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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定价公式 [基于研究视阈的资源性商品定价研究及可能拓展]

    时间:2019-06-11 06:51:04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资源性商品定价问题是影响中国及世界经济复苏和平稳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既有研究的研究视阈存在极大差异。本文将资源性商品定价理论文献区分为国际政治经济学和全球商品链两个视角,将定价政策文献区分为自组织和非自组织政策两类,并对既有的主要文献进行了较全面地评述。本文认为应从研究视角的综合、研究范式的扩展和组织互动博弈等方面,对资源性商品定价问题进行拓展研究。
      关键词:资源性商品;定价;自组织政策;非自组织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74-07
      
      资源性商品定价问题一直是经济史和经济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新世纪以来,国际资源性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及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经济发展的明显影响,使其关注度和重要性陡升。
      本文将代表性文献归纳如表1所示。其中,将已有文献归类为定价理论和政策两方面,同时按照研究视角和视阈之差异,定价理论可区分为国际政治经济学(IPE)和全球商品链(GCC)两类文献,定价政策则包括自组织和非自组织政策两方面的文献。本文的工作是试图对这些主要文献做一个较全面地评述,以探讨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拓展方向。
      
      一、资源性商品定价的理论研究
      
      (一)国际政治经济学(IPE)视角
      比较优势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其研究视阈着重于微观/企业;幼稚产业保护论则强调了国家保护对贸易定价的重要性,其研究视阈涉及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但更强调前者。197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强调了规模经济对国际分工、定价和贸易模式的影响,其研究视阈指向了国家政策与产业/企业组织之间的互动影响,凸显了二者间的互补和相互替代性。
      直接涉及资源性商品定价的IPE文献首先考虑到了在资源性商品贸易中,进出口国(主要是南北国家)之间市场结构和定价权的不对称性。相互依存论者认为,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多数是非对称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对称性主要与资源性商品贸易有关,它根源于经济史上发达国家通过政治经济强制实现的贸易垄断,并促成发展中国家的单一经济模式。
      特别是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虽然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竞争性均很明显,但发达国家的贸易垄断(既可能源于宗主国的政治经济强制,也可能源于跨国公司的控制)仍通过压低购买价格至接近或等于边际生产成本,同时通过价格歧视抬高销售价格至接近或等于消费者保留价格的水平而获利,矿产品贸易中也基本类似。政府政策和私人保护对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作用于贸易,而非生产或消费,这是我们进一步分析资源性商品定价的主要理论基点。
      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认为,拉美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上的不平等和前者对后者的霸权,它突出表现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中心国家利用其政治霸权和技术经济优势形成对国际贸易的控制,以强制性分工和定价政策,使外围国家的“具体任务只是为工业大国生产原料。相应的贸易垄断和生产者的完全竞争(不能或难以联合)形成垄断低价,使贸易利得的分配只能是中心国家大获其利,而外围国家深受剥削。
      在此基础上,甘德・弗兰克提出的宗主一卫星理论指出。发展中国家的贫困既是宗主国对殖民地剥削压迫的历史遗物,又是先进发达国家(中心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卫星国家)的剥削与控制造成的。在这种新的静态比较优势形成后,中心国家依然能通过贸易垄断(或者是政府的,或者是私人的)形成有利的定价格局,以维持新的静态比较优势。
      这样,就导致了多斯桑托斯所称的“依附”状况,即一些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它所依附的另一国经济的发展和扩张。在资源性商品贸易中,依附表现为工业一贸易依附形式和工业一金融依附形式。前者的特征是中心国家通过在殖民地占有矿山、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完全主宰贸易和生产:后者的特征是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政治军事霸权在殖民地投资于原料生产和农产品出口,固化后者的单一经济结构,使其依附于中心国家。
      
