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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外资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的现状与管理]外资银行发展现状

    时间:2019-06-11 06:50:50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对外资银行开展的风险参与业务,特别是银团贷款中的风险参与进行了介绍和解析,提出管理建议,随后分析该项业务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监管策略。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参与:银团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5-03
      
      一、风险参与业务基本介绍
      
      风险参与业务是指风险出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信贷资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风险参与人。对外而言,风险出让人仍然是名义上的授信方,风险参与人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没有直接追索的权利。风险参与方式包括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Funded Participation)和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即狭义的risk pa icipafion。
      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是指风险参与人通过风险出让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风险出让人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资金本金和支付的使用利息时,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转为按比例支付给风险参与人,有时还包括收到的其他合同利益。结算时点可能和付息期相同,也可能是在合同成立时。而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则是风险参与人并不实际提供资金,只是在约定的风险期间内对借款人如期偿还本息风险出让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风险担保。这就是说,如果在风险期内借款人无法支付本息,风险参与人将向风险出让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的担保责任。作为对价,风险出让人将向风险参与人支付一定的风险参与费用。具体业务关系如下图:(实线为资金发放,虚线为资金回笼)
      
      
      以银团贷款业务为例,A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银团六个月后向客户提供10亿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其内部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其中的1亿美元为A银行最终对客户的授信金额,而剩下的9亿美元则是需要在一级或者是二级市场上分销出去的。B银行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在一级市场上向A银行购买了2亿美元的贷款额度,成为了这笔银团贷款业务的参与行。6个月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合适的买家,A银行手中尚有1亿美元的贷款未分销出去。于是,在正式签署的银团贷款协议上,A银行承担了2亿美元对该客户的授信。到目前为止,这笔业务与正常的银团贷款无异。为了满足其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A银行继续在二级市场上分销1亿美元,C银行以风险参与的形式加入进来。A银行向C银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如该笔贷款收取的部分安排费、手续费之类,并在每期收到客户归还的利息后,转付给C银行。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客户无法向A银行偿还1亿美元,C银行必须向A银行支付1亿美元。A银行将之后从客户处追回的贷款本金,1亿美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付C银行。
      
      二、风险参与业务与授信资产转让的区别
      
      与授信资产转让不同,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出让人并未从和借款人之间的授信关系中退出,两者之间的授信关系与风险出让人和风险参与人的风险转移关系同时存在。因此,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参与人无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都不拥有对借款人直接的还款请求权,只能依赖风险出让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权。风险参与人随之承担了诸如风险出让人情于行权致使无法获偿,抑或是风险出让人未及时足额转付追讨所得等风险。并且。即便风险参与人将借款人纳入日常授信管理,风险参与业务合同通常并不赋予风险参与人在借款人出现可能违约的预警信号时采取应对保护措施的权利。此外,当风险出让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款项就成为了破产财产,风险参与人作为其无担保债权人,不能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风险参与业务的优势
      
      当然,风险参与业务有其独特的优势存在。对风险出让人而言,银行通常对特定国家、特定借款人设有一定的授信额度,以及设置一些集中度指标来控制信用风险。当一笔授信业务超出了对地区或该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或者是授信集中度指标时,出于维护客户和业务关系的考虑,银行需要在借款人不知悉的情况下将超出的风险部分转移出去。相对于借款人,风险参与人的信用评级要高得多,即便在狭义的风险参与方式下,无论借款人是否违约,银行作为风险出让人,从风险参与人处及时收回本金的概率要大得多,保证了资金安全。此外,风险参与业务并不违反一些授信协议中的禁止转让条款。因此,正处于市场扩张期的外资银行,为了扩大并保有市场占有率,选择发起风险参与业务,可以继续维持和良好客户的业务往来。并在将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提下扩充资产规模。
      那么,对于风险参与人又有什么好处呢?一方面,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仅仅依靠自身在本地市场的声誉,即便客户资信状况良好,银行也可能无法获得对其的授信业务。通过加入风险参与业务,银行可以在成长期内将资金投放在相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授信对象上。并且,原本较高的资金筹措成本压力也可以通过狭义风险参与的形式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对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分行而言,虽然有一定的资本金可以用于放贷,但是银行对市场情况并不熟悉,不敢贸然发放期限较长的贷款,以风险参与的形式加入授信,既可以熟悉业务操作和市场规则,又可以进行市场开拓获取收益。
      
