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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 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调整与风险控制

    时间:2019-07-12 06:44:47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信托业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新时期信托公司应适时发展更符合信托本业职能的投资类信托业务。本文对于与投资类信托业务发展相关的产品开发、设计以及风险控制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发展集合类信托产品、强化产品结构化设计、开发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可行性方案,总结了风险控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投资类信托;集合信托;结构化;资产管理;风险控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3-04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
      一、新时期信托业务的调整方向
      从目前来看,许多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中融资类项目占较大比重,近七成的收益源于融资类项目,形成以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的融资化、短期化的业务模式。许多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偏离了信托本质,形成追求融资规模最大化的盈利模式。目前融资类信托中比重较大的是房地产类信托和银信合作信托,以银信合作信托为例,按照一般信贷合同理解,其受托责任应由信托公司承担,但因多数情况存在消极信托,导致信托公司在信贷协议中无实际资产配置权利;由于权利属性不明确,导致信托公司与银行及委托人之间的收益不对等、风险分担不对等;银信理财实质上是银行贷款由表内腾挪到表外的变通做法,庞大的信贷资金游离于银行表内常规监管之外,势必导致监管不力,进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与融资类信托不同,投资类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签订信托协议,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包括证券类及非证券类的项目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资产,项目终结后以协议受益分配条例进行收益分配的信托行为。该类信托业务中,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原本的所有权人,受托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信托财产管理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依协议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受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实现了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通过全面的有限责任管理,不仅促进了信托存续的连贯性、管理的灵活性,也更符合国家提倡的信托公司发挥信托本业职能的政策导向。
      按照2010年9月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信托资产规模应与净资本挂钩,风险资本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信托公司如果想利用有限的资本进行更多的业务,提高公司自身净资本收益率,就必须提高投资类信托业务的规模。根据2011年1月底,银监会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信托公司的风险资本计算将与信托资金运用方式、风险管理、内控水平相匹配,投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算系数控制在1%-1.5%之间,而融资类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算系数设定为1.5%-3%,即融资类业务风险系数普遍高于投资类业务。这些都表明监管层努力引导信托公司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的意图。
      二、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发展建议
      按照合规发展目标,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是要实现对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控制、业务导向控制及盈利方式控制等的多种监管目标。为此,国内信托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会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如何加快推进战略转型,转变传统的盈利模式,走一条低资本消耗、高经营效益的发展新路,由融资导向型向财富创造型发展模式转型,是摆在国内信托公司面前十分迫切的现实任务。
      (一)积极开发集合信托产品
      按照委托人的集合程度,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信托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单一委托人的财产,并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和管理的信托。结合资金运作方式来看,目前单一类信托中占比极高的是银信合作产品,受到相关政策的负面影响,至2009年以来,单一类信托新增规模已逐年下滑,新增单一信托产品比率已从2008年的93%下降到2011年的60%左右,未来此类信托产品仍将继续受到严格控制。集合信托则是信托公司通过集中若干委托人的财产权,由其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所进行的信托资金运用和管理。近年来发展迅速,新增集合信托产品比率已从2008年的7%提高到2011年的30%以上。集合类信托产品的资金运作规模更大、项目期限更长,能够带来更高的信托产品收益率和信托业务报酬率,也有利于信托资产的积累。未来,集合信托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将成为信托产品的主导类型。
