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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_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时间:2019-03-15 06:43:37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增加其透明度,提高其经营绩效,同时也会提高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对称信息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特征
      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的质量特征,是指披露的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的那些性质。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来源于信息的有用性,而信息的有用性又必须联系其用途来作出评价。目前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特征还没有国际统一标准,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一系列文件中提出了对银行披露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前瞻性、可比性和重要性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五条中明确了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则上的质量规定,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质量特征评价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制度因素
      目前,商业银行所遵循的会计信息披露法规制度是很多的,不同的法规制度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提出了所规范的内容及要求,对同一信息有些法规制度的披露要求也不尽相同。这样,就造成了下面的情况: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目前,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遵循较多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同时,新会计准则在许多重大方面作了颠覆性的历史变革,除历史成本以外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存货管理办法变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债务重组方法变革、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和金融工具准则变革等等。这些变革的核心都是为了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提高境内外股票估值可比性,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效率,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
      尽管如此,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仍受到一些来自制度方面的制约。
      首先,披露内容的要求不充分。披露制度中对所应披露信息要求不充分,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的关键因素。其次,有效监管所需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管部门监管控制的实施无法可依,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钻空子,大大降低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等等。最后,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低。《暂行办法》对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作为最低的标准并不影响其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因为上市银行的规范主体是证券立法的法律体系。但对于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讲,该《暂行办法》就是唯一专项标准。商业银行无论是投资者、债权人、证监会还是国际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都不容许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只受最低要求的限制,因此,非上市商业银行应完善自身的会计信息披露,以适应上市后的挑战。
      (二)监督体系
      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首先,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合理。人民银行从商业银行上呈的报告中发现问题后,只能向银监会提出建议,无权直接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只有当问题十分严重时,还得经国务院批准后才有权深入直接调查问题。这时其实质上唯一能做的就是充当最后的贷款人,向问题银行提供资金。却不能行使参与治理不当行业的权利。其次,各监管部门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相当有限。根本没有足够的能力有效监管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
      最后,尚没有建立一个新的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会逐渐凸现,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如何监管。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改革进程
      随着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金融业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己成为目前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尤其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通过按步推进实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一整套有激励、有约束、高效率的企业经营机制,通过产权的多元化,有利于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更有利于建立起经营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随着股份制改造的进行,培养真正对银行所有权负责的委托人,增强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加大对他们的监督力度,有助于健全银行业的委托一代理机制,这将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信息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
      (二)加强内控制度改革
      近年来,西方各国政府及商业银行斥巨资建设的银行电子化风险管理与控制系统,将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政策、业务操作规范及经营活动,特别是信贷管理、国际结算及衍生交易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与化解制度纳入系统管理,不仅提高了银行业务管理效率,而且将银行内部的监督控制制度引入规范的轨道。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改革的经验,加快实现实时数据传输网络系统,将所有业务数据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使各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能够方便地调阅和进行及时业务信息监控。这有利于加强对各种信息的监督管理,能够提供全面、准确与及时的信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进行,使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风险。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银行外部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金融市场不发达国家的情况提出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暂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为达到其目标就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为此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约束力还很不强,各经济主体缺乏内在约束,因此迫切要求银监会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并且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监管部门的监管:一是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三是加强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李杨等译.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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