      因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只能是依附性地发展,难以脱离已有的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心地区通过贸易垄断,以不等价交换从与边缘地区的贸易特别是资源性商品的贸易中聚敛财富。但中心和边缘在一定条件下会互相转化。这一转化过程就是新生产者、新消费者、新贸易主体与原有的贸易主体相互转换、相互作用的过程。相互依存论、中心-外围理论、宗主-卫星理论以及依附论等将研究视阈投向了国家,极端者甚至主张只有靠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国家政策与发达国家“脱钩”,才能获得发展(如弗兰克):
      综合看,在经济发展史上,各国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之更替扬弃,也是依其在贸易中的市场力量和定价权为转移。除政府之外,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贸易环节上,还存在跨国公司和各种形式的国际联盟(或卡特尔)等通过种种手段形成垄断或“私人保护”,这一点往往不为研究者注意。因而,对自由贸易的强调忽略了已有的私人保护政策和贸易垄断对贸易商品定价,尤其是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开放自由贸易并不能必然带来定价能力和贸易利得的改善。同时,政府干预只是促成生产者(或消费者)获得贸易市场力量的一种外生变量,以国家为中心的贸易定价分析也是不够的。因而,将生产直至其最终被消费视为一个全球商品链,以分析商品链结构和利润的创造及分配。就诞生了全球商品链理论。
      (二)全球商品链(GCC)视角
      沃勒斯坦和霍普金斯(1977,1986)提出了商品链理论,并由Gereffi&Korzeniewitz(1994)等发展成全球商品链理论。GCC分析范式认为,商品链上的每一个序列节点都涉及到投入(原材料、半成品等)、劳动(及其供给)、运输、分配以及消费的获得和/或组织。在每个节点上,商品都以某种形式转化、增值并形成利润(Gereffi,Korzeniewitz,1994)。GCC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商品链上价值在何时、怎样以及由谁创造和分配。该理论特别关注产业中最有力企业或领导企业(即链驱动者)的影响(Bair,2005)。
      按照进入壁垒和商品链协调能力划分,GCC的治理结构可分为“生产者驱动”和“购买者驱动”两种类型。前者经常出现于高技术和高资本需求部门,在这些部门中资本和专有技术构成了最主要的进入壁垒,因此生产者倾向于保持对资本密集环节的控制,而分包劳动密集型环节,形成一个垂直一体化网络(Geref-fi,1994)。而购买者驱动商品链多产生于劳动密集型部门,在这些部门中信息成本、产品设计、广告和供应链管理系统形成进入壁垒,因而生产环节常被外包出去,链驱动者自身集中于品牌、设计和营销等工作。
      商品链结构怎样随时间演化?这涉及到商品链的一个或多个节点内重组生产,改变节点间互相联结的方式,或者改变节点的地理位置来实现商品链的结构 变化(Talbot,1997)。一方面,随着技术革新和扩散,商品链治理结构会发生变化,商品链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Ponte,2002)。另一方面,国家可通过发展战略及相应的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其在全球商品链中的嵌入环节和利润,将留在该国与世界经济相联的商品链上的收入和剩余份额最大化。使得各国陷入与控制商品链的跨国公司的冲突之中(Gereffi,1995)。显然,全球商品链理论的研究视阈是综合的,考虑到了国家与企业对商品链及定价和利润流的互动影响。
      全球商品链理论最初更多用来分析制成品产业,但近年来已更多地关注到资源性商品链的治理结构和定价分析。Gibbon(2001)指出,GCC理论强调,商品链协调能力主要来自北方国家,国际收入分配是特别不平衡的。Talbot(1997)以速溶咖啡商品链的演进为例说明了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争夺商品链控制,并进而影响咖啡定价和贸易利得的演进路径。Ponte(2002)对全球咖啡商品链的研究发现,生产国的市场自由化规制放松政策削弱了其市场势力和定价权,而发达国家贸易商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贸易市场势力不断增强。结果是,从一个咖啡收入份额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公平分配的制度框架转为非正式的、不稳定、不平等的由跨国公司主导的制度框架(Ponte,2002)。
      
