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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市场保险监管x

    时间:2020-11-02 07:35:02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 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制 度的建议,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过 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分业经营、分业监 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监管透明度需进一步 提高、监管体系与法律建设相对落后、加快 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步伐、 加强金融监 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 场的自律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我国保险监管 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对策是: 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 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 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 自律机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 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 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 决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 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 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 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保险市场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 完整的体系,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 历史较短,保险市场发育也远远未达到成熟 的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 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 刻的变化,从外部环境说,金融体制改革不 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尤其是加 入WT关,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步 伐进一步加快,原来的监管制度有些跟不上 形势需要。

    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 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

     在目前监管体系中, 与过度监管同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 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不足。中国保险市 场起步晚,受经验和水平所限,对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初级水 平,已经制定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还停留 在纸面上无法实施。这种状况表明我国的保 险监管还存在较大缺陷,还没有建立成熟完 善的判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机制。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 证券业 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 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 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 相

    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然而,银行、证 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肖IJ 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表现在监管交叉 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 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 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 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 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 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 监管真空地带,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 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些创新仅是对 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 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 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 WT以后国内市场竞 争和国际的双重压力下,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 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监管透明度需进一步提高

    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的角 度出发,还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 保险监管都应当努力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一,

    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 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 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 购买其产品,无形中对业绩优良、守法经营 的公司构成了一种损害,市场竞争和优胜劣 汰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长此以往,其结果 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 要么好公司也变 坏,要么好公司退出市场。第二,没有正规 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 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 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只能听信保险 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 必然助长误导 宣传大行其道。第三,监管部门工作制度不 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制 定过程的参与程度不高,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监管体系与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从国外许多国家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 一个健全的保险监管体系,仅仅有国家保险 监管机构的参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保险行 业协会、外部中介机构以及社会舆论等部门 的参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有欠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从〈〈保险法》第一次 修订以来,我国保险业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不利 于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而且规范和约束保 险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还 不够完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 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等迟迟未能出台,日常 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保 险监管权威的树立。

    2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制度的建议

    加快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步伐

    我国保险立法滞后于社会、 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 保险市场的速度也在加快。

     在今后一段时间 里,我国应当积极发挥保险监管在竞争秩序 方面的监管作用,尤其要关注对垄断行为和 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完善保险业经营失败 的救济制度,从而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 向功能监管转变

    尽力做好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分工, 通过立法形式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 建立日常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建立信息

    交流与共享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 建立监管制度,引导和鼓励银行、证券、保 险经营部门业务方面的相互融合, 并构建主

    体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 险市场的自律机制

    中国的保险业要维护好保险市场的正 常秩序,保证市场的均衡、健康发展,单靠 目前保险监管机关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充分 重视和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 形成监管的整 体合力。强化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市场发 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各地保监办在指导行 业协会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扩大其职责范围为维护行业的利 益,协会应参与制订行业发展、改革的决策 论证,做好行业的代表为实现有序竞争,协 会应当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 经营,做好保险监管机构的助手为促进行业 发展,协会应当以各种形式向会员单位提供 各方面的服务,做好企业的参谋为增加保险 企业的透明度,协会应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 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新晨范文网保 险市场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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