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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的契约性及其表现

    时间:2020-12-25 16:10:13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社会行为的和谐和效率主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实现,语言也是这样。契约性是语言的根本性质,是语言秩序的要求,是语言系统不断强大的原因。它在语音交流和文字表达上有不同的表现和要求,即语言合同和语言法。它解释了语言文字对于社会调控的内在需求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强的原因。

    [关键词]契约;语言合同;语言法

    [中图分类号]H0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7-0231-04

    夏学胜(1977—),男,江西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普通语言学;吴伟萍(1972—),女,江西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翻译学。(江西南昌330045)

    契约性是人的群体行为的共同特征。群体行为依靠契约形成规则,消除混乱,获得秩序和效率。秩序和效率是群体存在的内在要求。语言行为也具有契约性。一些思想家(如荀子和卢梭)提出语言通过社会约定形成,很多语言学家也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约定一般通过语言的模仿行为来实现。模仿是语言的机制之一,是表达者通过使用行为对语言形式和意义的结合方式达成合意,它与契约相关。模仿可以形成规则,可以维护契约和秩序的稳定。在语言运用中,个体的模仿行为使得其语言被有效率地理解成为可能。语言的创造特别是不以模仿为基础的创造,则往往造成交流的困难和秩序的破坏,这种情况在文字表达中表现明显。语言契约性还体现在人们达成合意而建立一个制订语言形式、语言规则及原则的专门组织,并合意遵守其所制订的一切。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的语言文字法规。

    一、社会契约论与语言中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是社会政治学中关于人如何在群体中获得和平、实现利益以及建立国家、维护秩序的一种思想。契约论者认为人原本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无序和不方便,才有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法律是秩序在政治领域的表现,这种表现的原理、机制、特征、内容、形式等,与秩序在语言文字领域的表现存在相似性。

    霍布斯被认为,契约就是放弃或转让权利,并以约定的形式表示出来。[1](P66)权利就是行为的自由,使用语言的自然权利就是个体可以采用任何语音和文字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然而,为了交流和表达的效率和利益,语言个体往往会不同程度地放弃这个权利,而采用一种大家都采用的权威表达形式。国家的秩序需要社会调控。人们往往用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表示把个人和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2](P20)。规则是由权威部门颁行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3](P70)。个体语言行为也需要权威的规范调整。霍布斯认为语言有滥用现象,其中突出的两种就是:用词不当,以致不能准确表达意思;不按既定意义使用[1](P16)。“既定意义”指的应该就是规范所定的意义,可见他赞成语言法的存在。

    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4](P47)。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它的强制性,法律需要强大的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予以保障。和作为工具的法律规范一样,语言文字的规范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其使用的相对人可以是所有人,对于它的规范应该具有重大价值。但语言文字规范的强制性相对要弱得多,语言规范的制订、解释、执行的权威机构建立和完善还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语言的规范化显得越来越重要[5](P435)。

    法律的内容和形式有很多分类。霍布斯认为习惯可以成为法律,认为自然法和市民法相互涵盖,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成文的是市民法,不成文的是习惯法。[1](P126)调整语言行为的“法”也具有不同形式。很多语言学家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指的应该是语言受习惯法约束,但是否受成文的规范约束呢?字典、词典一类的书籍“描写语言的词汇体系,建立语言规范”[6](P6),事实上起到了文字“法典”的功能。霍布斯指出法律具有多样性:“大家清楚有些法律是规范所有人的,有些是规范特定地区的,有些是规范特定职业的,还有些是规范特定人的。”[1](P125)现今各国法律部门发达的现实表明:随着人类文明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细,社会行为越来越多样化,调整行为的法也越加细致越加多样化——国家法分出部门法,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出具有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法律法规。这对于语言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可能会有所启示。

    法有秩序价值,同时有自由的价值。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3](P237)。与生命权一样,自由是被普遍认同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霍布斯[1](P103)提出自由就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作为的”。这个思想蕴含了另一个观点,就是法律不能禁止一切。语言法只维护群体利益,因此,个体使用语言时有很大的遵守、违反或创新规则的自由。自由与法是矛盾的、不可分的,这在语言的不同方面也有不同的体现。

