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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面临的困境与出路_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时间:2019-07-10 06:43:29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中国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的碳信用供应国,却始终处于碳交易价值链的最低端。本文研究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所面临的对碳金融认识不足、交易风险复杂、交易市场发展落后等几大瓶颈,提出我国可通过提升资源意识并制定碳金融战略规划、控制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多层次碳金融市场等手段来发展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
      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低碳经济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2-0048-04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参与国际碳减排交易的现状
      
      碳金融基于碳交易市场而产生,是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目前,我国参与的国际碳减排交易具有如下特点:
      
      (一)全球碳交易市场方兴未艾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成为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出现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议。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至2012年期间须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削减5.2个百分点。由于在全球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相同的,那么将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就能够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基于这一经济学原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通过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自此,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便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2006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达到16.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较2005年增长超过了一倍。此后直至2008年,全球每年碳信用交易额均以近100%的速度迅猛增长。
      2009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工业产量骤降导致碳资源的需求减少。然而,尽管当年全球GDP负增长0.6%,工业化经济体更是达到了3.2%的危险比率,碳交易市场却依然表现出其应对危机的能力。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0全球碳市场现状与趋势》报告,截至2009年底,碳排放市场总值较上年增长6%,达到1440亿美元,交易量为87亿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成交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且有报告显示,时至2050年,低碳能源产品价值将会达到每年至少5000亿美元的产量。由此可见碳交易市场依旧潜力巨大,基于其上而产生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二)中国已成全球碳交易资源的重要供给方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约定,发展中国家并不负有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唯一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的互利机制,此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随着碳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CDM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给方。2009年全年,我国向全球提供的CERS达到1.5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当年全球CDM一级市场交易量的72%,供给量较我国2004年增长30.3倍。截至2010年12月8日,全球共有2585个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CDM项目,其中中国项目为1077个,占总项目数的41.66%;我国平均年CERS约为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平均年CERS的61.84%。目前我国在CDM项目数量及CERS额度上均位居世界第一,且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为全球碳减排资源的重要供给方。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瓶颈
      
      尽管中国已成为全球CDM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给方,但我国出售的CERS价格水平显著偏低。对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趋势(2009-2010年)》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可见,2008年中国的CERs售,价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1.70至16.08美元,低于全球CDM一级市场均价16.12美元,远低于全球CDM二级市场均价24.51美元,与同属碳信用供应国的印度、巴西CERS售价相比处于绝对的价格弱势地位。碳排放权的大量廉价出售,不仅造成企业与国家大量资源的损失,还为日后相关国际碳交易谈判带来阻碍。
      虽然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碳信用供应国,但我国却处在碳交易价值链的最低端,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面临重重困境与阻碍。
      
      (一)碳金融认识问题
      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CDM项目从2005年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才进入中国,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且根据《京都议定书》约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末前无需承担减排义务。这些都使得国内各个层面对碳金融市场的认识了解尚不深刻,碳资源战略意识匮乏。
      一方面,国内许多企业尚未认识到碳减排资源中蕴藏的巨大商机。由于缺乏对CDM项目的认识,不少工业项目中的碳交易资源被严重浪费,许多可以进行碳交易的经济发展项目由于碳交易意识的缺失而丧失了其交易价值。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内容的认识还比较有限。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且商业银行对减排项目的贷款融资等业务开展得较多,对碳现货、碳期货与相关衍生产品交易等广阔领域的接触仍然较少。
      