      二、自组织政策对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
      
      自组织政策的研究视阈集中于微观主体,这些微观主体可通过多种经济政策,以市场自发交易的方式影响资源性商品价格。
      (一)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可为交易者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Hammond,1897)。长期看,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和套保机会有助于减少长期价格波动(BIS,1999)。但期货交易和投机是否能稳定价格的经验证据是混合的。
      近年来,期货市场与定价的相关文献最突出表现在以石油为代表的资源性商品上。对国际石油期货市场上对冲基金投机交易与价格的关系的研究存在大量的文献。一种观点认为,对冲基金的投机活动是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和波动的重要原因,正是对冲基金的过度投机推动了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如OPEC(2006)认为,在OPEC的供给政策以及OECD国家创记录的高库存水平下,除地缘政治的不稳定性外,投机活动是导致国际石油价格高涨和剧烈波动的重要原因。Generale(2006)虽然承认国际石油市场的供求因素是高油价的主要原因,但也认为对冲基金的投机活动放大了市场供求变化对石油价格的冲击,引起了泡沫。
      相反的观点认为,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和波动导致了对冲基金投机活动的增加,而对冲基金的投机活动为期货市场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降低了价格波动幅度。NYMEX(2005)认为,由于对冲基金的持仓时间远长于其它交易者,因而对冲基金不是市场流动性的破坏性因素;而且,对冲基金交易主要从事即将到期的短期合约交易,必须在最近的交割月清算所有头寸,所以对价格的影响十分微弱。其计量结果表明,对冲基金的交易降低了市场价格的波动。针对以期货交易量远远超过实际消费量作为期货市场过度投机证据的观点,Ripple(2006)认为期货市场交易量只占实际消费量的不足1/3,否定了这种观点。Haigh,Hranaiova et al,(2006)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对冲基金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市场流动性,而且对冲基金持仓量的变化和价格变化之间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对以上观点进行分析,一个基本的判断是,期货市场主要通过聚合供给,需求信息来发现价格,并通过期货和库存来平抑价格波动,但期货市场本身只是提供场所和交易规则,并不能长期稳定地实现溢价。期货市场上唯一可能影响定价的因素在于。未能成功建立期货市场的国家的供需信息聚合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因而市场定价难以完全反映总供给和总需求,但这样的定价优势可能非常微弱。另一个问题是。期货市场的高效运作需要大量投机者(非商业交易者)来提供市场流动性,而投机者以及商业交易者的异化却可能在短期内放大价格波动。但无论如何,将期货市场因素视为影响资源性商品定价最重要因素的观点是偏颇的。
      (二)存货储备
      库存是生产者或消费者实现平滑化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具。Pindyck(1994)对取暖油、铜和木材的实证研究发现,存货对平滑生产的作用较弱,持有存货的更重要动机在于通过更有计划地生产、交货并避免缺货来降低营销成本。但缓冲库存和其他的价格稳定化政策工具也是建立和维持垄断价格,保障卡特尔运行的政策工具。按照Pindyck(1979)的观点,通过存货等经济政策可使垄断或买方垄断势力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Nichols&Zeckhauser(1977)认为,消费国可将库存作为应对卡特尔的战略措施并增加其福利。供给方也可利用库存来影响资源品价格,如Ye。Zyren and Shore(2006)发现,相对库存和OPEC的剩余产能对短期油价有明显影响。
      虽然生产国通过缓冲库存等干预政策可在较长时期内导致资源性商品价格处于长期生产成本之上,但存货的释放将压低价格到这一水平之下,干预政策的价格稳定化效应可能被高库存量挥发一抑制效应(volatility-depressing effect)所抵消。大量稳定并提高价格的国际商品协定的崩溃证明,缓冲库存稳定化政策既是无效的(如国际天然胶协议),也是扭曲的(如国际锡协议),最终都无可避免地失败了(Gilbert。1995)。相对应,消费国的储备战略也难以在长期内影响国际石油价格,因为虽然储备的释放可压低国际价格,但储备的建立却人为增加了需求,提高了国际价格。因而,Ytizel(1991)将战略石油储备视为增大短期石油供给弹性的外生变量,其目标仅在于防止石油供给意外中断。
      (三)卡特尔
      卡特尔化的动机主要包括固定价格或实现联合营销的规模经济两个方面(Dick,1996)。但卡特尔成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与卡特尔组织及其稳定性有关,卡特尔的成功要求其成员要达成关于价格、产量和收益分配的协议;二是需要建立监测和威吓部分卡特尔成员欺骗行为的机制和工具。需注意的是,卡特尔组织及其稳定性问题的解决与潜在垄断利润直接相关,卡特尔垄断利润的存在性不依赖于其市场集中,而依赖于其需求弹性(Pindyck,1979)。
      虽然因资源品市场中存在大量的经济租,生产者有较强的卡特尔化激励,若干资源性商品的卡特尔定价能力也得到证实,如Griffin(1985)。但不同资源性商品市场具有相对差异化的特征,其形成稳定化卡特尔并获得持续垄断利润的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对初级产品卡特尔成功前景的评价必须采取逐一市场的个案分析方法(Pindyck,1979)。
      为什么有些产业卡特尔可以生存数十年,而其他 卡特尔却很快在价格战和市场进入面前崩溃?卡特尔的组织和维持存在成本,这包括决定价格和合理的产出与收益的成本、政治成本、其他与长期和短期利润扩大相关的成本(Pindyck,1979)。但当需求不稳定时,卡特尔的维持成本增加。这是因为已设定的触发价格的有效性随时间而变得不合理(Lanmng,1987)。这严重影响到卡特尔的稳定性。还有研究注意到政府卡特尔协议可强制性执行,而私人执行卡特尔协议存在内在更不稳定的特征(如Suslow,1988;Dick,1996)。
      