      四、风险参与业务的近期发展
      
      从跟踪的数据来看,近年来外资银行开展的风险参与业务出现滞缓。以一家2005年8月刚刚开始正式营业的欧资银行(X银行)和一家1994年成立的欧资银行(Y银行)为例,在2006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两家银行以风险参与形式发放的贷款占比如下: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资法人银行存贷比压力增大
      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存贷比指标不得超过75%,缓冲期到2011年的12月31日。从目前外资银行存贷比现状来看,截至2010年6月末,部分外资法人银行的存贷比在100.54%上下,离监管指标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不少外资法人银行除了纷纷加大存款的吸收力度之外,也开始适度控制贷款规模。毕竟营业网点资源不足和分布狭小的劣势。以及业务品种匮乏和吸收渠道有限的短处使得外资法人银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获取存款并不那么容易。这就造成外资法人银行的贷款规模增加不明显。
      
      (二)宏观调控造成市场上流动性趋紧
      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处于上升周期。2003年一2007年GDP增速分别为10%、10.1%、10.2%、11.1%和11.9%,增速逐年加快,经济运行出现了由偏快转向过热的风险,进行宏观调控成为必然。仅2007年一年,央行就先后六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十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并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和买卖特别国债等方式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回收了大量的流动性。之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持续的宏观调控措施更是 让市场上流动性紧缺,贷款价格特别是可以自主定价的外币贷款价格逐年攀升。而与此同时,风险参与等费用并没有显著提高。这样一来,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更具经济利益,双边贷款更有市场。
      以风险参与较多的银团贷款为例,如下图所示,在进一步实施宏观调控后的2007年至2010年间,银团贷款发展缓慢。
      而具体反映到市场上银团贷款业务量排名靠前的某家外资银行(z银行)的数据上,银团贷款余额占比也是呈现波动向下的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风险参与业务更加少之又少。
      
      (三)外债额度紧缩带来业务结构调整
      外资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的币种多为外币,这一方面是业务特点所致,另外一方面则是外币贷款目前没有受到利率限制,能够自主定价,而外资银行在外币资金成本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提供了附加风险参与等收益的空间,而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外债额度的支持。
      自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实施汇改以来,人民币基本处于升值通道,特别是在2006年美元兑人民币破8之后紧接着跌破了7。为了防止大量热钱涌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收紧外债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读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07】14号)就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在该年度的外债指标须降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长期外债额度同样遇紧。
      在这样的情况下,较多依赖境外联行资金拆借的外资银行会核算各个业务品种的收益,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外债额度。不可否认的是,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由于风险参与人并不拥有对借款人的还款请求权,也无权获得授信协议下的相关权益,如补偿性条款、表决权、获得牵头行提供信息权等,风险参与人除了不能及时掌握授信资产信息和获取补偿外,在借款人违约后,隐形的法律身份使得追讨过程显得更加漫长和艰难。相比其他的业务品种,如双边贷款、开立信用证等,风险参与业务的收益不高。
      
      五、风险参与业务监管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规范账务处理,避免授信规模虚增
      目前,外资银行在风险参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在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业务中,有些风险出让人认为,虽然授信资产的风险已经被分担,资金已获补偿,但从法律层面上,风险出让人仍然承担授信方的角色,相关授信应当在账面上反映出来:而风险参与人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并非直接授信方,但资金已经流出,并且银行承担了实质的风险,应当将此授信人账。在狭义的风险参与业务中,一些风险参与人认为虽然没有资金流出,但是对风险出让人而言,银行确实承担了实质上的风险,应当记在账上。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一笔授信多处记账的现象。
      在涉及资金的风险承担业务中,风险出让人已实际收回资金,仅保有授信方的身份,因此不将其人账,另设专门账簿管理更为合适;而风险参与人进行了实质上的授信行为,应该在表内反映。在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出让人的资金流出实际上已转化为对风险参与人的投人,仍是一项授信资产;而风险参与人虽然承担了双重信用风险,并且未取得直接追偿请求权,但归根结底还是一种风险担保,可以在表外反映。
      
      (二)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出现超授信和超风险的现象
      仍以银团贷款业务为例,风险转让人在与客户签订的书面银团贷款协议中承诺的授信额度,要比其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所批准承担的大些,风险转让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州部分的转让。在转让完成之前,风险转让人实际承担的授信风险超出原定控制范围,风险转让人应加强授信管理,合理确定转让期间,积极、有效、及时地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超额部分,控制风险水平。
      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人所面临的违约风险较一般的担保业务要高得多。除了无法在借款人违约时获得对其的还款请求权外,风险参与人还承担着风险转让人的违约风险。如不及时支付利息、怠于向借款人追索等。因此,风险参与人一方面应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的信用分析和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把风险转让人纳入授信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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