      (二)交易风险问题
      作为一个处在发展初期且对政策制度高度依赖的市场,碳金融市场的运行面临着诸多风险,导致了交易主体盈利预期的不确定性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可主要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由于哥本哈根国际气候会谈并未就2012年以后的减排目标和国际减排合作达成一致,《京都议定书》的延续性问题成为了一个疑问。CDM机制是否会继续进行或将以何种方式进行也具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2010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坎昆会议期间,少数发达国家故意阻碍甚至反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曾使《京都议定书》的生死存亡成为悬疑。尽管坎昆会议最终使《京都议定书》得到坚持,但因其中包含着各国强烈的角力过程,因此,从长远看,由于各国国情和利益不同,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的矛盾错综复杂,《京都议定书》的未来命运仍存变数。若《京都议定书》将来再次到期后各国达不成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减排协议,国际碳交易市场必然会大大萎缩,这就造成了碳金融业务盈利预期的不确定性,成为碳金融市场发展最大的政策风险。
      2. 气候风险。能源的消费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气候变化的影响。例如,伴随全球变暖的加剧,人们 在供暖方面使用的能源将会减少,而在制冷方面使用的能源将会增加,这将导致用电量的激增;一些可再生能源可能会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如一些地区的水力发电将受制于降水或融雪模式的改变。由于碳排放与能源的消费存在正相关关系,碳交易的市场价格及相关的盈利前景将受到天气变化的制约。
      3. 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碳金融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受到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考验。此次金融危机中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短期内大跌的事实便是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碳金融业务的典型实例。金融危机导致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大幅降低其减排热情与减排压力,直接造成碳信用需求量的锐减,使碳金融市场发展受阻。
      4. 可持续发展风险。低碳技术涉及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储存等高新技术。而目前部分低碳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行业标准和技术尚不成熟。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与产品的不断更替,即使企业采用了当前最为先进的装备和工艺,也可能会被迅速淘汰,这就使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市场发展问题
      碳金融市场业务包括直接投融资、碳交易市场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其中,碳交易市场业务又分为碳指标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还很不成熟――除了银行信贷业务方面发展较快之外(主要体现为国家信贷政策调整战略中,银行体系在放贷方面向低碳经济主体的积极倾斜),低碳导向的直接融资体系与碳交易市场均处于低级发展阶段。具体说,我国碳金融市场主要所面临的困境如下:
      1,直接投融资业务的问题。涉及碳金融市场的直接投融资业务包括低碳产业内的基金融资、股市融资、债券融资和信托融资等。虽然国内目前也已出现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领域的探索,但与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相比,仍显现出起步晚、渠道窄、市场开放程度低的特点。
      2,碳交易市场业务的问题。这包含国内碳交易市场和国际碳交易市场两种市场因素。就国内碳交易市场而言,虽然目前国内已有9家环境能源交易机构,但其业务基本停留在环保技术转让的层次。且国内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定制的规则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成型,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仍未建立。另外,国内尚缺乏具有发现价格功能的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这使得国内企业在CDM项目谈判中缺乏有效的价格参照系,处于被动地位。
      就国际碳交易市场而言,一方面,在碳交易市场中,我国完全处于初级产品供应商的地位,没有资格和条件进入二级市场。由于碳交易市场标准在国外,我国所创造出来的减排量由发达国家以远期方式低价购买后,经过审批注册和签发流程变为经核证的减排量,包装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际市场进行交易,形成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客观差价。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缺乏从事碳中介交易的机构或基金,国内企业也无法分享CDM的高额利润。CDM项目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交易完全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信息受制于人,价格受制于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均缺乏制定权。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资源意识,确立碳金融战略规划
      在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进程中,政府部门应加强其宏观政策导向作用。具体说,政府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一个碳金融的政策框架体系,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可以借鉴赤道原则的相关条款,制定我国的《碳金融管理指南》,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碳金融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
      2. 发挥宏观经济导向作用,制定碳金融战略规划。碳金融发展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可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事实,确立区域导向型的战略。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以粗放生产、高能耗、高排放为代价,高碳产业比重持续上升。可以考虑引入类似CDM的国内清洁发展机制,并充分发挥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的支持导向作用,鼓励东部地区企业对中西部地区低碳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3. 加强环保宣传,树立正确的碳金融认识。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可协同环保部门等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低碳经济意识,让企业充分意识到碳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价值,推动企业结合其所在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划,扩大碳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控制防范风险,收益与安全并重
      在国内碳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主体被动参与的背景下,交易各方要在拓展碳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防范风险。
      1. 重视政策制度研究。作为典型的负效用产品,碳交易市场完全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实施来保证其有效运行。任何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变化都会成为影响碳金融市场的重要因素。交易主体需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应对碳金融市场所面临的政策风险。
      2. 关注气候环境变化。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注重同气象部门和环境发展研究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以削弱气候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3. 加强中介机构的参与合作。在开展碳交易时,交易方应加强与咨询评估、专利部门、能交所技术转让平台等机构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如项目谈判时让专业的咨询机构给予指导,项目评估时让资深的评估机构参与,项目融资时让担保机构介入,合同订立时让法律机构协助等,以有效降低其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
      4. 加强同政府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政府出于对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考虑,会在国家政策内出台一系列扶持低碳经济产业的优惠财政政策。国际组织出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减排的考虑,也会对低碳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交易主体与中介机构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相关组织的支持,降低拓展碳金融业务的风险。
      
      (三)完善交易平台,建立多层次碳金融市场
      1. 继续拓宽银行信贷领域。在绿色信贷领域,我国已进行了许多积极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发展碳金融市场需要继续提高银行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提高绿色信贷及其他创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提高信贷资源在低碳产业上 的配置比重,对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生态农业以及环保设施研发生产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对影响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实行信贷限制措施。
      2. 鼓励直接投融资业务。应鼓励多种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直接投融资业务,包括鼓励碳基金和碳金融债券的发行;鼓励主板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实现传统产业改造和产能转换,优先安排新能源、生态农业等新兴行业在中小板与创业板的上市融资;鼓励风险投资,拓宽低碳经济融资渠道;鼓励开发碳交易保险,为碳交易活动转移项目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等等。
      3. 逐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包括:(1)搭建交易平台。一是推动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应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平台搭建的成功经验,加快完善我国的碳交易体系。二是不断完善CDM交易机制。应制定与国际市场碳交易均价挂钩和规定绝对最低指导价格的双重最低指导价规则,保护国内参与碳交易企业的经济利益。(2)培育交易中介。应加强对参与碳金融的咨询、评估、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培育,积极推进金融中介业务创新。一是拓展碳金融中介服务。金融中介机构可利用其自身的信息资源以及渠道优势,为国内低碳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项目推荐、项目开发、信用咨询、交易和全程管理等一站式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二是推进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发行结构型碳金融理财产品、基金化碳金融理财产品和信托类金融理财产品,为低碳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三是推出低碳产业保理业务。对于那些获得CERs签发的低碳企业来说,它们从设备生产厂家购买设备形成应收账款,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够为作为卖方的设备生产厂家提供一笔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低碳买方企业在出售CERs后就能够向银行分期支付应收账款。通过保理业务可帮助企业解决早期发展资金瓶颈的问题。四是发展低碳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在CDM项目的早期开发阶段,企业通常需要购买昂贵的动力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企业可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代为购买设备,企业从出售的CERs的收益中支付租金,从而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四、结语
      
      中国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的碳信用供应国,却一直处于碳交易价值链的最低端,这或许是一个初级市场发展的必经阶段。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发达程度与发达国家尚存很大差距,但面对碳金融这样一个新兴市场,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至多不会超过十年时间。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对碳金融市场的重视与不断创新探索会成为我国在这一新兴领域追赶甚至超越发达国家的新契机,同时可使我国在国际经济与金融体系重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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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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