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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趋势\挑战与中国适用前瞻_宏观审慎监管

    时间:2019-06-13 06:58:21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诸多重大问题,建立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各国适用方案的重中之重。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和经验,中国已正式将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写入“十二五”规划。本文对后危机时期国际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趋势作了分析。结合我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现状和特点,剖析了我国建立以逆周期管理为重要内容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我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风险防范:逆周期管理
      JEL分类号:E6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2-0074-07
      一、引言
      “宏观审慎”一词的最早提出是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最先应用于监管领域是在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的一份报告中,最早精确定义的是时任国际清算银行(BIS)总裁的Andrew Crockett在2000年9月的一次国际会议演讲中,他提出了将金融稳定划分为微观审慎层面的稳定和宏观审慎层面的稳定的建议。目前,普遍认同的理解是,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整体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20国集团伦敦峰会后发布《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其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被列为25项建议中首要的4条建议,可见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在金融危机后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金融监管的历史反复证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有关,而每一次金融危机过后又是宏观审慎监管得到强化的最好时期。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金融自由化以及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导向性,不断加大中国实施金融综合经营的压力,同时也催生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寻求变革的动力。虽然我国尚处在一个从农业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金融系统性风险与西方国家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但由于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不高,金融机构在经营行为与风险管理方式上还具有较强的趋同性,这极有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的集聚,即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看,单个金融机构经营稳健且符合监管指标,但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看,整个金融体系存在着潜在的风险甚至可能是巨大的风险。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和经验,中国已正式将“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写人“十二五”规划。这表明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构建宏观审慎性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但中国长久以来的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以及熟悉宏观金融情况的央行缺失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权等,都使该框架在中国真正建立和有效运行任重道远。基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认真总结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比较分析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深入剖析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提出我国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主要着力点,有助于明晰我国适用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中的许多认识问题。也有利于推动审慎监管在我国的构建和完善,对于保证宏观经济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一)后危机时期国际金融审慎监管的发展现状
      (1)危机爆发后,2009年4月2日结束的20国集团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管理,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责成FSB会同IMF、BIS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对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标准、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在遏制危机的快速蔓延和恢复全球金融稳定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强化国际资本监管框架,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2009年7月,BCBS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订案》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南》,明确规定了市场风险计量对证券化产品、再证券化产品、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以解决这些产品的市场风险估计不足问题。2009年9月,FSB发表《改进金融监管报告》,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一揽子方案,其中强化资本监管制度成为重中之重。
      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BCBS在重新审视2000年2月发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稳健做法》的基础上,于2008年9月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又于2009年5月发布了《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稳健原则》,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框架和要素。提示压力测试应与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并反映银行的整体风险状况。
      三是强化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解决“大到不能倒”的难题。FSB已经制定了包括减少金融机构倒闭概率和影响、提高处置问题金融机构能力、减少关联性和风险传染等措施在内的政策框架。
      四是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加快会计准则趋同步伐。按照G20匹兹堡峰会的声明,2012年底各成员国开始逐步实施新的金融监管制度,但会为此设定一个10至20年的过渡期。
      (2)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美国在危机发生后不断加大宏观审慎监管力度,2009年12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涉及的措施均指向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拟成立一个包含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在内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专职负责美国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同时对金融机构和大型关联性强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分别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风险拨备标准。与此同时,美国还采取了授权美联储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具体监管、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商业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开展自营交易业务、扩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权和赋予其清算职责等一系列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3)作为全球最主要的区域经济体,欧盟建立的泛欧金融监管框架已经成为超主权范围内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典范。欧盟宣布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加强欧洲央行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识别、监控和预警整个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在微观层面上,在主要金融行业内设立三局即“欧洲银行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欧洲证券与市场局”,以加强整个欧盟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