    二、文字表达和语音交流中的契约

    “言者意之声,书者言之记。”[7](P153)文字从来都被看做话语的派生,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不过,有些研究者认为:语言的书写形式应该看成一个与之相区分的完全独立的系统[8](P13)。Hughes不赞成这个观点,但认为这两种语言形式间有着重大差异,并认为文字表达较之语音表达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功能,使得能够使用文字的人们对它倚重有加。[8](P14)Hyland提出语音表达相比而言更加语境化,人们使用它往往大量地参照话语情境,减少表达的预先安排,施加现时追踪,并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立时反馈使交流延续[9](P49),但认为这些被归纳出来的差异比实际的要大,因为它们的得出所依据的一般都是原型化的理想化的情境[9](P50)。可见,研究者的观点存在许多分歧。本文认为:文字表达和语音交流在语言性质的表现上有较大差异,其中很显著的一点就是在语言的契约性上。

    语言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包括语言个体间的语音交流、个体对不定多数人的语音形式的表达、以不定多数人为对象的文字形式的表达等。广播和演讲,书信和网络通信是其中的非典型成员。语言有两个典型成员,一是处于同一时空的个体之间的语音交流,它有交互性、即时性等特征,在此过程中,语言契约可以即时达成合意,交流效果可以即时得到体现和调整;一是对不处同一时空的不定多数人而为的文字表达,它有写定性、单向性、规则依赖性等特征——表达者和阅读者所能凭依的是为语言群体所共同达成的契约,即语言规则。规则系统越强大,语义误解的可能性越低。总之,文字表达和语音交流在契约性上具有一定本质性差异,在语言研究中应予以重视。

    (一)文字表达的契约性与语言法

    文字是表达、记录或固定信息(特别是有关人的理性的信息)的书面符号载体,它的最大的特点是不受时间限制,这使得阅读者可以在任何时空依据文字规则获得文字所要传达的信息,使用者还可以避免个体间语音交流时听话者的等待所带来的压迫感。因此,文字表达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按表达者的目的和要求理性地进行。现代技术也使语音跨时空保存成为可能,但这种保存的主要目的往往是语音本身而不是语音媒介所要表达的意义和思想,对于后者,文字一般被认为是更加便捷的选择。广播和演讲以声音传递信息,但它们都允许语言使用者有充分的文稿准备时间,它们一定程度上是文字稿件的读音转换形式。

    在理想状态下,表达者和阅读者都以同一方式解读同一文字内容,但它的前提是语言群体对每个表达形式的意义达成合意,形成契约,确立习惯,形成文字使用的权威法则。文字法使跨时空信息传载成为可能,比如汉字已被使用数千年,但我们能读懂上古的书文,这主要是因为有《说文解字》一类书籍所确定的文字法。没有文字法,文字终将失去存在的价值。文字法是文字系统强大的必要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语言不断出现,语言文字系统在不断强大的同时,它的秩序也必然不断受到破坏。语言文字系统,特别是文字系统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从低度有序到高度有序、从简单到复杂的向上演化过程,它需要系统控制,需要他组织作用,需要法。文字法应该对文字的书写、读音、意义、组合方式和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正如国家法要适时加强法典编纂一样,语言法的完善和加强可以运用词典编撰、修订及分类等方式。语言法的实施主要通过语文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语言文字控制手段进行,在这些方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往往起决定作用。文字改革的史实有很多,它们很多都曾对社会各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苗东升指出:通信的可能性在于信源与信宿之间有可通信性,即信源与信宿之间有相同的信码库,至少是彼此的信号信码可以互换(翻译),信宿能够从消息中提取信息。[10](P242)语言文字运用中可能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语言信码库问题。理想的状态中,这个信码库有足够的容量,能够使所有的文字信码都有且只有一个意义或一个根本意义与之对应,这样文字信源和信宿之间的通信才有尽可能小的剩余度和尽可能高的效率。这个对应不仅体现在单词或字上,而且体现在单词或字的结合体——多词单位上。洪堡特认为唯有通过科学的加工,语言才能高度明晰地区分和界定概念,才能够最恰当地把握目的在于构成一个统一体的句子及其组成部分。[11](P234)这个“科学的加工”指的应该是对约定俗成的语言的权威的规范行为,“高度明晰”应该是指对于语言各个方面和层面的结合语境和语体的规范。由于精力和时间的限制,人不可能随时地创造或创新,只有通过模仿等契约性行为才能实现行为的效率,所以契约性是语言的必然特征。