      三、非自组织政策对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
      
      由于国家拥有在其主权范围内的合法强制力,因而可通过政府政策影响其境内的所有生产、贸易和消费活动,进而影响资源性商品的国内和/或国际价格。由于此类政策不是微观主体的自主决策,而与主权国家政府的强制力有关,因而可称为非自组织政策。
      (一)国内税
      按照大国效应文献,“寡头”国家可通过关税等贸易政策影响贸易定价并扩大贸易利得,其直接扩展就是最优关税理论(Johnson,1954;Kemp,1969;Young,1991)。Abreu and Fernandes(2006)在以上理论基础上提出。在世界市场上具有潜在定价权的“寡头”可通过出口税、对其生产投入征收的进口税、以及商品库存政策来影响资源性商品的国际价格,该国可借此将内部成本的增加转移到国际商品价格上。
      相当多的研究注意到“寡头”市场结构下关税对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Karp and Newbery(1991),New-berv(2005)研究了大国通过最优进口关税政策运用市场势力的问题,研究认为,石油等资源的可耗竭性、卖方(生产国)市场势力以及大石油进口国的买方市场势力均影响到国际石油定价。另一项对巴西咖啡、美国棉花和智利硝石案例的计量分析表明,以上“寡头”国家都成功地通过增加国内成本间接地影响了世界价格(Abreu and Fernandes,2006)。而且,由于出口商可部分地将其成本的增加转移到世界价格变化中,因而缺乏强烈的激励去游说以改变产业/贸易政策。
      经济学家的共识是,关税的福利效果劣于国内税(如Krugman,1987);Newbery(2005)也强调,国内税更符合WTO自由贸易规则。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逐步发展,传统贸易政策的运用受到约束,包括国内税在内的国内政策的影响逐步增强,但对国内税与贸易商品定价尤其是国际资源性商品定价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Gills and Mclure(1975)认为国内税收可用以抽取资源租金,所抽取的垄断租金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非本国居民来承担,国内税的决定因素包括:(1)征税国是否在该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否则将面对相对有弹性的需求曲线;(2)资本从征税产业流出的可能性;以及(3)被征税资源生产和分配中的产业结构状况。
      Bergstrom(1982)假设石油这样的可耗竭资源在单期和跨期情形下供给不变,因而消费国的石油消费税不改变消费价格,税收就全部转为从生产国的抽租,消费国国内税的征收使其具有更明显的定价能力。Singer(1989)认为,石油消费税可有效地减少消费和进口,由此导致对中东石油的需求减少而促使世界石油价格下降,这转而使征税国的消费者得益。Bakhtiari(1999)也认为,相应经合组织国家的高燃油税政策是石油定价中起主要作用的因素,它促使经合组织各国通过提高国内石油价格来改变国际石油定价格局,其结果是大大促进了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并在1986年对油价形成反向冲击。OECD(2004)指出,最终燃油价格中的高税负降低了石油密度,改善了面对石油冲击时的贸易条件。
      (二)相关贸易政策
      这里主要关注“寡头”市场结构下,一国通过国有贸易公司等非自组织政策对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Mendelsohn(1957)就认为,在经典的竞争性贸易理论框架中分析国际初级产品的定价并不合适,如以小麦为例,国际小麦定价就受到《国际小麦协议》中垄断和卖方垄断势力的影响。McCalla(1966)则把世界小麦市场主要参与者的国内政策并入一个双寡头定价模型中进行分析,认为美国和加拿大是世界小麦市场上的双寡头,二者供给世界60%的世界市场需求,而且两国都有足够的储存设施去持有存货以影响世界价格。但McCaHa也坚持认为,即使具有潜在市场势力,但如果一国不能或不愿意利用其市场势力,则仍将得到竞争性的定价结果。以上研究对不完全市场结构的强调后来逐渐扩展到其它资源性商品的研究之中。
      在“寡头”市场结构下。公共机构及其“寡头”定价能力的运用对资源性商品定价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Pearlberg and Abbott(1986)提出了一个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作为寡头行事的公共机构政策内生形成模型。在此模型中,公共机构的政策选择依赖于特殊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以及决策者对剩余需求函数斜率的估计。公共机构建立的基本理由在于纠正由于市场不完全性而引起的与完全竞争市场的偏离,或者用来改变已有的收入分配模式,但在此过程中,许多特殊利益集团都试图影响公共机构的政策选择,进而努力获得影响相关决策的收益。因此,国内与国际政策工具与目标相互关联,国际市场势力也可用以改变特定利益集团的福利,同时获得国际市场租金。
