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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保理业务【创新和发展我国保理业务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时间:2019-03-14 06:49:03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保理业务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融资方式,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手段之一。阐述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所具有的优势,并根据我国保理业务的开展与中小企业融资难之间的矛盾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创新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理业务;中小企业融资难;政策;建议
      
      国际保理业务,又称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 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的综合金融服务。近年来随着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竟争,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由于保理业务能够较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保理业务最初作为国际贸易融资方式而产生,但其应收账款管理这一本质决定了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同样可以应用于国内市场。由于应收账款是一种预期可能实现的债权,而且变现能力强,因此,销售商可以将其作为抵押从银行进行融资,不需要走繁琐的贷款程序。
      目前,我国已注册中小企业超过800多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和实现税利分别约占全国总体的60%和40%,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银行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客户营运资金及信贷管理方面的需求,对快速解决产品营销过程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占用企业资金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
      
      2007年,我国保理业务总量已达330亿欧元,比2006年增长了1.3倍。国际保理商组织亚洲区副主席曹东指出,由于我国出口贸易基数巨大,在未来10年内,我国保理业有望进入超常规发展期,可以形成一个年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新兴产业。具体来讲,我国保理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国内保理商业绩连创新高
      以中国银行为例,该行国际保理业务量从2000年的0.24亿美元激增至2007年的85.26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也从最初的1.8亿元猛增至538.54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131.4%和72.6%。同时,保理产品线的收益率也始终保持着高增长态势,2007年中行保理业务收入较2006年同比增长近150%,在各项贸易融资产品中遥遥领先。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统计,中国银行去年以9.92亿美元的出口双保理年交易量在229家F C I会员中位居第二,并创造了FCI历史上单月出单量最高的纪录。2008年伊始,中国银行更是以出口双保理业务量成功跻身世界首位的佳绩令全球保理界瞩目。
      (二)国外保理商瞄准中国市场
      荣获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颁发的2007年度出口保理业务增长大奖及市场推广大奖的星展银行于2008年初表示,将进一步拓展中国内地的保理业务市场。星展银行自2007年开始在珠三角开展保理业务,并于今年4月在上海推出保理业务,其后还将陆续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分行推广。
      (三)规模迅速扩大但仍相对落后
      近两年,随着社会对保理认知程度的提高,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也成倍增长。但是与我国GDP增长、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总量增长水平都是不相适应的;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在绝对数量上,即便在相对发展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阶段性差距。在绝对数量上,我国保理业规模不及英国的1/40。在亚洲市场上,也只有日本和中国台湾保理业务量的7.5%和16%。
      (四)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在争相优先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相比之下,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由于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运用保理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的优势
      
      在我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实质是商业银行买断企业的应收账款,具有无追索性、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商业银行运用保理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如下优势:
      (一)资金优势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单据由商业银行买断后,保理商会立即或按约定的时间将货款交付中小企业使用,可得到货款额80%以上的价款,且利息及承购费较少,避免了资金占压,加速了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二)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
      中小企业若自己拥有巨额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不良债权,从而恶化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若把应收账款卖出,则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既减少了应收账款,又不会加大负债比率。
      (三)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多种服务
      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具有服务的综合性,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业务享受商业银行技术、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提高其竞争力,降低了违约风险和金融风险,从而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四)转移风险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买断后,这批应收账款就具有无追索性,即使买方到期不还货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行使追索权,即中小企业把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移给了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承担信贷风险。
      
