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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中小企业招聘的有效性 [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时间:2019-09-02 06:46:53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开展的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一直陷于停滞。本文以山东省首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案例为基础,依据信息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理论,结合贷款担保的本质和功能,探析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难以被银行接受的实质,以期对银行下一步创新中小企业担保产品有所借鉴。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商标专用权;质押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26-05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是信贷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林毅夫,2005)。为解决这一问题、防范贷款风险,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担保也被视为有效的风险缓释工具。而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信息更为不透明,缺乏企业财务报表等易于传递的“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在融资中依赖的是“软信息”(soffinformation),由于银行在处理“软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因此要求更严格的担保以规避风险(林毅夫,2005)。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在信贷关系中常用的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往往要求抵押的担保方式,目前抵押贷款在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比例超过了80%(巴曙松,2008)。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厂房多为租赁或所处土地多为集体用地,缺乏土地、房产等银行认可的抵押品,直接导致了其贷款难。也就是说,担保难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直接原因。
      为破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拓宽企业可担保资产的范围。特别是近年来在国家的政策引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开展了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然而该项业务的发展却一直陷于停滞。本文以山东省武城县农联社2010年办理的山东省首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案例为基础,依据信息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理论,结合贷款担保的本质和功能,探析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难以被银行接受的实质,以期对银行下一步创新中小企业担保产品有所借鉴。
      
      二、武城县农联社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案例
      
      (一)武城县农联社开办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的背景
      山东省武城县地处鲁西北平原,总面积74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5万亩,其中棉花种植面积达到40万亩,年棉花总产量60万担,年加工棉花能力达1000万担,棉籽60万吨,棉纺能力达到100万纱锭,形成了种植、收购、加工、纺织等一条龙棉花生产加工格局。棉花产业成为支撑县域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2006年该县被国家统计局命名为“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该县棉花加工企业数量众多,融资需求巨大,是县农联社重点支持的农业贷款项目。
      受多种因素影响,武城县中小棉纺企业普遍陷入担保困境。长期以来,担保问题一直是困扰棉花加工企业融资的巨大障碍。因为棉花加工企业大都位于农村,其占地多为集体用地,无法用于抵押;用机器设备抵押又受抵押率低(一般为20-30%)所限,难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由于大部分企业为家族式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难以发放仓单质押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棉花加工企业贷款主要依赖于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或企业间互助联保。然而由于各类保证担保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银行贷款存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在2007―2008年棉花市场低迷时,大量棉花企业(含提供保证和互助担保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担保形同虚设,该联社贷款不良率一度接近50%。高坏账比率引起了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民银行的重视。急需要为企业寻找新的担保方式;农联社也急需要创新担保产品,以降低信贷风险。
      但武城县中小企业品牌意识强,具有丰富的注册商标资源。近年来,武城县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设立各种专项奖励基金引导企业注册商标,帮助企业完善商标管理制度,推荐申报国家、省、市著名商标。截至目前,全县中小企业注册商标总量达近300件。其中包括中国驰名商标1个,中国名牌产品2个,国家免检产品3个,省著名商标8个,国家级区域品牌8个,经评估,商标总价值达115亿元,为该县借助商标专用权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便利。
      (二)首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开办过程
      2010年初,武城县农联社接到一棉花加工厂H公司(简称H公司,下同)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经调查,该公司虽是德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2.06亿元,实现利润2000万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企业可供抵押的土地,均在此前全部充作了其他银行1500万元贷款的抵押品;企业担保的系统性风险迫使农联社驳回了其贷款申请。