      (4)2010年7月,英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一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此方案将根本性地改革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其核心是赋予中央银行一英格兰银行集中的金融监管权。如: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专司宏观审慎管理;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管理部,原有金融服务局(FSA) 同时废止;设立消费者保护及市场部;定期公布和报告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稳定状况,等等。
      (二)国际金融审慎监管的新趋势
      (1)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管理。与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相比,系统性风险具有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波及广、危害大等基本特征。金融危机的实质是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次贷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监管中传统的微观审慎理念提出了严峻挑战。危机表明,对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充分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而且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使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联性大大加强,使风险的传播更加迅速且难以监控。如果不能从总体上有效管理金融风险,则很难从根本上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的改革都重点关注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问题。各国均认识到: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既不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鉴于此,切实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成为本轮金融监管改革最重要的着力点。
      (2)突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央银行最初是为银行体系提供“保险”职责而产生的,承担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事实上的责任。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是历史形成的、紧密相连的中央银行的两个基本职责。危机发生后。美国试图把美联储打造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欧盟赋予欧洲中央银行总体负责并决定ESRB的运作和决策,改组后的英格兰银行对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职责实现“一肩挑”。虽然金融危机后各国推出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组织安排各有不同,但都是改变同一级别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切实加强了宏观审慎分析和信息共享所需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可以说,各国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决心方面体现了共同思想:只有建立正式的机制和组织安排来强化央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将央行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形成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将中央银行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关键内容。
      (3)更严格和更大范围实施监管。美国对场外交易市场(OTC)和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类银行金融机构(又称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松懈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的失控和危机处理过程的“信息失明”,也是此次危机快速恶化、扩散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类机构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杠杆率偏高,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交织综合业务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不论是美国要求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机构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及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限额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都要按规定保存记录并定期汇报的举措,还是英国规定央行监管范围包括了在伦敦金融城营业的国外公司的新规,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对监管范围强调“全面覆盖”。对原本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处于监管盲点的机构和业务置于公开的监管之下。G20伦敦峰会报告《强化稳健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提出,应将金融监管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并应要求不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也应具备注册资格或接受适当监督,还要特别考虑到非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同质性行为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范围应覆盖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产品和市场,已经成为危机后各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普遍共识和重要手段。
      (4)重视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齐头并进。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主要特点是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要目的和避免的损失为最终目标,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重要且相关,在监管方法上强调逆周期监管、注重概率性和情景分析并以整个系统范围为单位实现自上而下的衡量方法,在内容上强调金融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内在联系,从而实现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推翻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是确保个体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稳定的根本保障。巴塞尔协议Ⅲ也并没有简单地抛弃资本、流动性等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要求,如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过渡增长、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时加以累积,以备经济下行时期使用,同样有助于平抑经济金融周期。如果说宏观审慎分析是在掌握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不稳定因素,微观审慎分析就是寻找不稳定因素在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爆发点。宏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微观层面的监管,那它将没有任何意义,反之,微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考虑宏观层面因素,也不能有效地维护金融稳定。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有效结合,是维护金融稳定不可缺失的支柱。
      (5)降低对经济的顺周期性。逆周期监管和顺周期监管正好相反,是指在经济景气时期,严格控制银行放贷规模,严格对银行的监管,减少贷款风险:在经济萧条时期,适度放宽对银行的监管,减少银行压力,让银行有更多生存空间。实践表明,实施跨周期的监管机制可以削弱经济周期的振幅,缓解银行融资渠道、融资成本与经济周期平行的传统规律,分散不同经济阶段的压力,从而熨平经济周期。危机表明,现行的金融监管标准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顺周期性,即信用风险产生于快速扩张时期,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资本监管要求,经济上行时期资本要求下降,银行大量放贷,积聚风险,助长经济泡沫,经济衰退时期资本要求却上升,实施信贷紧缩,从而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最终加剧和导致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爆发。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出台了克服顺周期性效应的一揽子措施,主要是:采取使用长期违约概率、估算经济衰退期的对风险函数进行重新校定等措施降低最小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采用前瞻性的损失准备金制度;建立缓冲资本:控制信贷的过度增长。虽然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改变协议Ⅱ的顺周期性的程度上尚存一定争议,但构建逆周期金融监管体系以降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减少对经济的顺周期效应,已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的共识,并成为国际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趋势。
