经营等五类作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司发放的贷款。
      
      1.政府背景类贷款的基本情况
      (1)贷款总量大,城建及公路类贷款占比高。2006年7月末,泰州市政府背景类贷款余额为37.39亿元,占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的6.9%,其中城建及公路类贷款占全部政府背景类贷款的55.52%。
      (2)贷款期限以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和3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为主,1至3年的中期贷款较少。据调查,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占比分别为47.36%、38.24%。
      (3)贷款利率普遍上浮。执行上浮利率(30%以内)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88.21%,执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11.79%,无下浮利率情况。
      (4)贷款形式多样化。保证、抵(质)押、信用贷款占比分别为58.22%、40.98%和0.8%。保证以财政承诺和企业互保为主,互保一般集中在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之间。
      (5)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了政府背景类贷款。泰州市仅中信银行泰州分行例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占比分别为83.37%、11.55%和5.08%。
      (6)潜在风险较大。2006年6月末,政府背景类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20.92亿元,占比55.94%;关注类15.14亿元,占比40.49%;不良类1.33亿元,占比3.57%。潜在风险较大。其中,地方性公路贷款的不良率高于其他行业,并有向下迁徙的趋势。
      
      2.政府背景类贷款的主要风险
      (1)贷款担保存在法律风险。政府承诺、财政局、公路管理机关对外担保现象比较突出。根据《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同时,政府背景类公司申请贷款时,政府作为实际投资者,往往会作出还款承诺,或请求地方人大出具承诺函,但承诺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如果贷款建设项目效益不佳,政府还款承诺难以兑现,行政机关也难以履行担保义务,债权银行将难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债权。对于发放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储备土地的贷款,由于储备的土地尚未办理出让手续,以其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
      (2)贷款偿还能力难以把握。一是除道路交通、土地储备有第一还款来源外,其他政府背景类贷款项目基本无直接收益,还款只能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节余。而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缺乏对政府财力与政府背景类公司负债能力的评估体系,部分地区财政结余较少,政府过度负债将对银行资产安全埋下隐患。二是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盲目上马,且贷款需求量较大,还贷周期较长,若招商引资效果不理想或宏观调控紧缩,其预期收益将落空。三是第一还款来源具有不确定性。比较而言,政府背景类贷款项目的营运更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还款来源不稳定。
      (3)银行间竞争加剧导致贷款管理风险。由于政府背景类贷款的“准财政”性质,为营销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放松贷款管理。一是降低贷款条件,增加授信额度,放松对此类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与贷后跟踪管理。二是竞相降低贷款利率,缩小盈利空间。三是项目贷款短贷长用趋势明显。由于项目贷款上报、审批环节较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贷款投放,往往向政府背景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造成贷款期限与项目建设时间不匹配,贷款到期难以及时归还。
      (4)自有资本过少,项目融资过度依赖贷款。由于多种因素,目前,政府背景类项目融资存在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现象,加大了信贷风险。据调查,目前土地储备中心的资产负债率普遍为95%以上,城建类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为85%以上。由于政府背景类公司资本过少,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风险无形中向主要债权银行转嫁。
      
      3.政策建议
      (1)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五部委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打捆贷款”调查摸底工作,排查显性和隐性法律风险,停止与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签订新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实行贷款投入与贷款项目直接挂钩、一一对应。对已签订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审查贷款承贷主体、担保主体的资格和履约能力,对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要重新予以落实或追加新的担保,确保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
      (2)严格把握偿债能力。政府背景类贷款项目一般用款期较长,其间影响投资收益的变量很多,其不确定性极有可能造成信用风险。为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同时,要对已发放贷款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贷款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严密监控,对挪用贷款的借款人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3)加强政府背景类贷款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及贷款方式,防止竞相降低贷款条件,通过恶性竞争争揽客户。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财务监管,实行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的专户管理,对以收益权或收费权进行质押的贷款,要完善质押程序;对纯公益性贷款项目要落实还款来源保障,密切关注地方财政的或有债务规模。要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服务,注意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及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投资活动,加强对信贷资金实际流向的监控,建立预警机制,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4)建立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制度。日常工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经常走访政府综合部门,了解城市经济环境、市场发育状况与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把握对政府背景贷款投放的进度。同时,要向地方政府建言,合理规划和组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努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责任编辑:张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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