      但同时,农联社工作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注册商标正在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经联社研究。决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鉴于这一模式在山东省农联社系统尚无先例,该联社在业务创新过程中,规范贷款流程,严格控制风险,重点对该业务的合规合法性严格审核。经多方咨询,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文件,制定了《商标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经过充分准备和精心操作,该企业终于获得了贷款。首先,对商标的所有权、合法性等进行了确认,经该县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企业商标价值600万元。其次,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批通过,取得了商标使用权质押登记证书。第三,为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办理,农联社严格落实各环节经办人、决策人责任,层层把关,严密控制操作风险;为有效监控资金使用情况,要求企业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进行详细分析;为充分防范信贷风险,追加一家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企业。贷款手续操作过程中全面做到面签,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确保贷款操作无风险。2010年2月武城县农联社与H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其授信500万元,并首笔发放贷款300万元,成为山东省中小企业第一笔通过质押商标权进行融资的案例。
      (三)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中的现实“遇冷”
      该项业务开办之后,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也纷纷报道。总体来看,通过创新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武城县农联社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掌握了业务操作流程,积累了业务经验,为没有固定资产作抵押的企业找到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截至目前,该笔贷款已到期,企业运行良好。2010年4月份德州市城区农联社以商标权为质押向某集团授信9400万元,8月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以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金锣系列32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授予金锣集团贷款额度10亿元,并首批发放6亿元。 但这两个案例涉及的企业均为大型企业,而中小企业几无涉及。
      无独有偶,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全国各地基本都“遇冷”。重庆市自2009年下半年试水“商标权质押融资贷款”以来,仅有一家企业获得了农业银行500万元的商标质押贷款。该市仅中国驰名商标及重庆市著名商标已达505件,总价值在300亿元以上,基本全部被闲置。
      
      三、中小企业自身缺陷与银行过度审慎是中小企业商标质押权难以被银行接受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武城县农联社开始不愿接受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所以才致力于创新商标专用权质押,然而在业务创新后,又要求贷款企业追加了一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保证才发放贷款。也就是说,武城县农联社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发现,商标专用权质押并不是有效担保,至少无法单独完全满足有效担保的条件,难以实现担保应有的价值。
      (一)担保的价值及作用机制
      目前,银行主要通过三种作用机制来体现担保的价值:
      1 担保有助于纾解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在根本上降低信贷风险,这种机制被称为信息示意机制(Signaling device)或者叫筛选机制(ScreeningDevice)。从理性选择和成本收益比较角度看。企业提供抵质押品或由其他企业提供第三方保证,都是一种促使企业避免违约的约束机制。低风险的贷款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可以真实有效地传递其风险特征,银行可根据这一信号来筛选和区分申请人的风险。就抵质押而言,借款人的抵质押意愿是一个有效的风险信号,与贷款的违约率是负相关的(巴曙松等,2008)。担保条款允许银行在企业违约时剥夺其对抵质押品的赎回权,当违约发生后,抵质押品的存在可以减轻或弥补银行的损失,使企业自己承担违约成本。企业会比较违约失去抵质押品的损失成本与不偿还贷款的“收益”,然后做出理性选择。如果抵质押品的价值不随借款人还款意愿或能力的改变而下降或者说其下降幅度小于扣减率(Collateral Haircuts),那么抵押品的价值就会迫使企业向银行传递真实的信息,因为无论道德风险还是经营风险发生导致其不能正常还款时,其抵押品的损失均会大于不偿还贷款的“收益”,也即其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保证而言,由于担保人比银行更了解贷款的真实风险和收益,担保人的担保意愿也就称为一种示意信号,可以帮助银行有效筛选客户。由于保证人比银行更加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保证人的介入不仅能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降低整个借贷过程的信息搜寻成本。
      2 担保的设定有助于激励借款人努力经营。以增加收益提高按时还款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被称为激励机制(Incentive Device)。就抵质押而言,抵质押品既是银行的资产,也是借款人的资产,因此抵质押将借款人与银行的利益统一起来,借款人要重新获得作为抵质押品的资产,必须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从而解决资产替代问题,也不会刻意隐瞒项目的真实收入,从而解决投资不足问题。如果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从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借款人的努力程度,高风险的借款人通过努力可以获得高回报,那么银行就可以要求高风险的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来减少偷懒动机(Boot et al.,1991)。此时抵质押品的存在不但提高了企业选择违约的成本,减少违约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具有可置信的潜在威胁,促使借款人努力工作,积极经营,从而进一步降低违约的概率。就保证而言,借款人珍视其与担保人的关系,知道自己一旦违约,将面临担保人履行求偿权和代位权的威胁,这将激励借款人努力经营,不能轻易违约(Avery Riener Katz 1998)。而担保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及时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督促其按时履约,可以起到替银行监督和制约借款人违约行为发生的作用,因而具有监督功能。