      Roberston(1956)对英国战后成立的原棉委员会的案例分析为资源性商品国营贸易研究提供了历史经验。1947年按英国《棉花集中采购法》授权成立的原棉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中化的采购机构垄断了英国的棉花贸易,其垄断从1948年持续到1952年9月。原棉委员会成立的理由在于,一个集中化的采购机构可比私人市场交易带来更大的价格稳定性,但由于该委员会往往无法正确估计未来棉花消费的确切数量,来自其他国家公共采购机构的强有力竞争也使得该委员会无法得到其所需的棉花供应,而且,主要棉花生产国政府对棉花采取了大量的政府干预政策,因而,作为国营贸易公司的英国棉花委员会最终失败了。
      另一项案例研究是Bardsley(1994)对澳大利亚羊毛储备计划及其崩溃的分析。由于澳大利亚是世界最大的羊毛生产和出口国,面临着净需求弹性,因而从1970年代早期开始,澳大利亚羊毛生产就需支付“羊毛税”作为市场支持基金,用以为缓冲库存运营进行融资,当支持基金用完时就依靠商业信贷来维持库存安全。该计划仅设定了价格下限,库存销售则是任意的。其教训是,由于存在不明确的政府担保,借贷的正确成本受到扭曲,过度生产的激励则得以强化,因而难以避免地该计划将最终失去控制。1991年澳大利亚政府被迫宣布终止继而废除了这一计划,羊毛价格一夜间从700澳分/公斤大跌至430澳分/公斤。并留给澳大利亚政府大量的羊毛库存和高达27亿澳元的 债务。
      (三)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资源性商品协定(ICAs)是生产国和消费国达成的控制市场的正式协议,以稳定相应资源性商品价格。从1931年以来,已有涉及十三种初级产品的40个国际商品协定完成,其中,1949年的国际小麦协议是多边长期合同(国际商品协定)的原型(Swerling,1963)。ICAs的主要内容是,如果市场价格降至协议下限之下,进口国承诺购买特定数量的商品,出口国则承诺在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上限时供应特定数量的商品,在上下限之间,价格可以自由运动,协议此时不起作用。但国际商品协定最大的困难在于,它仅设定了相对高的价格目标并分配出口配额以实现这一价格,但产出的不稳定性造成了扩张产出的激励,而消费却得到削弱,反而增加了价格的不稳定性(Gilbert,1996)。
      虽然国际锡协定曾成功控制锡价长达25年,OPEC也对油价保持一定的控制能力。但到1995年为止,仅有一个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天然胶协定)仍有能力积极干预市场,其他协定要么失效,要么被取代。因而有观点认为。对市场的人工控制,或者说对价格的长期支持政策导致了大多数国际商品协定的崩溃(E―conomist,1985)。Gilbert(1995)更是在《世界发展》期刊上以“国际商品协定:一个死亡通知”为题发表论文,认为国际商品协定实际上已经死亡。
      大多数ICAs完全或部分依赖于缓冲库存干预,作为长期内减少或消除价格波动的政策工具,其假设前提是,在缺乏期货市场的条件下,由于私人的风险规避可能导致存货投资不足。但依靠缓冲库存来稳定价格面临两个主要问题:(1)稳定化的长期价格水平可能随时间而变化,这就要求稳定化价格范围的正确判定和调整适应;(2)即使稳定化价格范围可以正确判定,干预当局也可能缺乏足够的资源以保持商品价格在协议规定的价格范围之内(Gilbert,1995)。对于第一个问题,价格范围的变化可能源于生产成本的变化或者消费者偏好的变化,但ICA中一般并不包含价格支持范围修正机制,这是导致其崩溃的一大原因。
      第二个问题则与稳定化计划非常高昂的成本有关。初级产品周期一般具有长的波谷和短时的波峰(Williams and Wright,1991),这意味着,由于需要在很长的低价格时期内持有存货,缓冲库存价格稳定化计划的成本很高,但在波峰时的生产和库存短缺又使得库存政策变得无效。这一困境又因为公共部门对私人部门存货的替代而加剧,以至于干预当局发现,与无干预时相比,它持有几乎全部的存货(Miranda andHelmberger,1988)。而Townsend(1977)的研究又表明,任何中性的价格固定计划最终都可能耗尽可得的金融资源。因而,第二个问题也削弱了国际商品协定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出口控制的价格稳定计划则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其成功依赖于实际和潜在的生产者对协定的遵从状况,而ICA将鼓励非成员和不遵守协定的成员国扩大生产;二是,出口控制产生了明显的扭曲;第三,出口控制的潜在收益可能被寻租所削弱或抵消。而且,出口控制协议时间持续越长,由扭曲和寻租导致的效率越低(Gilbert,1995)。
      最终,国际商品协定的价格稳定化政策的确可导致商品价格处于长期生产成本之上,但存货的释放将压低价格到这一水平之下,干预政策的稳定化效应可能被高库存量的挥发一抑制效应所抵消。即使对不运用缓冲库存而完全采用出口限制的国际咖啡协议(I-CoAs),虽然该协议下的出口控制明显地提高了价格,但生产国之间不公平、不平均的收益分配也推动其走向最终的崩溃。Anderdson and Gilbert(1988)也发现,缓冲库存持有量的非负约束、金融约束及累积的生产一消费不平衡等因素导致了国际锡协议的失败。
      