    Bloomfield提出:不同语言社团有不同的技术语言[12](P50),也就是说,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语言,语言因生活内容不同而产生差异和分类,比如法律语言、医学语言等。尽管使用同种文字,在不同团体中,文字和文字组合体与意义的关联存在差异,所以,每一团体语言都应该有专门的词典、著作甚至语言法研究者。只有实现语言上的有序和效益才能实现专业研究上的有序和效益。现实中,各个专业的学界内的很多争论其实都与概念或名称表达上的不统一有关系。

    (二)个体语音交流的契约性与语言合同

    音符是语言的另一符号载体,是个体间语言交流的信息媒介(特别是有关人的情感的信息),它最大的特点是即时性和交互性。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利用音符的信源和信宿应在同一时间中相互交流信息。这就意味着,信源和信宿的编码和解码时间很有可能不充分,从而导致信息模糊和错误,不过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即时反馈得到解决。这种即时交互性也意味着说话者和听话者可以随时达成语言契约,并依据它进行随后的交流。这种契约类似于民法中的合同。合同的特征有:(1)意思表示一致;(2)双方平等自愿[13](P381);(3)合同关系具有内容相对性和主体相对性、特定性[14](P332)。这些特征也体现在语言领域:在语音交流的个体之间,有平等语言权利的特定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有关某种语言形式的合意后,该形式就可以获得运用。在这一点上,合同与法律或规则不同。

    书信和网络交谈的文字交流形式也有同样的性质。文字的读音是语音交流系统和文字表达系统得以相互作用的原因。网络交谈是语音交谈的文字化,就是用文字代替说话时的语音,其对象是特定的。在那里,“短语和非正式表达形式增加了,直接称呼减少了”[15](P258)。另外,人们利用文字的读音表示方言中的语音,使它们在不符合文字表达习惯的情况下表达方言意义。书信具有文字表达的一般特征,但在它们公之于众之前是语言个体进行跨时空交流的手段之一,其交流对象特定,其交流内容具有相对性。

    人的发音器官结构复杂,不同个体存在细微的差别,加上生活环境不同,发音习惯不同,这些细微的差别可能引起显著不同的效果。按同一个标准发音,不同的个体发的音会有不同,同一个体在不同时间发的音会有不同,语音总是比文字更具有变化性和模糊性。日常的交流总是使语言偏离确定的标准而趋同小团体的语音模式,而且这种偏离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增大,并可能最终导致共同语音标准的变化。另外,订立契约需要时间,频繁的订立或改变不符合效益原则,并最终会影响行为的根本目的,因此,订立合同的双方一般会依据法律、习俗、经营习惯、行业规则等来确定合同内容。语言使用也应该是这样,语言群体现有的语言习惯甚至确定的文字规范都是个体交流获得效率必要前提。总的说来,文字系统的规范化更具现实性,这也是语音交流和文字表达两个系统的区别性特征。

    三、语言运用的可规范度

    索绪尔说:“如果我们想要证明一个集体所承认的法律是人们必须服从的东西,而不是可以随便同意或不同意的规则,那么语言就是最明显的证据。”[16](P109)他是说语言中有“法”,而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些“法”。然而,语言法要得到服从有两个条件:一是这些法被视为“良法”;一是不服从会带来不良后果。怎样的语言法是良法?良法应该根据自然语言的规律制定,符合语言系统不断向上不断演化的要求,能体现自由、效率和秩序的价值,但现实中的语言法是否存在良恶之分?现实中是否存在先进语言和落后语言的分类?政治社会中有法律现代化的问题,语言社会是否也这样?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比起政治法,语言法的制订和实施所得到的重视是有限的。“符号的任意性本身实际上使语言避开一切旨在使它发生变化的尝试[16](P109),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的交流能力的加强,模糊的语言规则总是不断面临被误读和违反的威胁。其中有些行为还被反复模仿,并在短期形成新的语言现象。现代语言的发展似乎在有些方面已经超出了人们先前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8.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5]彭泽润,李葆嘉.语言理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2.

    [6]王德春.语言学概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1997

    [7]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8]R. Hughes. 口语教学与研究[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5.

    [9]K. Hyland.写作教学与研究[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5.

    [10]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11]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12]L. Bloomfield.语言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2.

    [1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14]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15]胡壮麟,姜望琪.语言学高级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16]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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