      为实现集合信托产品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与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先,信托公司应通过承担更多风险实现集合信托产品收益率的提升。通过不断的努力,目前集合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已经持续超过同期贷款利率。下一步,应继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及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评级等级,实现集合信托产品资本运作效率的提升;扩大风险投资项目范围,实现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进一步提高。其次,进一步拓宽集合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2010年2月《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的指导意见,表明了国家收紧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渠道的决心。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介入能源、高新技术、文化等国家“十二五”规划期间重点发展的产业。扩大与相关产业组织、机构的战略合作范围,不仅有助于实现产业升级,还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与市场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再次,应按照合规发展意见创新营销手段。营销部门应会同客户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法律部门,提出适应新时期市场发展、客户需求与监管要求的营销模式,改进等、听、抢的落后营销手段,通过沟通、引导与反馈,提高营销推介过程的标准化、系列化和个性化,吸引更多富有潜质的深入合作伙伴。
      (二)进一步提高产品结构化设计能力
      从目前一些较大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设计来看,为保证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有效控制期限与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一般按照项目资金运作周期的阶段性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报酬率,通过结构化设计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投资人的理性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不仅包含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收益组合,也包括了受托人与投资人的投资运用组合,它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收益权获取到了不同的收益。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信托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等。
      未来信托公司仍应将努力创新结构化信托产品作为产品设计的核心内容。首先,应深入了解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与预期收益标准。产品要推向市场,选择适合的投资人是十分关键的。信托公司应对投资人资金状况、资质信誉、投资风格进行全面考察,并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合理分组,初步划分为冒险型、保守型与折中型;进一步,按照行为金融标准,参考年龄、教育背景、地域等特征,细化异质类投资人,即针对各基本分组进行再细化分类。其次,进行合理的产品分段设计。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现金流可能的实现状况,对必要内含报酬率进行估值,并协同风控部门制定盈亏平衡标准,将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分期、分段设计,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进行复合分段、交叉分段设计,即对于分段项目进行敏感测试,考察投融资约束系数、细化风险等级,使产品更符合投资人的投资风格及意愿;根据受益人的利益诉求合理安排产品收益结构,努力为受益人实现更稳定的风险收益。再次,进一步沟通、协商与完善协议细节。为提高信托产品的合法性、公信力和诚信度,在产品结构与框架基本设定之后,对于实现细节的把握也是十分重要的。产品细节设计应在与委托人、受益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由产品研发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及法律顾问共同讨论、修改完善,这样才能保证在产品受益的同时更符合合规标准及公司发展规划。
      (三)探索合规合作新模式,争做资产管理主力军
      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信托公司未来应将平衡风险与收益,有效分配净资本资源,正确引导业务发展方向作为工作重点。资产管理是对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包括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和资产组合进行委托管理、运用和处分,为达到保存、创造财富等目的的综合金融服务。自2007年以来,资产管理为我国各类型金融机构开拓新的发展领域、实现业务再升级提供了巨大的商机。近年来,虽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有所受限,但市场需求仍巨大,对于自身具有多重身份及功能的信托公司而言,应积极探索可能的发展条件和空间,在合规发展框架内,通过加强与其他机构、组织团体、个人的业务合作,开辟新的资产管理横向一体化业务。
      为实现资产管理价值链的有效管理,信托公司应积极主动从上、中、下层面开展业务创新与研发,凭借实力确立已知领域的主导地位,同时尽早占领未知领域的主动权。首先,应详尽了解、分析国际及国内资产管理市场状况。通过客户调研、专家团队分析及宏观数据分析,了解国际及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前沿动态;组织专门团队进行数据分析、实事解读,分析其他主要竞争对手的综合实力。其次,明确自身发展优势及发展瓶颈。其中,对于发展优势条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有效性;对于缺失条件的主导因素进行客观总结,提出改进及积极争取的可能性。再次,整合资源,积极进行可行业务研发。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着业务繁杂、管理无章的现实问题,而可行业务的开展往往具有边缘性特征,探索新业务,并不意味着鱼目混珠,而是要在高瞻远瞩业态未来发展的基础之上,实现盈利模式的拓展与升级,回归本业并不意味着“守”国外的“旧”,而应是“创”中国的“新”,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其横跨货币、资本、产业市场的特殊性,整合资源,确立在现有资产管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积极合作与沟通,实现与其他具有和已经发挥资产管理功能机构、组织的深入合作,真正实现中国市场资产管理的横向一体化,即通过协同合作、结构化设计、开展交叉销售为高价值的个人客户群或有需求的法人客户提供一系列跨机构的优质产品。
      三、投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投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内容
