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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_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问题分析

    时间:2019-11-20 06:44:52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统筹工作不够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与问题,本文拟对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困境;问题
      作者简介:段玉涛(1975-),男,河北石家庄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学。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54-03
      
      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1世纪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日益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特别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缴费率统一由个人工资的11%降至8%,实行“实账”运营,并规定由“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将面临如何防止个人账户管理中的腐败行为,以及如何实现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管理问题。从国外个人账户管理的经验来看,个人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确定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原则。一方面,个人账户基金通常采取委托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基金必须遵循安全第一、兼顾盈利性和收益性的原则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其次,须理顺个人账户基金治理结构。社保经办机构受账户所有人委托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并委托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和托管。再次,应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监管。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主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机构为省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监管重点是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侵占行为,包括挤占、挪用、提取管理费等。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人须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合同,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监督重点应为是否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行为。个人账户基金托管人须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合同,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监督重点应为是否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托管行为。
      
      二、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参保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日益严重,欠缴金额不断上升,百万元和千万元欠费企业数目有增无减。2003年6月,全国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达到436亿元,数量多、规模大的欠费无疑给本已负债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雪上加霜,严重地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参保企业欠费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主观原因看,首先,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追逐短期利益的短视行为;另一方面参保企业职工对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不清楚,缺乏对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监督。其次,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费率增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参保企业有强烈的逃费动机;许多职工为了避免因企业倒闭而失业,对企业逃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闻不问,甚至支持企业逃费以降低成本。从客观原因看,许多参保企业经营效益差,难以承担巨额的养老保险费;一些破产、拍卖的企业剩余资产价值根本无法补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近几年,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力度向非公有制企业扩展,然而因征缴机构强制力不足,导致欠费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的比重不断上升。参保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不仅加剧了养老保险缺口的严重程度,而且对按时、足额缴费企业造成不公平,挫伤了企业缴费积极性。对欠费企业的缴费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划分为有能力缴费企业、部分能力缴费企业、暂时无力缴费企业及完全无能力缴费企业,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的清偿办法。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中对欠费企业按日加收0.2%滞纳金的规定。在如何提高企业缴费积极性和职工监督意识方面,政府还要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地区间转移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地区间转移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而在实际中,通过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的劳动关系转移机制不能满足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求,大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选择自主择业后,无法及时办理其劳动关系的转移,阻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接转。城市中大批灵活就业人员同样面临着养老保险基金地区间转移的问题。由于这部分群体就业时间短、工作流动性大、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移交接难的问题,严重打击了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沿海一些发达城市已参保的农民工纷纷退保,给刚刚兴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实施问题
      
      失地农民是随着城市化推进不断扩大的新群体,据估算,这一群体的数目大约为4000万。为缓解征地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长期养老问题,应为失地农民建立一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其作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配套制度。目前,全国十多个省市已实施了“土地换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从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制度约束力不足。目前已出台的“土地换保障”制度均出自于地方政府文件,缺乏强制力和约束性,制度在推行和实施方面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根据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方按一定比例负担,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一次性划转。可是地方政府在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地兑付其承诺,导致正在实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巨额资金缺口,危及制度的可持续性。其次,制度设计的缺陷。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是以简单静态的计算方法制定的,这种方法简单易算,但并不能满足城镇居民生活支出日益增加的需要。据统计,在待遇水平不变的前提下,75岁以前不存在收支缺口。但是,如果参保的失地农民平均寿命延长,或者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提高,预期的养老金支出将大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制度存在潜在的资金缺口。
      
      五、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窄的问题
      
      “广覆盖”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社会保障的根本属性。扩大覆盖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资金来源渠道的增加和资金总量的扩大,有利于减轻现有企业负担。目前,养老保险不仅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纳入统一管理,而且一些城镇企业也因各种原因而游离于制度之外。从经济运行看,只有企业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就建立不起来,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健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受影响。扩面工作是养老保险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扩面的潜力很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重点研究新参保人员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政策,非正式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各类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政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政策和养老金计发衔接办法。要研究完善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政策,完善各类企业及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之间相互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办法。二是进一步把握扩面工作的重点。将城镇以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将企业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要形成只要开办企业、招用职工,就要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制。三是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当地养老保险工作负全责。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领导三级负责制,把扩面任务层层分解、细化,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六、待遇享受条件未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作相应调整的问题
      
      长期以来,生产岗位的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还可以提前退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这些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不尽合理。其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使我国人均寿命大大延长,也即延长了离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时间。其二,允许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提前退休,延长了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时间,相应增加了社保机构的负担,而这部分负担本应由所在企业通过其他方式给予劳动者补偿,却转嫁到社保机构,这是不合理的。其三,这一政策的存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和职工弄虚作假,以求享受特殊待遇的非正常动机,使得平均退休年龄大幅度下降。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职工提前退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长此下去,必然导致养老保险基金难以正常发放。因此,必须对现有政策进行修改。因此,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参保人数,加强基金的支出管理,强化基金监管,规范基金支出范围。一是完善退休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依据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同时,要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按每提前一年减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决不能随意开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二是防止冒领养老金。当地劳动部门要与公安、民政部门联手,共同做好验证工作。要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机制。事前防范就是建立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制度,严格申领人资格的确认、审核制度,死亡申报制度,计算机联网查询等。事后处罚就是要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不但要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冒领人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是试行“推后领取”的办法,可采取较灵活的政策,如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继续按规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5年,以延期领取养老金。
      总之,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 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解决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困境和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因此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责任编辑:王福生)
      
      参考文献:
      [1] 潘诚、张鸿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再思考[J].城市管理,2005,(01).
      [2] 高尚、袁力.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启示[J].华东经济管理,2004,(08).
      [3] 丁广荣.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J].时代经贸,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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