      (6)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球化在加速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IMF强调要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经着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即以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联合其它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该机构。国际会计制度也在逐步统一之中,世界主要经济体已经开 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发布趋同资本监管路线图。扩展国际监管合作的范围和水平,共同应对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三、我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实质上仍处于真空状态
      与欧美国家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高杠杆率和关联交易及影子银行体系等带来的风险传染不同,我国的系统性风险更多地体现在政策变动风险、综合经营风险和微观个体商业模式的同质化风险。与系统性风险来源相对应,我国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上实质仍处于真空状态。一方面,在防范的理念上,强调“不出事”,忽视“羊群效应”,对我国许多金融机构现存特殊产权制度下公司治理决策机制上的弊端有可能导致的同质化重大风险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改革思维,同时,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问题资产、金融机构重组、问题金融机构退出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另一方面,在防范的措施上,强调评估,缺少预警,成本高昂,“时间换空间”方式置换不良资产大量存在,地方债务等风险长期积聚得不到释放,对潜在金融风险的救援迟缓甚至缺失,在对重点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上还存在“监管空心”,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管人才培养严重滞后。这些不足,亟待加快金融法规、制度和机制建设,多策并举加以解决。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缺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作为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要有清晰的职能机构、明确的目标定位及独特的监管手段。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设计理论和运行实践上都存在着明显缺憾。在理论上,我国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还停留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层次。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确定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权限、工具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论是“三会”建立前后,还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后,对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职权、如何通过有效手段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及建立怎样一套机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等重大问题均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在实践上,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手段单一,缺少协调机制,宏观审慎监管面临多头实施但难有实质性推进的境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稳定方面的举措主要依赖再贷款,基本属于“事后救火”,出了重大金融风险事件仍然是上报国务院拍板决定,这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所要求的强化预防、明确授权、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市场化手段处置问题机构等原则相去甚远。目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均在推出各自监管领域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和审慎监管框架,宏观审慎监管亟待明确职责、统筹规划和统一协调。
      (三)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的基本框架远未建立起来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是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和判断,从而发现系统性风险来源,发出风险预警,为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提供依据。我国在宏观审慎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应用方面做了一些改革和推进,但总体上还未搭起框架,有效性和扩展性均处于较低水平。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系统性风险预警系统,早期预警处于空白,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的融资平台贷款偿还率、反映非正常金融影响的地下金融综合冲击率、反映房地产市场泡沫程度的商品房空置率等市场风险敏感性指标远未纳入和得到系统监测。
      二是尚未开展宏观压力测试。宏观压力测试也称为系统脆弱性压力测试,通过分析宏观变量的变动测试其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我国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推广进行银行或单个资产组合的压力测试,但尚未组织对汇率、利率、流动性、商品资产价格等非同质资产组合的汇总和综合比较方面的压力测试,因而对潜在的金融脆弱性估计缺乏系统测试和决策依据。
      三是未根据经济金融运行变化及时扩大系统性风险监测范围。当前,有可能成为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些隐患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和未被列入系统性风险监测范围,如:非法集资;网上非法支付;地下股票委托炒作和地下期货;担保、典当、寄卖等行业管理运行混乱:以吸储为目的并未合法理出收益的委托理财业务,等等,加之从金融稳定角度对主要企业的日常流动资金状况监测机构和职能的缺失,都使监管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和主要企业的经营变动情况不能实施动态监测和有效比对,从而无法跟踪其运行风险和做出总体判断。
      (四)逆周期政策将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毋庸置疑,提高资本的质量、透明度和一致性将有效防范银行承担过多风险和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但也应看到,资本监管的逆周期调整将使银行业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环境和产生长期的宏观经济成本。巴塞尔资本新规带给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真正压力是改革后的资本监管制度安排能否充分反映单个银行乃至银行体系面临的风险。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升,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提高到2010年底的12.2%,同期核心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0.1%。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对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突出表现在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大幅提高主要依赖财政注资等“外援”式的资本补充途径。商业银行重规模发展的业务成长模式对资本存在高消耗、低效益的发展倾向、高负债低流动性的经营状况加大资本运作风险。面对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银行业务结构及日趋国际化的银行业竞争环境,我国资本监管体系必须与时俱进,使资本监管由静态向动态扩展,由被动反映向主动预警转变,从结果向过程延伸,从而确保监管的有效性,为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建立相对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环境。
      (五)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交易的会计制度建设滞后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一般包括金融法律制度、支付结算体系、会计准则、金融中介、信用环境等内容。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建设良好的配套环境。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我国在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立法不完善。比较突出的是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不畅问题,托管或指定收购等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但问题金融机构的“隐形风险”无法通过金融市场得到有效释放,遗留风险资产的清收化解障碍重重,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二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步伐缓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全方位重视,信用环境建设滞后。主要体现在社会征信范围狭窄,个人信用资料收集难,缺乏完整的信用资料,导致信用评级缺乏依据,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容易产生。三是金融行业会计制度建设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新要求。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能充分借鉴国际上关于缓解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可能采取的改进措施,对复杂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 流动性风险溢价、使用公允价值存在困难的金融工具的估值调整等会计政策一直未能明确。
      四、结论与建议
