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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职能的三大转变【从洛克有限政府思想思考中国政府职能转变】

    时间:2019-03-16 06:40:06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观点集中体现在1689年出版的重要政治著作《政府论》一书中,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其自然权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的分析,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有限政府理论。介绍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主要观点,分析洛克有限政府思想带给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洛克;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分权制衡;有限政府
      
      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甚至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在如何制约和控制权力的问题上,无论是在学理探索还是制度安排方面,人类一直在竭尽所能,寻求合理的根据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洛克以其独特的方法和视角,构建了自己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人类社会的制度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主要观点,对于今天中国政治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有重大的参考和现实意义。
      一、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主要观点
      洛克在政治著作《政府论》(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有限政府思想,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有限政府产生――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安全、和平、友爱、互助的自然合成体,人人都享有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的权利相等,人人都能根据自然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惩罚侵害自身权利的人。但自然状态存在缺陷:第一,缺少一种人们共同同意并明文规定的成文法;第二,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断。在这种状态下,由于种种原因总会有些人不遵守自然法,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力实际上得不到保障。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便订立契约,并自愿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组成国家,建立政府,这就是国家政府的起源。如果大多数公民觉得权利的执行者没有很好地执行他们的意愿,或者他们想要修改他们的意愿,他们是有权收回或修改。“如果一个国王已使自己不再成为国王,并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有什么办法能阻止人民不来控诉他这个已经丧失其国王地位的人,如同对待与他们处于战争状态的其他任何人一样呢?”[1]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归属于人民,因而它必然是相对的、有限的,必然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
      (二)有限政府的运作――法制原则和多数决议原则
      洛克认为要通过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与权力范围。政府之所以应该实行法制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它可以使人民知道自己的责任,并能在法律范围内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2]第二,它可以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而去为所欲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必须以颁布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执行司法和断定人民的权利。“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立法机关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
      洛克认为政府运行的另一个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3]这一原则关系到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决策,二是社会成员与政府的关系。在洛克看来,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的。因此,只有通过每个人的同意才能形成对每个人有约束力的公共决策是几乎不可能的。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所以,“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由此可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是对政府运作的约束,也是对政府运作的保障;它约束政府应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时又保障政府不致因少数人的反对而瘫痪。
      (三)有限政府的构建――人民同意原则、分权制衡原则
      所谓人民同意原则是指政治社会的建立、政府权力的形成和行使、政府形式或国家制度结构的确定和变更等,都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洛克指出,“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这就是说,只有经人民同意的政权,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政权。这里的合法性不是指是否符合法律,而是从法理上说颁布法律的政府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这种政权根本不具有合法性,就是篡夺或暴力征服的政权。尽管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他仍对政府充满了忧虑,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在其自私的本性支配下,必然会滥用权力,除非这种权力受到制约。“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献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力,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鉴于此,洛克提出政府不仅应当实行分权的原则,而且各权力也应当相互制衡,即分权制衡原则。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分立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因而立法机关不必是常设的机关;但是,法律的执行是经常的事情,需要一个常设的机构。所以,两种权力应该分立。第二,“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符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同时,洛克认为在政府存在的情况下,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洛克有限政府思想实际上是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边界之间寻求平衡的政府理论。[4]
      二、有限政府思想带给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
      洛克的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健全,社会结构的变迁,依法治国的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构建有限政府和打造有限政府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价值原则和目标取向。为此,我们必须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进行改革,实现三个转变,才能真正履行好上述职能。
      (一)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自政府产生以来,不同历史时期政府模式不同,大致路径是专制政府――放任政府――全能政府――有限政府。在早发现代化国家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发展是一个政府权力相对缩小的过程。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虽然在其早期阶段,出现了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改革,政府权力加速扩张,但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和社会机制的完善,政府权力将会逐渐缩退。随着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自由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权力和社会能力的加强,必然要求缩小政府职能,扩大社会自治功能,即在缩小政府职能和权力、裁减政府机构和人员的同时,把原来由政府管理的大量社会、经济事务交给个人、企业或中介组织去处理。“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为此,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使政府能真正“归位”,认真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职能。
      (二)实现从权力政府向法制政府转变
      温家宝总理指出,建设法制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有限政府是法制的要求,宪法和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只有它才能决定公共权力的边界。建设法治政府目的是用宪法和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权力运行,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政府不仅要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与市场秩序,还要严守法律的规范以避免对公民权利与市场秩序的不当干预,因而,建立法制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入WTO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及实施,对准确界定政府权限,打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表明,我国政府正在摒弃过去的权力型政府管理模式,逐步进入一个法治型政府时代。
      (三)实现从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
      行政权力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如果不有效监督和约束,必然走向腐败。“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致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领》指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这意味着政府行政行为要告别传统的暗箱操作。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将行政权力掌握者和行驶过程全部纳入监督视野,有利于公众参政议政,有利于构建公民参与和良性互动的机制,防止公共权力被部门权力肢解;防止国家利益被部门利益肢解。我国通过全面推广电子政务,构筑数字化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大大促进了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有效改进了过去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使公众和企业平等地知悉和享用政府资源。这深刻地表明了我国政府正在逐步告别暗箱操作向阳光行政转变。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方卿.论洛克的政府理论[J].上海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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