      四、结论及未来研究拓展
      
      基于研究视阈的不同,本文较全面地梳理和评述了资源性商品定价的主要理论及政策文献。综合来看,已有文献对影响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影响因素和相关政策所做的大量研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但其研究范式的解释力不强、研究视阈的不统一、政策研究非关联性等缺陷也非常明显。
      其一,我们发现,大多数研究遵循了微观经济学中的生产者一消费者研究范式。或者国际经济学中的出口国一进口国研究范式。但是。按照生产者一消费者范式进行分析,很难解释普遍存在的贸易中介,特别是沃尔玛这样的零售业或贸易跨国公司的市场力量,也无法解释普遍存在的贸易寡头或贸易垄断;而如果遵循出口国一进口国范式,为何在国家总量上具有“寡头”地位的国家却在很多情形下只能接受竞争性价格?为此,可否借鉴全球商品链和垂直市场结构理论的方法,考虑联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贸易环节,以整合和扩展已有的相关研究,融合不同生产、贸易和消费市场结构组合对资源性商品定价的差异化影响,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资源性商品定价的机理。
      其二,从研究视阈来看,已有理论和政策研究已涉及到了国家和企业间的互动、替代和互补作用,但如何在理论上建构统一的分析框架,以细致地探讨国际资源性商品市场中国家和企业间的互动,仍是亟需进行的工作。一个可能的思路是借鉴结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的观点,将国家视为与国际市场中的企业居于同一层次的单元行为体,来研究资源性商品的国际市场微观结构。
      其三,从资源性商品定价政策而论,不同政策之间如何互动作用、优化选择,可否将主要定价政策纳入或与前述的理论综合相衔接?一个初步的认识是,资源品定价格局表现为不同组织形式间的互动博弈和组织演化过程,各贸易国的资源性商品政策和微观组织之合力互动推动了资源性商品国际定价格局的形成和演进。在此基础上,从组织间互动博弈的长历史视角切入,来研究不同的资源性商品定价政策间的互动影响和优化选择等问题。也是需要进一步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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