      3 担保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弥补银行的损失,从而降低风险,这一机制被称为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机制。担保的缓释作用表现在,能够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无论是抵质押还是保证,在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证时,银行执行担保均能降低损失。早在古典信贷理论中,无论采用“5C”、“5R”还是“5P”法,担保始终是评价信用风险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现代信用风险度量体系中,在计算风险暴露即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时,也可以使用抵押品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地对冲。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担保有效性明显不足
      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与传统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和应收账款等动产和权力质押(简称“传统抵质押”,下同)和第三方企业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抵质押品的价值不随企业经营状况的下滑而大幅下降,即便有所下降,在考虑抵押率的因素后。其价值也不会大幅低于贷款本息:担保企业的代偿能力也不会因借款人的经营而变化,除非因同质性过强且出现行业性风险。而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价值。而商标的价值与企业的经营情况息息相关,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旦其经营出现问题,特别是出现质量问题,其商标的价值必然大幅下降,而且下降的幅度不可预测。受这一缺陷影响,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担保有效性明显不足。
      1 从信息示意机制来看,中小企业的商标权质押无法起到风险信号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的商标价值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较大,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无法确知未来的经营风险,而银行又接受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担保方式,那么企业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商标价值大幅下降,企业此时抵押品(商标)的损失会小于不偿还贷款的“收益”,所以企业必然会不偿还贷款。从这一角度出发,企业不会在申请贷款时向银行透露真实的信息,而会尽量美化自己的状况,以获取贷款,担保也就无法起到信息示意的作用。在上述案例中,如果H公司在申请贷款时经营已陷入困境,企业负责人不清楚贷款投放后是否有能力归还,那么即使该企业有房产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他也不会用于担保;与企业关系密切了解其真实状况的其他企业也不会提供保证。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就会有用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动力,因为如果不用其质押,企业经营下滑后该商标价值也会大幅下降;而用于质押获取贷款后还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即便贷款到期时因经营困难无力归还,企业商标也已失去价值,起不到约束企业的作用。所以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不会向银行提供真实的信息。
      2 从激励机制来看,中小企业的商标权质押无法降低借款人的偷懒动机。如果中小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那么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因为这种质押无法对借款人起到约束作用,所以难以给其带来可置信的潜在威胁,促使其努力工作。从上文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采用传统抵质押的担保方式或保证 方式,无论目前经营情况如何,企业均不得不努力经营,以防止抵质押品被银行处置,担保企业也会监督借款人正常使用贷款并督促其认真经营以避免为其代偿。而如果单纯以商标权质押,企业若发现经营状况难以缓解,则有可能放弃努力经营,而隐匿或转移贷款,这时即使银行行使质权禁止借款人使用该商标,也无法降低借款人的偷懒动机,因为商标已不具备原有的价值。
      3 从信用风险缓释机制来看,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中小企业的商标权质押无法起到弥补风险的作用。由于商标价值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一旦因经营问题无法还贷,其商标价值也会大幅下降,而且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也会弱化,从而难以变现给银行带来收益,所以无法起到弥补信贷风险的作用。在上文案例中,如果武城县农联社不追加企业保证,只以商标权质押就发放贷款,在企业经营状况持续向好、商标价值不断上升时,企业会按时偿还贷款;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商标价值下降,那么即使企业不归还贷款,也难以通过处置该商标专用权获取收益。
      (三)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在市场和法律角度存在的其他缺陷也影响了其作为质押的功能
      1 从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来看,其作为质押品存在缺陷。商标权的价值实现,是通过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使用来达到的,由于其属性决定商标专用权质押不必转移对商标权的占有,仅依登记而产生权利。所以,商标权人仍继续控制该注册商标,如果出质人消极履行义务,如不积极使用和宣传,不能保证商标使用的商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使商誉、信誉受到损害,将导致商标难以保值或者增值,导致担保利益受损,最终导致质权人质押目的的实现困难重重,即质权人无法自行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
