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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保险业洗钱剩余风险

    时间:2019-07-10 06:43:44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和保险产品尤其是投资类产品的不断创新,使保险业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重要渠道。保险机构处于反洗钱的前沿地位,是反洗钱体系中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对保险业反洗钱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新型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和新型业务模式中的反洗钱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分析我国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洗钱风险;保险业;反洗钱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4-0118-03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洗钱手法分析
      
      洗钱行为通常由三个步骤构成:入账阶段,通过向合法账户注入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分账阶段,通过频繁地购买金融产品和与金融机构交易在全球各地划拨资金,抹去这笔资金从进入金融系统之后可能被审计出的痕迹以便掩盖其真实来源;融合阶段,资金被漂白成合法财富,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通常认为犯罪分子多通过保险业对黑钱进行初步漂白。
      对于保险洗钱的理解,通常为“通过商业保险交易活动所实施的洗钱行为”或“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虽然这符合一般人对保险洗钱从字面上的通常理解,但是“保险部门的洗钱风险表现出与其他金融部门不同的性质”,“进一步理解和明确所有保险部门的脆弱性是当务之急”,因此,仅仅对保险洗钱作以上程度的理解还不够,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保险洗钱形势。
      有鉴于此,国内有学者将保险洗钱的内涵深入的进行了剖析,并在区分狭义与广义、直接与间接的保险洗钱的前提下,对保险洗钱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从狭义上讲,直接的保险洗钱是违法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动机,为隐瞒、掩饰其非法所得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而将这些财产通过商业保险交易进行特殊处理的一切过程。
      从广义上讲,直接的保险洗钱是任何经济主体出于获利的直接动机,为达到腐败、逃税或避税等目的,而将本来合法的财产通过看似合法的商业保险交易转化为其他的表面合法的财产。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尽之反洗钱义务而忽视、默许或便利上述两种洗钱行为,就是间接的保险洗钱。
      利用保险产品洗钱其操作手法主要有:利用跨境交易洗钱;通过犯罪收益购买普通险保单洗钱;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预付大额年金保费方式洗钱;客户与保险中介、保险公司雇员合谋洗钱;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利用现金购买保单洗钱;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欺诈方式洗钱等九种方式。本文着重介绍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和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
      
      (一)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
      由于人寿保险期限一般很长,各国保险相关法律都赋予了投保人一定的解约退保权。其过程主要是投保人在正常缔约以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撤销或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扣除一定的手续费,领回所交保费的一部分或保单现金价值,实现资金在保险机构内部的离析和归并。很明显,凡是采用退保洗钱,也会经过退费程序,退保与退费密不可分。但是我们知道,退费未必权在退保时发生,它是投保、退保等保险交易过程都可能涉及的附属行为,属于保险洗钱的重要环节。此外,与退保相关的可疑洗钱交易行为还有:1.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2.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3.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二)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
      投保本来是保险双方缔结保险法律关系的第一步,是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必要环节,但是洗钱者为了将黑钱洗白,在投保时会出现一些较为异常的投保举动。比较典型的是利用第三方缴费。第三方缴费中,缴纳保费的人不是投保人本人,而是与投保人没有明显关联的另一人或多人,甚至是境外账户。洗钱者可以利用他人去充当投保人,然后将“黑钱”通过交纳保费的方式放置进保险领域,将来再借助退保等保单权利行使,实现资金归并。如果这种做法经过第三方账户进行,保险公司能够发现问题,但如果洗钱者操纵投保人采用现金交易,则属于隐秘的洗钱手法,不容易发现其背后真实情况。
      
      (三)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方式洗钱
      本种洗钱方式为客户一次性付款方式交付大额保费,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举例来说:2010年7月林某大学毕业并到一家民营企业参加工作,同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费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保单,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本案可疑之处在于:林某是一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民营企业职员,收入不高,但却一次性付清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保费,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再例如,2010年5月张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费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保险的保单,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趸交。此案可疑点在于,张某是一位高中未毕业的16岁的学生,经查本人没有生活来源,但却趸交如此大额保单,一方面是身份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合,另一方面分红保险是属于投资型产品,保单现金价值高,退保损失小,洗钱风险较高。
      