      宏观审慎视角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随着中国的经济金融与世界的进一步融合和综合经营压力增大,中国必须加速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同时要坚持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统筹兼顾。在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时,在组织模式上,应明确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在内容建设上,应以逆周期制度为核心,注重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弱化经济的顺周期性,完善央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机制,实现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在工具手段上,应加强宏观审慎工具的创新研究,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实现金融稳定提供有效监管分析。
      (一)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地位
      明确组织框架是当前我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的关键,而明确宏观审慎管理的主导者又是关键之中的关键。一是必须尽快明确中央银行的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的人民银行担负的金融稳定和最后贷款人职责,更由于人民银行承担的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角色和在处理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时具有的支付、清算、信息等优势,其担当宏观审慎监管主导者责无旁贷。二是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共同评判金融集团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累积。
      (二)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货币政策体系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不连贯会影响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与协调。一是注意政策区分,但又相互协调。不能把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混为一谈。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从宏观审慎角度关注和跟踪信贷增长、大宗资产价格变化及银行杠杆率变动等情况,培育利率、汇率等非信贷渠道,金融监管则更多关注减少资本监管的顺周期行为,使得货币政策在经济衰退时依然有效。二是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的货币政策体系。首先,货币政策目标不仅仅是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还应上升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其次,结合宏观审慎监管目标,探索将杠杆率和存款保险纳入货币政策调控工具。第三,在控制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下,通过货币政策逆周期调控机制建设,可以抵消由资本监管等措施带来的顺周期性。
      (三)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不能弱化微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是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当前,我国在宏微观监管的结合上:一是明确微观审慎监管方向。各金融业监管机构应在继续做好行业监管的基础上,树立宏观监管意识和整体风控意识,立法明确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定位和风险管控角色,立规明确与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分工和配合,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和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挖掘微观监管指标的宏观审慎监管内涵。如要求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可使金融机构在贷款过度增长、系统性风险上升时加以累计,以备在经济下行时期使用,同样有助于平抑经济金融周期。三是实施横截面监管(Cross Sectional Regulation),即对有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微观行为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如对可能影响全局和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房地产信贷实施严格控制,避免资产价格下跌时使银行及借款人遭受惨重损失。
      (四)创新和发展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监测分析框架
      相对于货币政策工具来讲,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在应对金融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方面更具针对性。国际金融组织及主要经济体对宏观审慎工具的研发态度积极但进展缓慢且缺乏统一适应性。此种情况下,我国在发展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上应针对管理重点选择开发方向。改变和缓解金融对经济的顺周期性是当前我国宏观审慎管理的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在纷繁复杂的宏观工具开发项目中,应根据信贷/GDP比例对其长期趋势的偏离值(GAP)来建立逆向资本缓冲制度,提高交易账户的资本金要求;严格执行并不断提高杠杆率等最新实施的银行监管新标准;根据经济周期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拨备制度和增强金融体系的风险吸收能力;从提高附加资本要求、提高杠杆率、提高倒闭处置能力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抑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过度扩张、杠杆程度的非理性增长,从而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开发工具是为了更好地分析、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框架,以求发现系统性风险来源,发出风险预警,为宏观审慎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和需要,在宏观审慎监管分析框架的搭建上:应积极构建早期风险预警系统。按照时间先行和系统关联性的标准选取预警指标,从而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稳妥开展系统脆弱性压力测试,测试评估来源于汇率、利率、资产价格等变动因素,对具有内在联系的经济、金融部门间的风险和潜在脆弱性进行评估;渐进扩展系统性风险监测范围,提高前瞻性风险识别能力。
      (五)构建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及应急处置机制
      金融危机表明,只有宏观审慎管理机构和金融业监管机构之间、宏观监管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做出迅速反应和做出果断决策。我国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与应急处置方面欠账较多。当前,一是夯实数据基础,建立宏观监管共享数据库,形成统一集中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金融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明确信息共享原则,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标准、方式、质量及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国际信息交流,我国应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成果和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
      (六)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政策协调
      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明显的跨国传染特征。此次危机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发达国家的大型金融机构逃避其分支机构所在国的金融监管而使金融危机在全球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快速传递。危机显示,风险在国家之间扩散、转移的趋势和速度不断增强,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刻不容缓。我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加快构建国内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应在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和协调方面尽快迈出新步伐。第一,主动参与。应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广泛建立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常态化的对话交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增强联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第二,积极发挥作用。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同时,应在国际金融组织中最大限度地代表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充分发挥在东亚及东南亚等区域监管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监管团制度,尽快建设与主要资本和贸易合作伙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联合应急机制。第三,加强预警。积极探索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跨境监管模式,有效提高金融市场和各类产品的透明度,持续关注和监测跨境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传递,增强风险传递时相关国家协调一致行动的执行力,切实通过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来减少和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
      (责任编辑:昝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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