      投资类信托业务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外源与内源风险。外源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内源风险包括营运风险、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外源风险主要源自外部市场或参与主体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易受外部风险环境的影响,当宏观经济环境恶化、金融市场资金匮乏以及国际市场动荡时,极易发生。而当市场风险加大、流动性风险频发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也将顺势而起。三种风险的加剧使得信托公司外部营运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加大了内部营运出现风险的可能性,风险暴露程度提高,即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在各种业务活动中更容易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内源风险主要源于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缺失或经营的不作为行为。当信托公司在交易过程之中因管理系统及控制失效时有可能引发营运风险。当信托公司经营失败、恶性竞争或结算系统失控时可能引发系统风险。当交易契约采用适度延伸法律解释,实则违反规范意见、法律条文,或操作行为偏差时将导致合规风险的发生。这些风险将影响投资项目的规范性、项目活动的进程、收益的预期标准差,甚至影响行业秩序、竞争格局及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建议
      Mayers&Smith(19831指出风险的价值在于不可确定性,通过降低风险的摩擦成本或交易成本,可以使风险管理成为增加公司价值的积极因素。面对政策的变动与规范,在动荡的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中,优胜者始终是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优异、能够洞悉市场经纬的佼佼者。一些实业家还指出风险价值的实现在于管理与经营,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更多地受到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或素质的影响。信托公司应通过明确风险控制目标、改善内部治理与组织结构,改进业务管理与操作方式,监控和检查风险控制进程,提高内源风险的控制能力;通过积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意见,掌握市场、行业、产业发展动态,提高外源风险的防范能力。
      1 确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与治理机构。
      依据ISO31000标准,为明确表达并认同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管理绩效指标,并使之符合组织的绩效指标,必须使风险控制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和战略保持一致。为此,应在公司总的战略指引下制定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控制目标。在明确的监督框架和适当的人员责任分配基础之上,制定明确的长远目标和战略方向,其目标是使风险成为金融公司文化的内在有机组成部分,使公司的所有风险管理活动符合公司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的战略目标。在整个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和宣传,通过实现风险控制与项目设计、营运及目标的紧密结合,实现全公司各层次集体支持的管理氛围。
      信托公司应通过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将责任适当分配到组织各级,才能确保必要的资源有效分配,实现高效率的风险控制;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如分散股权、强化董事会监督功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功能、强化外部市场对经理层的监督与制约作用等;在重要业务的管理方面,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员工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提高员工的执业素质。   2 改进业务管理与操作方式,监控和检查风险控制进程。
      操作层面的风险不仅在于业务本身,还取决于业务管理与操作方式,违反操作纪律或是管理方式上出现失误最有可能引发风险。在明确的监督框架和适当的人员责任分配基础之上,将风险控制过程融入营运计划、规划及管理流程的变革中,将风险控制融入到整体活动与业务流程中,使其保持相关性、有效性。加强操作管理及技能学习,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管理实践竞赛、技能模拟实验提高实际业务能力;整合部门、过程、人员、技术和知识,通过研讨、协作与交流,提高组织的协调与监督能力。
      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或监视风险进程是十分必要的。在实施投资项目进程中需要进行绩效测量,其结果可以被纳入组织的总体业绩管理中,可以确保产品设计和运行过程控制的有效性,及时获得的风险动态信息有助于提高风险评估效果。从项目现金流变化、项目发展趋势、财务报表绩效评价结果中探测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风险标准,进一步结合经验及判断识别风险源,并合理区分其性质,分清哪一类风险是公司偏好的、能够承担的,承担到什么程度,哪一类风险是公司不能够承担的,必须予以规避的。
      3 积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意见,掌握市场、行业、产业发展动态。
      近年来,我国信托公司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除自身经营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不佳因素以外,有一些是因为不能及时掌握体制、机制及市场发展动态信息造成的。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结构调整和方式转变的问题,经济波动及周期性影响使身处其中的中国信托业,急需进行理性的市场选择与规则的调整。针对目前信托业的发展问题,监管层重点关注信托公司的结构性与风险性问题。从2009年末《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到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的出台,都体现了监管部门努力根据宏观战略导向对信托行业发展加以规范的决定和信心。进行必要的监管理念和政策导向实务学习,有助于信托公司脚踏实地地进行合规发展,有助于信托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长期战略规划,有助于信托公司市场与社会职能的发挥。信托公司应抓住机会,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制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提高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09,(7)
      [2]栗玉仕.信托公司主营业务塑造及其风险控制的内部策略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2010,(4).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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