      二、保险业发展中的反洗钱问题分析
      
      (一)新型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联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 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联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投资分红险和投资联结险本质上属于变额保险,保险金额随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而变,也就是合同内容的保险金条款可以自动变更。洗钱者通过保单红利或投资盈余的领取,不断完成着资金归并,其中还有可观的数额增殖,边赚边洗,相当于所谓的“黑钱”再投资。万能保险只要保险上的现金价值或储蓄保费金额允许,投保人可自由决定缴费金额和时间,是保费交纳方式自动变更的典型。另外,个别公司还推出了灵活交费与保额浮动相结合的“变额万能寿险”品种,则集成了资金放置、离析和归并的几大优势,属于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产品。
      
      (二)新型业务模式中的反洗钱问题分析
      1 保险中介的洗钱风险
      借助于市场中介服务,是现代保险业推广业务,扩大经营的重要手段。市场中介人的促进信息平衡、加强社会分工、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中介发展自己的专长。就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情况,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刚刚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中来,反洗钱防控相对比较薄弱。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在保险洗钱的诸多方式中,很多都和保险中介机构有关。
      以银保业务为例,商业银行“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现有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它们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只是要求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是由于银保关系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其是否同意写入反洗钱约定的内容或者委托协议中具体如何约定反洗钱都由其决定,保险公司只能被动接受。事实上这种跨金融系列的业务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洗钱风险,在银保业务出现之初“银行保险业务就曾被怀疑具有洗钱嫌疑”。鉴于银行处于银保产品销售的第一线,对客户情况最易掌握,本着了解客户的原则,建议完善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银行方的洗钱责任,有效防范风险。
      2 网络营销中的洗钱风险
      网络营销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在展业中不直接接触客户,识别客户身份主要通过核对客户在购买网站上填写的基本信息是否与网银账户信息一致来完成。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反洗钱要求,目前尚无定论。
      
      三、监管对策
      
      (一)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归纳,制度的重要功能有减少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保险洗钱本身就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保险洗钱背后具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是为了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只要保险市场存在洗钱牟利的可能,数量众多的洗钱分子就会不断地趋之若鹜。另一方面,反洗钱主体难以全面知晓洗钱者的私人信息,信息之间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而信息的多寡对于保险业反洗钱的成败特别重要。因此,只有建设保险业的反洗钱制度体系,制定必要的处罚规则,加大洗钱者的违法成本,才能降低其从事洗钱活动的经济动机,从根据上约束和限制保险洗钱的滋生。
      保险交易创新在不断进行,保险洗钱技术在随之发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似的反洗钱过程必定是长期而艰巨的持久战。加强对保险交易规则漏洞的弥补,建立完善的打击和预防保险洗钱的长效机制,在保有必要的处罚措施的同时,突出对保险洗钱的预防功能。
      
      (二)推动银行等保险中介履行代理产品反洗钱职责
      如何对中介人进行合理规制,一直是保险业反洗钱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在责任的承担上,中介人不直接承担反洗钱责任,只是需要配合保险人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等。在这种环境下,中介人逐利动机难以被压制,洗钱者通过收买中介人而进入保险行业司空见惯。所以建议加强对中介人的合理规制,以银行保险为例,将反洗钱条款列入保险中介代理合同模板,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在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实现“了解客户”的目的,才能真正防范洗钱风险。
      
      (三)加强培训宣传和交流研讨
      1.目前,洗钱分子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他们常聘请专业的会计、法律人员为他们洗钱,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金融部门只有培养和吸纳一批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并不断加强培训,才能提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2.搭建行业内经验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反洗钱履职水平。3.加大反洗钱宣传,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推动建立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
      我国只规定了反洗钱惩罚机制,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理性人”,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取决于其对反洗钱工作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事合规反洗钱却没有任何直接收益,即被迫承担了反洗钱行为的外在成本,其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影响。绝大多数的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没有影响到业务的时候,还可以推动,一旦与业务开展发生冲突,或影响到业绩方案的推广,反洗钱工作的推行就变得艰难重重。因此,应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奖励机制,适当对工作突出的保险公司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进而形成示范效应,鼓励保险公司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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