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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税制启示【养老保险税制的国际实践及启示】

    时间:2019-06-12 06:53:29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税制存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全面,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缺位,养老保险的税收监督政策不完美等问题。从国际比较角度看,鼓励性的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总体上有利于扩大养老保险规模。因此,当前我国有必要加大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有利于调动个人建立企业年金和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税制,同时。避免过度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养老保险;国际比较:税收优惠
      
      一、我国养老保险税制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税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二是对承办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本文将集中探讨第一部分的税收政策。
      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涉及四个环节,一是养老保险缴纳环节的税务处理,包括对个人缴款和企业缴款的税务处理;二是养老保险投资环节的税务处理,包括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三是养老保险领取时的税务处理;四是养老保险退保环节的税务处理。各阶段的税收优惠情况见表1。
      1、养老保险提取环节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纳入纳税人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养老保险金投资环节的税务处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人,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投资收益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在实践中,个人帐户取得的收入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3、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税务处理。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中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年金的领取一般不用纳税。
      4、养老保险退保环节的税务处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已经计入个人帐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目前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EEE,即在缴费阶段部分免税,在收益和领取阶段均免税,但是和企业及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相比,国家承担的义务还是相对偏少。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费率大约为10%左右,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缴纳的费率达到28%,在财政投入方面,西方国家达到10%,我国各级政府累计投入大约在3%左右。
      (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全面
      我国目前只有针对企业年金缴费阶段企业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到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重要的,因为可以充分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缺位
      目前,我国虽然有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相关寿险业务免除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没有制定任何鼓励个人建立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养老保险的税收监督政策不完善,客观上易造成税收漏洞
      例如,没有规定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上限,使得企业年金政策客观上扩大了贫富差距。再如,在一些地区,企业年金险“今年投保,明年退保”的现一象很严重,没有有力监管措施配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导致逃税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三、国外养老保险税制比较
      
      (一)基本养老保险税制
      对于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部分,目前各国税法一般都允许企业缴费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被用来作为避税手段,各国一般也会规定缴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虽然最后会归属到具体的个人,但其投资运行往往是由政府管理,由政府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在各国税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征税。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是否征税问题上,各国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给予一定的税收豁免,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等国则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也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税制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较好,企业年金税制比较完善。在多数欧洲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在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都享受免税待遇,但在支付收益阶段则要征税。具体税收待遇情况见表2(E代表免税或减税,T代表征税)。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
      为了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建立,西方国家推出多种多样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并制定相应的免税规定(见表3),如保费一次性的税收减免,按期缴费的税收减免等。有的国家建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储蓄帐户,如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和美国的个人退休帐户(IRA)。
      
      
      四、优化我国养老保险税制的建议
      
      1、加大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允许企业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缴费比例,加大各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2、建立有利于调动个人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性的税收政策。企业年金要充分发挥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就必须转变现行的只对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免税的政策。从国外看,最常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模式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阶段税收减免,领取阶段征税)。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看,当前有必要明确:(1)个人支付企业年金在个人所得税前的免税扣除比例;(2)企业年金领取时增值收益部分的应税比例。
      3、制定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多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个人投资该类产品所缴纳的费用,税务部门可允许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部分扣除。
      4、避免过度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避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会带来富人享受到而穷人没有享受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应从制度上、源头上规定缴费上限,加以规范。如在荷兰,如果企业年金积累的资产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15%,超过部分要缴纳40%的所得税;在英国,雇主和职工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工资的17.5%;在瑞典,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上限为13%。此外,税务和社保部门还应该建立对企业年金进行审查的机制,如企业年金计划持续性的检查,规定个人一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就必须在相当的时间段保持其缴纳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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