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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时间:2019-03-14 06:48:17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一元化的违法归责原则体系。而采用这种归责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了诸多弊端,不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构建起一套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其他归责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构建
      
      一、归责的含义
      
      归责,是受害人以何种根据来要求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确定了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要解决我们以什么根据来追究国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它直接决定了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方法等方面的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及其缺陷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这条这条总则规定,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也有少数的学者对此存在异议,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本质特征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在,行为人都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无过错原则强调行为的法律规定性,而违法归责原则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将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作为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而这种违法性质即代表国家存在过错。所以,从法律规定性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然而在《国家赔偿法》十多年的实践中,采用一元化的违法归责原则的弊端也暴露无遗。(1)广泛采用狭义的违法原则。违法,从理论的角度看,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违反法的原则和精神,还包括违反国家应尽的特定职责与义务。然而在国家赔偿的实践中,只有违反了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才给予赔偿。显然,这种对违法的理解极大限制了国家赔偿范围,将大量的赔偿案例排除在了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提高了国家赔偿的门槛。(2)国家赔偿逐渐演变成国家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国家才给予赔偿。国家赔偿的侧重点放在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会想方设法的来逃避“违法”,避免相关责任的追究。违法归责原则重视执法行为的法律评价,却忽视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2]。
      
      三、比较几种主要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一)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认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所造成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害,如果这种损害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过错行为在包括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包括了一部分合法行为,进一步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
      在国外对过错归责原则的运用又主要分为主观过错原则和客观过错原则(公务过错原则)。主观过错原则强调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也包括违法的情形,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用主观过错原则的国家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运用公务过错归责原则的典型国家是法国。法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公务过错,法律给公务人员设置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以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应达到的中等水平作为标准的,低于中等水平并使相对人权益受损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主观过错原则和客观过错原则的运用并不是绝对的,在各国实践中有相互融合的趋势,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大了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有益于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强调,只要存在损害结果,并且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不论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以加害人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为根据,既包括加害人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也包括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原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标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扩大了法律救济的范围。但有学者认为,虽然无过错原则以扩大法律救济宗旨,提高了受害人的求偿权的成功率,但这一原则将一部分本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的损失与风险转移到行为人或其他加害人身上[4]。
      此外,行政法学界还有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和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等说法。
      
      四、构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
      
      当前,我国正酝酿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而笔者认为,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要改变我国一元化的狭义违法归责体系,采用广义的违法标准,在不同的侵权领域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应建立起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我国作为明文法国家,以法律法规作为判断与衡量的标准,把违法归责原则放在首要地位,在实践中容易操作。在行政公权力扩大,行政主体拥有广泛的自有裁量权的今天,仅仅运用违法原则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尤其对于一些自由裁量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很难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或者说本身行为就不违法,但却损害了受害人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判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因素,是否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追究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实践中引入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更符合常理,更能站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
      总之,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是未来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制约国家赔偿范围的关键。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十多年的运行中暴露了很多的弊端,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而首要任务是改变我国现有的归责体系,建立起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角度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吕正君.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修订的若干思考[J].魅力中国,2009,(7).
      [3]简海燕.对我国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反思.国家行政学院学报[J].2008,(3).
      [4]王卫国,过错归责原则:第三次的勃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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