      三、我国保理业务的开展与中小企业融资难之间的矛盾分析
      
      银行保理业务在国内中小企业开展中,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当苛刻的条件,受到了相当多的限制。
      (一)保理商运作模式单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的保理经营模式包括独立保理公司、金融或银行集团内的保理子公司、银行内的独立部门以及银行内的贸易融资部门。当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以银行为主,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单一模式的保理商不利于业务的推广,同时在授信机制、风险控制和服务水平等方面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二)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的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信用意识淡薄,未健全个人和单位信用评级制度。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增加了银行资信调查的难度。由于征信数据的缺失、信用监管的缺乏、社会信用意识的滞后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低等因素,银企间的信用资源分离,给银行资信调查带来一定困难
      (三)目标客户选择不准确
      在发达国家中小型企业一直是保理商的重要客户,这一点在我国恰恰相反,国内银行往往是针对大型甚至超大型企业,国际保理业务与信贷之间仍然是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银行信贷总量并不会因为开办保理而明显增加。当前我国的保理业务过于集中在大客户,已显现出明显的弊病。
      (四)国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保理业务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各商业银行在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中主要参照《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规中相关条文,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使得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面临不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理业务的发展。
      (五)国内保理业务流程不规范
      在资信调查阶段,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参考的是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资信调查模式,并没有根据保理业务的特性形成一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资信调查方法。在审批阶段,有些商业银行的审批权限过低。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通过率偏低。
      (六)国内保理业务缺乏风险转移机制
      国外保理商做“买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为了降低其信用风险,一般都要与保险公司合作。但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七)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
      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I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而在我国,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具备FCI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
      
      四、创新和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政策与建议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保理业务是基于三方面信任关系开展的:中小企业与货物买方、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货物买方,这三方任何一方的信用出现问题都会使保理业务不能进行,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防止债权转让陷阱,可仿照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咨询系统,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一定方法搜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公开,随时供商业银行进行查询,防止企业的欺诈、瞒骗等行为。
      (二)建立保理保险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保理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风险相对较大。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和转移风险。
      1.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进行保理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通过实地调研后给予商业银行保险。
      2.实行比例保险制,即保险公司在为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进行保险时,不实行全额保险,而是按照商业银行所承包的金额承保一部分,如50%~80%,这样可以防止商业银行认为有了保险就可以不顾一切地承保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造成较大的风险。当然,保险比例也不能过低,否则保险就没有必要了。
      (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大胆地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公约和惯例,尽快出台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具体执行细则以及操作规程,加强保理业务的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一是与银行法律同步,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出一份全国统一的严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理业务协议》,从而有效保证保理业务的顺利发展。二是金融监管当局要依据《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
      (四)力求保理业务模式多样化
      银行附属保理公司是当今全球保理业的主流模式,非银行专业保理公司也是我国保理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鼓励多种保理经营模式并存,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附属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
      同时,可以建立和发展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保理公司,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信用门槛,为其提供更多融资服务。
      (五)商业银行应转变经营思路,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积极与信用水平高、经营状况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并建立长期的业务往来。并根据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制度。在保证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扩大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权限,强化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和买卖双方的日常风险控制。加快保理业务电子化水平,提高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快捷性,充分发挥保理业务便捷、快速、及时的业务特色。
      (六)创新建立国内“行业信用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中外合作
      建立保理“行业信用协会”或强化银行业协会在保理业务方面的职能,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促进会员间交流。第一,通过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加对行业信用以及经营规范行为的认同感,加强行业内联系协作,共同防范风险。第二,通过协会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行为的信息在会员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在市场中形成信誉约束,从而使其经营行为协调一致。第三,通过组织协会会员开展国际交流,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会员国际竞争力,促进全行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和快速发展。
      (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保理业务
      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增强创新意识,将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可利用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进一步加大对保理业务的宣传和营销力度,并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班、上门宣传、实施尝试期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选择保理业务。
      (八)调整现行监管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各个部门应参考《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结合我国法律基础和保理业风险特征、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监管政策进行协调,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制定出专门的保理监管政策和指引,切实解决上文提及的问题,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推动我国保理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弈.我国保理业的现状及对策建议[J].中国科技投资,2006,(6).
      [2]张星.国内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黑龙江金融,2008,(3).
      [3]黄玉书.促进中小企业保理融资的对策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8,(8).
      [4]张清霞.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分析[J].中国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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