      2 从商标权价值的基础来看,其作为质押品存在缺陷。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构成法定撤销的理由。即便约定的担保期少于3年,由于商标权的保值和增值主要依赖于使用,一旦长期闲置就会使其价值大幅降低,而质权人无权使用质押物,也决定着商标权不能转移占有,由此凸显出商标权质押双方矛盾难以调和的一大症结。在上文案例中,武城县农联社看重企业商标的价值,是因为该商标已注册多年,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而且正准备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潜在价值较大。如果H公司在获取贷款后就隐匿甚至转移,而不再使用该商标,那么在一年后贷款到期时,该商标就会因长期闲置而价值降低。质押的商标对武城县农联社将是废纸一张。
      3 从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来看其作为质押品存在缺陷。商标权作为质押标的,涉及到商标价值的确定问题。但如何做出合理权威的价值评估,《商标法》和《担保法》均没有规定,对其价值评估的程序及计算方式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等也缺乏权威有效的可借鉴模板。没有法律依据和专业机构,必然导致主观性强、随意性大、后果不确定的评估。在本文案例中,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的,是该县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至于600万元的价值究竟是否恰当,难以衡量。而“秦池”、“爱多”等商标,一度成为央视广告的“标王”,当时品牌价值高达几十亿元,但随着企业经营问题的暴露而瞬间大幅贬值。
      (四)银行过度强调担保是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遇冷的另一因素
      1 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使银行对其担保要求较高。从金融交易角度看,担保属于一种贷款支持(Loan Support)或者说信用增级手段。银行是否为企业提供贷款,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风险,二是收益。而企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经营风险,即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及利息;二是道德风险,即恶意逃废贷款本息。因风险发生时,收益亦不能保证,所以风险是银行关注的首要问题。银行在贷前审查时主要通过两方面来防范风险:一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测算其现金流,即保证偿还贷款的第一来源;二是要求企业提供有效担保,即还款的第二来源。而中小企业由于财务不透明等原因与银行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正确测算其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所以对第二还款来源的担保更为重视。这也是案例中武城农联社在商标权质押后又要求企业追加保证担保的原因。
      2 银行的过于审慎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对中小企业担保要求过度。尽管担保具有重要的功能,但毕竟只是第二性的,其保障或缓释作用不可能是完美的、彻底的,而且本身还可能产生新的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因此贷款的发放应绝不能因此忽略对借款人本身信用风险状况的评估。第一还款来源才是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的根本因素。然而目前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过度重视担保,即便是对信息对称、能够把握企业信用风险且通过测算现金流得知第一还款来源有充分保证时,仍要求企业提供过多的担保。
      在上文武城案例中,农联社之所以开始在得知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时仍主动为其量身定做创新担保产品。主要就是看到了企业的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判断出第一还款来源没有问题。也就是说,武城县农联社是在已经观察到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大小的前提下提出担保要求的。这时的担保已不再是区分风险高低的信号甄别机制,而是既定风险下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非是消除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有效工具,而是在银行已掌握借款者信用资料的条件下提出的贷款要求。那么农联社为什么要提出担保要求甚至最后还要追加保证呢?主要是因为其内部过度审慎的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尽管从发放贷款前情况看企业经营不会出现问题,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谁都不敢对贷款到期时企业的情况打保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甚至是过度的担保。这也是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难以大范围推广的重要原因。
      
      四、结论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贷款担保能够减少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这一债权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依赖于担保行为的信息示意、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的正常运转。然而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由于存在商标价值依赖企业经营和使用的缺陷,无法有效实现担保的应有功能,在当前银行对中小企业过分强调担保的情况下,难以被广泛接受。
      诚然,面对国内金融体系欠稳定、中小企业财务不规范的现实经济状况,重视担保对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而迫切的现实意义。然而担保存在的意义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在银企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能够区分借款者的风险,就应适当放宽担保要求。基于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要借鉴国外担保的研究成果,改进担保管理机制,建立真正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担保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垄,段端,巴曙松,现实信贷市场中抵质押品的功能探析[J],财经研究,2008.(5)
      [2]彭湘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理论发展、实践与借鉴[J],中国金融,2007.(5)
      [3]高旺东,贺创业,贷款保证担保有效性问题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1)
      [4]高燕树,福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推广难现象分析[J],中国商标,2009.(4)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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