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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1-07-30 15:27:43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渺小的量变可积累惊人的质变,平凡的脚步可以丈量遥远的旅途。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司法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元宝山区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禁止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局法制办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我局的,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统一上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要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办报告,由局法制办统一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执法证件。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证件只适用于持证执法人员本人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七条 执法证件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的;

      (二)丢失执法证未及时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示执法证时,当事人有权查看,以证实执法人员身份、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因此而刁难当事人。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执法证: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出借、出租执法证的。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xx—xx个月。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执法证: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三)其他按照法津规定不宜再从事执法工作情形的。

      第十二条 被暂扣或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再从事执法工作。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被吊销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件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年检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发现,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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